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人警惕!已發現有客戶與銀行勾結行騙

在國際貿易市場下,外貿交易付款條款主要有L/C、T/T以及D/P,其中應用最廣泛的是L/C和T/T,風險最高的是D/P。在外貿活動中,很多非洲市場客戶會要求D/P付款,這一付款方式是最不利於出口商的條款,出口方在選擇這一條款之前一定要慎重,本文就一案例分析這一付款方式的弊端。

外貿人警惕!已發現有客戶與銀行勾結行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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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A 公司以CIF價向加納買方B公司出口化工產品共計57萬美元,結算方式為D/P at sight 即期,出口時間為10月份。貨物出運後,A公司通過國內託收行E銀行向買方指定的代收行F銀行(總部在尼日利亞的一家跨國性商業銀行於加納設立的分行)寄送全套託收單據。兩個月後,貨物抵達加納特馬港。但A公司卻與B公司失去聯繫,在通過E銀行多次致函F銀行詢問託收單據下落未果後,A公司正式向中國信保通報該批貨可能遭受損失。

貨物調查

中國信保介入後,立即委託加納勘察渠道直接聯繫買方B公司,並向其詢問貨物下落。B公司閃爍其詞,遲遲未作正面答覆。中方人員遂親赴加海關調查,最終確認該批貨物已被B公司提取並轉移。

針對此種情況,承運人是否擅自放貨成為了勘察工作的重點。如果承運人能夠證明其是“憑正本提單放貨”,則F銀行就存在與B公司串通勾結、惡意放單之嫌疑,所以如能獲得承運人的書面澄清,將成為鎖定F銀行,並向其抗辯乃至訴諸法律途徑的關鍵證據之一。但遺憾的是,承運人始終未對此事進行書面澄清。

單據及代收行調查

根據貨物已被B公司提取並轉移的事實,中國信保將工作重點放在了對正本單據的去向及F銀行義務履行的調查上。

與的F銀行的交鋒

對於中方的調查行動,F銀行採取了消極迴避的態度,並要求勘察渠道提供經公證、認證的書面授權文件,明顯有拖延推諉之意——一是F銀行並未明確授權書的主體為E銀行還是A公司;二是隻有在出口商對買方(或其他責任方)正式採取訴訟或仲裁等司法措施的情況下,才會被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授權文件。

此時,在F銀行既不按URC規定就單據下落主動通知或答覆託收行電詢,也拒絕配合中方調查工作的情況下,中國信保決定尋求司法或其他救濟手段,以向F銀行施加壓力。

訴諸加納央行

考慮在加納直接對B公司或F銀行採取司法訴訟程序的時間及經濟成本較高,中方決定直接向加納中央銀行進行投訴。如能獲得加納央行的支持,該行可強制要求F銀行承擔付款義務。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中方的投訴竟遭加納央行拒絕。

加納央行的管轄權異議

根據URC522第四條相關規定“所有送往託收的單據必須附有一項託收指示,註明該項託收將遵循《託收統一規則》第522號文件,並且列出完整和明確的指示。代收行只被准許根據該託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規則行事”,《託收指示》是確立託收行與代收行合同關係、約定權利義務的唯一法律文件。

而本案在銀行託收過程中,《託收指示》中列明的銀行及地址均為F銀行的尼日利亞總部,但全套正本單據卻寄往該行加納分行。因此,該託收交易在法律上設立於E銀行與F銀行尼日利亞總部之間。對此,在與加納央行的溝通中,儘管中方反覆強調“單據實際收件人是加納F銀行”這一事實,但加納銀行最終以不具有管轄權為由,拒絕受理該訴求。

向尼日利亞央行投訴的可能性

在外匯管制上,尼日利亞有著嚴格的規定,即所有出口至尼日利亞的貨物,在出運前必須由進口商提出申請,且貨物的最終清關結匯涉及進口管制類產品認證等多種手續。在本案中,貨物並非出口至尼日利亞,且不符合尼日利亞進口程序的相關要求,故如向尼日利亞央行投訴,亦很難得到其支持。

塵埃落定

從信用保險理賠角度考慮,本案的付款方式雖是D/P即期,但買方實際未付出任何款項即提取全部貨物。在不能排除承運人擅自放貨、代收行擅自放單的情況下,根據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中國信保無法對A公司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而從成本角度考慮,在加納對B公司採取法律手段的成本高、訴訟結果不確定性大,且加納央行還會以不具備管轄權而拒絕受理投訴。

中方綜合以上情況認為,託收單據瑕疵雖表面上構成加納央行管轄權問題,但F銀行違反規定進行相關操作的這一事實成立,故加納央行仍然負有監管F銀行違規行為、維護被保險人合法利益的義務。之後,中方通過多次親自拜訪相關方,以及向其提交各種補充書面說明等多項措施,最終迫使加納央行表示願意與尼日利亞央行進行協調,著力解決此事。最終,F銀行迫於多方壓力,無條件全額向A公司支付了57萬美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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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示

西非地區各種環境錯綜複雜,建議中國出口商關注以下三點,做好風險防範:

一是警惕西非地區不法商人。

在西非地區開展貿易時,出口商要對兩類企業特別注意。

一類是“皮包商”,這類進口商通常無固定資產,資金流動性差,銀行貸款信用額度低,是典型的“機會主義者”。他們往往在前期詢盤階段提出以CIF價出口,並向出口商承諾有保障的交易條件,但往往不按時履行承諾,而是拖延並觀望市場行情,即市場行情走低時,他們便銷聲匿跡或惡意要求出口商給予折扣。

另一類則是經常流竄於非洲各國、手段不斷翻新的詐騙團伙,他們往往利用各國銀行體系監管薄弱、海關操作漏洞、公司註冊不規範、信息嚴重不對稱等情況,抓住出口商急於開拓非洲市場的心理,進行不法詐騙活動。

二是注意採取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

1、多方面收集買方相關信息,如向中國信保申請買方資信報告,或向買方索要其公司註冊登記文件;

2、在簽署合同或安排出運前,建議出口企業與買方進行正式的電話會談,通過會談核實確認買方提供的聯繫方式是否真實有效;

3、選擇信譽良好的承運人,並儘量要求買方承擔運費或預付部分貨款,使買方有所承擔和投入;

4、儘量爭取較為有利的付款條件,如信用證;

5、定期關注中國駐西非各國使館經濟參贊處官方網站發佈的信息,如風險提示等。

三是瞭解西非地區各國與外貿相關的政策。

西非各國有關進口的各項法律法規可謂繁雜,甚至有些發展較為落後的西非國家尚未建立暢通的信息渠道。儘管如此,出口企業仍應盡最大努力對相關國別的市場行情和基本規則深入瞭解,以便能夠相對從容應對將來可能出現的各種突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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