為逃避盤查,寶馬車頂著閘門一路狂奔,肇事者一審判決獲刑三年六個月

轎車 BMW 二手車 南寧 建築 法律 中國經濟網 2019-06-13

來源:南寧晚報

■《為逃避盤查 寶馬車頂著閘門一路狂奔》後續

■本報記者 陸增安

通訊員 張海志

昨日,受市民關注的寶馬車衝卡逃竄一案在江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18年4月10日,上林籍男子石某無證駕駛一輛套牌寶馬車,行駛至五一路車管所路段時,為了逃避交警盤查,先是衝卡後逃竄,之後又不顧交警攔截,撞壞一家建築公司大門並頂著鐵閘門連撞幾車後一路逃竄,其於4月11日凌晨落網(本報2018年4月11日第9版、4月12日第9版曾對此作報道)。在昨日庭審中,石某一審被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回顧:男子駕套牌車為逃避檢查衝卡

去年4月10日上午10時許,石某無證駕駛一輛套牌寶馬轎車,途經江南區五一路南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路段時,設卡檢查的交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但石某並沒有停車接受檢查,而是採用衝卡方式逃避檢查。

衝卡後,石某駕車進入五一路37號廣西金桂泉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內(以下簡稱建築公司),當其駕車在建築公司內兜了一圈發現沒有別的出口後,看到多名交警追進公司,為再次躲避交警追查,在該公司大門的電動拉閘門已經關閉的情況下,仍駕車強行衝撞拉閘門,導致拉閘門斷離並附在其車頭部位。

當時,石某無視道路安全,不顧五一路上車輛、行人眾多,駕車頂著拉閘門衝出建築公司,並沿五一路往南建路方向一路瘋狂逃竄。沿途撞壞三輛小汽車、一輛電單車和一輛警用摩托車,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擺脫追趕後,石某將套牌寶馬轎車藏匿於經開區吳圩鎮那沙村4隊其朋友一處養豬場內。之後,公安機關根據視頻監控一路追查,於次日凌晨在興寧區金川路聯發尚築小區將其緝拿歸案。

受審:被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昨日,江南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石某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出庭受審。庭審中,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據石某供述,事發當天他原本駕車要到車管所辦理業務,途中遇到交警查車,因擔心其駕駛的套牌車被查扣,為了逃避檢查才選擇逃竄。

石某還供述,他之前原本是持有駕駛證的,但在2013年因超速駕駛被吊銷駕駛證,之後一直無證駕駛至案發。在案發當天他所駕駛的套牌寶馬轎車,是他此前通過正常渠道在廣東深圳一家公司購進的二手車。

“既然是正常渠道買來的二手車,為什麼又要裝上非法套牌?”庭審中,面對公訴人員質詢,石某辯稱,在2017年,該車曾被原主通過車載定位“偷”回去過一次,為了避免類似事件發生,於是他除了屏蔽車載定位之外,還套用了他自己名下一輛小車的車牌。

宣判: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交警部門通過監控系統檢測到了這輛白色寶馬轎車涉嫌套牌後,立即組織警力設卡對該車進行布控和攔截。對於石某的犯罪行為,法庭經合議庭評議認為,石某駕駛套牌車輛,為逃避交警檢查,以危險方式上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時,石某於人車流量較大的時間在城市主幹道上強行駕車逃離,其明知其所實施的危險駕車行為,對途經路段的車輛、行人、交警和公私財產安全均構成了現實的威脅,具有相當的危險性,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但其仍然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實施了一系列危險駕車行為,且對沿途部分車輛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其所實施的一系列違法行為,在主觀方面的表現屬於間接故意。

最後,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及被告人的最後陳述等環節後,一審法院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庭依法判處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法律鏈接】

什麼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