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新城建築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暨2019年 建築領域“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

建築 曹妃甸 工程師 河北 設計 刑法 銀行 曹妃甸新城發佈 2019-08-28
"

為貫徹落實省住建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建築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建市〔2019〕7號)精神,根據建築領域“打非治違”專項整治年度工作計劃,嚴肅治理轄區建築領域圍標串標和標後不履約,違法違規施工,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問題,進一步規範轄區建築市場秩序,優化建築業發展環境,促進轄區建築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為契機,認真貫徹執行《建築法》《招標投標法》《政府投資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以下簡稱《辦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定,自2019年6月下旬起至2019年12月底,開展曹妃甸新城建築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暨2019年建築領域“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強化部門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轄區工程項目質量穩步提升。不斷增強企業自律性,剷除黑惡勢力滋生的土壤,營造風清氣正的行業發展環境,建設規範合理、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推動建築業高質量發展。

二、整治範圍

(一)轄區範圍內所有在建(包括此前已經開工正在續建的)的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對被納入重點監督、拖欠建築工人工資、被投訴舉報的企業和項目重點檢查。

(二)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三)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築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單位。

三、 整治重點

(一) 圍標串標和標後不履約問題

“圍標串標”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圍標串標分為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等。

即:《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ー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投標人;

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處理措施: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五十六條,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七十一條、七十二條、八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依規採取沒收、罰款、取消投標資格、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進行整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標後不履約”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約。項目經理或總監和項目管理機構違規變更、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的計量週期或者工程進度結算並支付工程款等行為。

處理措施:依據《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依規採取警告、罰款等措施進行整治。

檢查內容:

1.中標人與招標人所籤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一致。

2.項目經理或總監和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到位情況。如有人員變更,是否有變更協議。

3.建設單位是否按合同約定的計量週期或工程進度結算,並支付工程款(造價諮詢合同及結算文件、撥款單及銀行收付款憑據)。

4.建設單位是否將防治揚塵汙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施工工地和道路揚塵管控工作的通知》(建辦質〔2019〕23號)。

(二)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問題

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依據《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肢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序發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行為;“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違法分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處理措施:對調查屬實的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區別不同情況,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處理程序和標準依照《辦法》第十五條執行。

檢查內容:

1.建設(開發)單位將工程違法發包的;

2.施工企業將工程項目違法分包、轉包的;

3.施工企業無資質或越級承包、承攬工程項目的;

4.在建工程項目建設(開發)單位和施工企業出借掛靠資質的;

5.建設(開發)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6.在建工程項目建設(開發)單位存在未按規定繳存勞務費(農民工工資預儲金),及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

7.在建工程項目施工企業存在未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拖欠農民工工資隱患的;

8.在建工程項目未實行勞務實名制管理的;

9.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未辦理進冀許可證或進冀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的外省(市)施工企業的;

10.在建工程項目管理班子中項目經理等人員是否存在無故離崗、掛名等現象的。

該類問題的專項整治結合2019年建築領域“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一併開展。

(三)違法違規施工問題

“違法違規施工”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已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手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取得施工許可手續擅自施工的問題。

處理措施: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施工企業處以罰款。在依法處罰到位的前提下,可按有關程序補辦施工許可手續。

該類問題的專項整治結合《河北省違法違規建設問題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開展。

(四) 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問題

“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重點排查註冊人員參保繳費單位與註冊單位不一致、註冊人員在多個單位同時參保繳費等情況。

處理措施:根據《通知》要求,對調查核實確實存在“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發證機關依法依規從嚴處罰。對違規的專業技術人員撤銷其註冊許可,自撤銷註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列入“河北省建築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向社會公佈;對違規使用“掛證”人員的單位予以通報,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佈。對發現存在“掛證”等違規行為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報其實際工作單位和紀檢監察機關。

(五)建築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

建築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建築項目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落實不到位,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過程結算、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墊資施工等政策落實不到位。

處理措施: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第十條、第十一條,《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以及《決定》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等規定,會同人社部門對欠薪企業進行處理;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對有欠薪行為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將其欠薪的不良行為記入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四、 實施步驟

(一)全面部署(20196月底)

我局有關部門將會同當地人社部門,按照專項整治要求,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實施步驟、具體措施,廣泛開展宣傳動員,將專項整治行動工作傳達到轄區內的工程項目和企業,督促做好各項任務落實工作。

(二)排查整治(201971日至930日)

1.自查自糾階段(201971日至731日)

組織相關企業和工程項目對照整治工作內容自行梳理,對自查發現的問題,企業應立即整改,並針對所發現的管理漏洞,建立防範制度,健全企業自律長效機制。

2.全面排查階段(201981日至831日)。

按計劃對轄區內所有在建房屋建築項目、市政基礎設施中建築市場存在的五方面問題進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蓋、零遺漏。對排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企業,對其在本轄區內所有項目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有投訴和舉報的企業和項目。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逐一建立臺賬,提出處理意見,確定整改措施、整改時限、整改責任單位、整改責任人,督促相關企業整改工作落實到位。對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企業和個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涉黑涉惡問題線索,及時通報移送當地掃黑辦和公安機關等部門,公職人員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3.集中整治階段(201991日至930日)。

對照排查問題清單、明確專人,掛賬督辦,堅持邊查邊改、立行立改,整改一個銷號一個。並定期彙總本地區專項整治進展情況

(三)鞏固深化(2019101日至1231日)

對情況複雜、時間較長、涉及面廣的違法違規項目或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項目,要制定專項方案,成立工作專班,拉條掛賬,加強督導,跟蹤問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專項整治工作重要性、緊迫性,明確分管領導,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要指定專人作為本次行動聯絡人,按要求及時上報專項整治行動進展情況。

(二)暢通投訴舉報,強化監督檢查。要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並向社會公佈,廣泛收集線索,鼓勵社會公眾瞭解和監督工程建設參建各方主體市場行為,對投訴舉報事項要建立臺賬,認真組織調查,對舉報屬實的問題要跟蹤督辦解決。對涉黑涉惡問題線索要單獨建立臺賬,加強與有關部門信息共享和工作聯動,及時通報移交。建設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0315-8829929;舉報郵箱: [email protected]

(三)推動信用監管,建立長效機制。在檢查和督查中要充分運用信用監管手段,及時記錄涉及違法違規問題的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對符合“黑名單”情形的,要及時列入並向社會公佈。要將專項整治工作與日常監管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信息在資質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監督檢查、評優評獎等環節的應用、加快構建以信用管理為核心的市場監管機制。

-END-"

為貫徹落實省住建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建築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建市〔2019〕7號)精神,根據建築領域“打非治違”專項整治年度工作計劃,嚴肅治理轄區建築領域圍標串標和標後不履約,違法違規施工,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問題,進一步規範轄區建築市場秩序,優化建築業發展環境,促進轄區建築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為契機,認真貫徹執行《建築法》《招標投標法》《政府投資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以下簡稱《辦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定,自2019年6月下旬起至2019年12月底,開展曹妃甸新城建築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暨2019年建築領域“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強化部門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轄區工程項目質量穩步提升。不斷增強企業自律性,剷除黑惡勢力滋生的土壤,營造風清氣正的行業發展環境,建設規範合理、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推動建築業高質量發展。

二、整治範圍

(一)轄區範圍內所有在建(包括此前已經開工正在續建的)的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對被納入重點監督、拖欠建築工人工資、被投訴舉報的企業和項目重點檢查。

(二)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三)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築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單位。

三、 整治重點

(一) 圍標串標和標後不履約問題

“圍標串標”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圍標串標分為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等。

即:《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ー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投標人;

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處理措施: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五十六條,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七十一條、七十二條、八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依規採取沒收、罰款、取消投標資格、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進行整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標後不履約”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約。項目經理或總監和項目管理機構違規變更、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的計量週期或者工程進度結算並支付工程款等行為。

處理措施:依據《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依規採取警告、罰款等措施進行整治。

檢查內容:

1.中標人與招標人所籤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一致。

2.項目經理或總監和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到位情況。如有人員變更,是否有變更協議。

3.建設單位是否按合同約定的計量週期或工程進度結算,並支付工程款(造價諮詢合同及結算文件、撥款單及銀行收付款憑據)。

4.建設單位是否將防治揚塵汙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施工工地和道路揚塵管控工作的通知》(建辦質〔2019〕23號)。

(二)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問題

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依據《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肢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序發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行為;“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違法分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處理措施:對調查屬實的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區別不同情況,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處理程序和標準依照《辦法》第十五條執行。

檢查內容:

1.建設(開發)單位將工程違法發包的;

2.施工企業將工程項目違法分包、轉包的;

3.施工企業無資質或越級承包、承攬工程項目的;

4.在建工程項目建設(開發)單位和施工企業出借掛靠資質的;

5.建設(開發)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6.在建工程項目建設(開發)單位存在未按規定繳存勞務費(農民工工資預儲金),及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

7.在建工程項目施工企業存在未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拖欠農民工工資隱患的;

8.在建工程項目未實行勞務實名制管理的;

9.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未辦理進冀許可證或進冀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的外省(市)施工企業的;

10.在建工程項目管理班子中項目經理等人員是否存在無故離崗、掛名等現象的。

該類問題的專項整治結合2019年建築領域“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一併開展。

(三)違法違規施工問題

“違法違規施工”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已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手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取得施工許可手續擅自施工的問題。

處理措施: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施工企業處以罰款。在依法處罰到位的前提下,可按有關程序補辦施工許可手續。

該類問題的專項整治結合《河北省違法違規建設問題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開展。

(四) 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問題

“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重點排查註冊人員參保繳費單位與註冊單位不一致、註冊人員在多個單位同時參保繳費等情況。

處理措施:根據《通知》要求,對調查核實確實存在“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發證機關依法依規從嚴處罰。對違規的專業技術人員撤銷其註冊許可,自撤銷註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列入“河北省建築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向社會公佈;對違規使用“掛證”人員的單位予以通報,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佈。對發現存在“掛證”等違規行為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報其實際工作單位和紀檢監察機關。

(五)建築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

建築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建築項目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落實不到位,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過程結算、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墊資施工等政策落實不到位。

處理措施: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第十條、第十一條,《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以及《決定》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等規定,會同人社部門對欠薪企業進行處理;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對有欠薪行為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將其欠薪的不良行為記入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四、 實施步驟

(一)全面部署(20196月底)

我局有關部門將會同當地人社部門,按照專項整治要求,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實施步驟、具體措施,廣泛開展宣傳動員,將專項整治行動工作傳達到轄區內的工程項目和企業,督促做好各項任務落實工作。

(二)排查整治(201971日至930日)

1.自查自糾階段(201971日至731日)

組織相關企業和工程項目對照整治工作內容自行梳理,對自查發現的問題,企業應立即整改,並針對所發現的管理漏洞,建立防範制度,健全企業自律長效機制。

2.全面排查階段(201981日至831日)。

按計劃對轄區內所有在建房屋建築項目、市政基礎設施中建築市場存在的五方面問題進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蓋、零遺漏。對排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企業,對其在本轄區內所有項目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有投訴和舉報的企業和項目。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逐一建立臺賬,提出處理意見,確定整改措施、整改時限、整改責任單位、整改責任人,督促相關企業整改工作落實到位。對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企業和個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涉黑涉惡問題線索,及時通報移送當地掃黑辦和公安機關等部門,公職人員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3.集中整治階段(201991日至930日)。

對照排查問題清單、明確專人,掛賬督辦,堅持邊查邊改、立行立改,整改一個銷號一個。並定期彙總本地區專項整治進展情況

(三)鞏固深化(2019101日至1231日)

對情況複雜、時間較長、涉及面廣的違法違規項目或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項目,要制定專項方案,成立工作專班,拉條掛賬,加強督導,跟蹤問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專項整治工作重要性、緊迫性,明確分管領導,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要指定專人作為本次行動聯絡人,按要求及時上報專項整治行動進展情況。

(二)暢通投訴舉報,強化監督檢查。要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並向社會公佈,廣泛收集線索,鼓勵社會公眾瞭解和監督工程建設參建各方主體市場行為,對投訴舉報事項要建立臺賬,認真組織調查,對舉報屬實的問題要跟蹤督辦解決。對涉黑涉惡問題線索要單獨建立臺賬,加強與有關部門信息共享和工作聯動,及時通報移交。建設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0315-8829929;舉報郵箱: [email protected]

(三)推動信用監管,建立長效機制。在檢查和督查中要充分運用信用監管手段,及時記錄涉及違法違規問題的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對符合“黑名單”情形的,要及時列入並向社會公佈。要將專項整治工作與日常監管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信息在資質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監督檢查、評優評獎等環節的應用、加快構建以信用管理為核心的市場監管機制。

-END-曹妃甸新城建築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暨2019年 建築領域“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

"

為貫徹落實省住建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建築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建市〔2019〕7號)精神,根據建築領域“打非治違”專項整治年度工作計劃,嚴肅治理轄區建築領域圍標串標和標後不履約,違法違規施工,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問題,進一步規範轄區建築市場秩序,優化建築業發展環境,促進轄區建築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為契機,認真貫徹執行《建築法》《招標投標法》《政府投資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以下簡稱《辦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定,自2019年6月下旬起至2019年12月底,開展曹妃甸新城建築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暨2019年建築領域“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強化部門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轄區工程項目質量穩步提升。不斷增強企業自律性,剷除黑惡勢力滋生的土壤,營造風清氣正的行業發展環境,建設規範合理、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推動建築業高質量發展。

二、整治範圍

(一)轄區範圍內所有在建(包括此前已經開工正在續建的)的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對被納入重點監督、拖欠建築工人工資、被投訴舉報的企業和項目重點檢查。

(二)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三)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築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單位。

三、 整治重點

(一) 圍標串標和標後不履約問題

“圍標串標”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圍標串標分為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等。

即:《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ー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投標人;

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處理措施: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五十六條,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七十一條、七十二條、八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依規採取沒收、罰款、取消投標資格、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進行整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標後不履約”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約。項目經理或總監和項目管理機構違規變更、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的計量週期或者工程進度結算並支付工程款等行為。

處理措施:依據《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依規採取警告、罰款等措施進行整治。

檢查內容:

1.中標人與招標人所籤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一致。

2.項目經理或總監和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到位情況。如有人員變更,是否有變更協議。

3.建設單位是否按合同約定的計量週期或工程進度結算,並支付工程款(造價諮詢合同及結算文件、撥款單及銀行收付款憑據)。

4.建設單位是否將防治揚塵汙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施工工地和道路揚塵管控工作的通知》(建辦質〔2019〕23號)。

(二)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問題

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依據《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肢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序發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行為;“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違法分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處理措施:對調查屬實的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區別不同情況,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處理程序和標準依照《辦法》第十五條執行。

檢查內容:

1.建設(開發)單位將工程違法發包的;

2.施工企業將工程項目違法分包、轉包的;

3.施工企業無資質或越級承包、承攬工程項目的;

4.在建工程項目建設(開發)單位和施工企業出借掛靠資質的;

5.建設(開發)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6.在建工程項目建設(開發)單位存在未按規定繳存勞務費(農民工工資預儲金),及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

7.在建工程項目施工企業存在未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拖欠農民工工資隱患的;

8.在建工程項目未實行勞務實名制管理的;

9.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未辦理進冀許可證或進冀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的外省(市)施工企業的;

10.在建工程項目管理班子中項目經理等人員是否存在無故離崗、掛名等現象的。

該類問題的專項整治結合2019年建築領域“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一併開展。

(三)違法違規施工問題

“違法違規施工”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已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手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取得施工許可手續擅自施工的問題。

處理措施: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施工企業處以罰款。在依法處罰到位的前提下,可按有關程序補辦施工許可手續。

該類問題的專項整治結合《河北省違法違規建設問題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開展。

(四) 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問題

“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重點排查註冊人員參保繳費單位與註冊單位不一致、註冊人員在多個單位同時參保繳費等情況。

處理措施:根據《通知》要求,對調查核實確實存在“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發證機關依法依規從嚴處罰。對違規的專業技術人員撤銷其註冊許可,自撤銷註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列入“河北省建築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向社會公佈;對違規使用“掛證”人員的單位予以通報,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佈。對發現存在“掛證”等違規行為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報其實際工作單位和紀檢監察機關。

(五)建築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

建築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主要內容及認定標準:建築項目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落實不到位,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過程結算、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墊資施工等政策落實不到位。

處理措施: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第十條、第十一條,《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以及《決定》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等規定,會同人社部門對欠薪企業進行處理;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對有欠薪行為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將其欠薪的不良行為記入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四、 實施步驟

(一)全面部署(20196月底)

我局有關部門將會同當地人社部門,按照專項整治要求,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實施步驟、具體措施,廣泛開展宣傳動員,將專項整治行動工作傳達到轄區內的工程項目和企業,督促做好各項任務落實工作。

(二)排查整治(201971日至930日)

1.自查自糾階段(201971日至731日)

組織相關企業和工程項目對照整治工作內容自行梳理,對自查發現的問題,企業應立即整改,並針對所發現的管理漏洞,建立防範制度,健全企業自律長效機制。

2.全面排查階段(201981日至831日)。

按計劃對轄區內所有在建房屋建築項目、市政基礎設施中建築市場存在的五方面問題進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蓋、零遺漏。對排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企業,對其在本轄區內所有項目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有投訴和舉報的企業和項目。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逐一建立臺賬,提出處理意見,確定整改措施、整改時限、整改責任單位、整改責任人,督促相關企業整改工作落實到位。對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企業和個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涉黑涉惡問題線索,及時通報移送當地掃黑辦和公安機關等部門,公職人員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3.集中整治階段(201991日至930日)。

對照排查問題清單、明確專人,掛賬督辦,堅持邊查邊改、立行立改,整改一個銷號一個。並定期彙總本地區專項整治進展情況

(三)鞏固深化(2019101日至1231日)

對情況複雜、時間較長、涉及面廣的違法違規項目或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項目,要制定專項方案,成立工作專班,拉條掛賬,加強督導,跟蹤問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專項整治工作重要性、緊迫性,明確分管領導,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要指定專人作為本次行動聯絡人,按要求及時上報專項整治行動進展情況。

(二)暢通投訴舉報,強化監督檢查。要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並向社會公佈,廣泛收集線索,鼓勵社會公眾瞭解和監督工程建設參建各方主體市場行為,對投訴舉報事項要建立臺賬,認真組織調查,對舉報屬實的問題要跟蹤督辦解決。對涉黑涉惡問題線索要單獨建立臺賬,加強與有關部門信息共享和工作聯動,及時通報移交。建設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0315-8829929;舉報郵箱: [email protected]

(三)推動信用監管,建立長效機制。在檢查和督查中要充分運用信用監管手段,及時記錄涉及違法違規問題的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對符合“黑名單”情形的,要及時列入並向社會公佈。要將專項整治工作與日常監管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信息在資質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監督檢查、評優評獎等環節的應用、加快構建以信用管理為核心的市場監管機制。

-END-曹妃甸新城建築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暨2019年 建築領域“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

曹妃甸新城建築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暨2019年 建築領域“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