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女方獲孃家贈房 離婚後想賣房賣不了 女子九年後狀告前夫 拿到了房屋產權

婚姻 法律 購房 法制 社會 湖北政法 2018-12-10

老百姓過日子,總少不了和法律法規打交道。從今天開始,楚天都市報聯合湖北省司法廳、湖北省普法辦,開闢“法在身邊”專欄,希望用一個個鮮活的、發生在市民身邊的法治故事,幫助大家學法、懂法,進而守法、用法。

楚天都市報訊(記者餘皓通訊員顧丹塗洪春)在離婚判決的前一個多月,王女士喜獲母親出資送給她的一套房子。該房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產,離婚9年後,王女士因得不到前夫的配合賣不了房,只好再次提起訴訟狀告前夫,請求法院判決該房歸她一人所有。記者昨悉,武漢市新洲區法院一審判決該房產歸王女士一人所有。

王女士現年40歲。2008年8月,她與吳某婚後生育一女。後因感情不合,王女士於2009年3月提起離婚訴訟。2009年11月4日,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女兒由王女士負責撫養,吳某每月負擔撫養費500元至其年滿18週歲時止。吳某婚前購買的一套住房及一套門面歸其所有。

就在離婚判決前的一個多月,即2009年9月18日,王女士的母親陳某考慮到王女士離婚後無住所,遂全額出資以王女士名義,在新洲區買了一套房子。在離婚訴訟中,王女士認為這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遂未就該房提出分割。

一晃幾年過去了。今年6月,王女士因要去外地發展,欲賣掉該房,但在辦理過戶手續時被告知,該房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必須要夫妻雙方到場才能辦理。而前夫吳某並不配合。

無奈之下,王女士找到武漢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負責人、榮獲“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稱號的朱宏偉律師。朱律師認為,雖然該房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但該房的購房款支付主體是王女士的母親陳某,顯然陳某的本意是購房贈與女兒居住生活,因此,該房屋應認定為王女士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朱律師遂代理王女士將其前夫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房屋歸王女士一人所有。

記者昨悉,新洲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該房歸王女士一人所有。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夫妻雙方婚後出資購房,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昨日,朱宏偉律師指出,這是司法實踐中較常見的問題。一般情況下的處理方式是:首先要明確產權,無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要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要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朱律師強調,按照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下的處理方式是: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如果沒有聲明是對雙方的贈與,將視為贈與一人,離婚後房產歸登記方所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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