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昏戀“搭夥過日子”少了一紙“婚書” 引起多重糾紛

婚姻 楊曉波 法律 張傑 北晚新視覺網 2017-06-22

早年喪偶的黃姨獨居多年,65歲的她日子過得一直充實自在,孩子成家立業後,黃姨盡享退休生活。在老年舞蹈班上認識老馬之前,黃姨對“黃昏戀”並沒有憧憬。但當性格開朗、談吐儒雅的老馬向黃姨表達愛意時,黃姨說,自己的心臟怦怦跳了兩下。雖然對老馬很有好感,但來自孩子的壓力,讓黃姨決定只是暫時與老馬“搭夥過日子”,沒有領取結婚證。

黃昏戀“搭夥過日子”少了一紙“婚書” 引起多重糾紛

這是一段“黃昏戀”的美好開始,結局卻是一場意料之外的官司。

讓黃姨意外的是,在“非婚同居”一年多之後,老馬才坦白自己實際上有配偶。儘管老馬希望與原配離婚,挽回黃姨,但黃姨知道,這段“黃昏戀”已經走到盡頭。“律視在線”楊曉波律師告訴北京晚報記者,今年早些時候,老馬與原配的離婚官司最終以老馬回到原配身邊而結束。“現在中國進入老齡化社會,獨居老人越來越多。當獨居老人的‘黃昏戀’接近同居這一步時,一定要慎重。首先,要避免‘非法同居’;其次,如果採用‘非婚同居’的方式在一起生活,一定要事先針對財產、繼承等細節,擬定好法律協議。如果雙方子女無異議,最妥當的方式,還是正式結婚。”

案例:迫於壓力“搭夥過日子”未領證

今年3月,國務院印發了《“十三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提出預計到2020年,全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將增加到2.55億人左右,佔總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高齡老年人將增加到2900萬人左右,獨居和空巢老年人將增加到1.18億人左右。

1.18億獨居和空巢老人除了有保障、服務、健康等訴求,還需要精神慰藉。對於因各種原因而獨居的老年人來說,能有一個志同道合的晚年伴侶,可以極大增加幸福感。不過,很多擁有“黃昏戀”的老人,更多的是選擇“搭夥過日子”而非結婚。

濟南市老齡辦近幾年都會組織老年人鵲橋相親會,去年參與的500多名老人中,有約100人找到心儀的另一半,但據濟南媒體報道,其中真正領證的不足四成。

為什麼不領證?黃姨說,主要是孩子的反對。

退休後,無論是參加老年書法班、還是參加舞蹈班,或者是跟團出國旅遊,孩子都非常支持,但唯獨找老伴兒這件事,孩子比較敏感。當志同道合的老馬來到眼前時,黃姨沒有著急領證,而是選擇暫時生活在一起。沒想到,老馬竟然隱瞞了自己的婚姻情況,這讓黃姨很受傷。

代理老馬離婚官司的楊曉波律師在接受北京晚報記者採訪時,介紹了老馬的情況。老馬對早年的包辦婚姻有些不滿,希望在晚年找到有共同語言的伴侶。在與黃姨同居後,老馬打算與原配離婚,並且準備將名下房產轉贈給黃姨,此舉因遭家人一致反對而作罷。隨後,老馬決定起訴離婚,甚至提出可以“淨身出戶”。

“走到起訴離婚這一步,其實老馬、老馬妻子、黃姨,三方都會受到傷害。”楊曉波律師表示,老馬起訴離婚,意味著與原配公開破裂,還面臨子女指責;老馬妻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遭遇婚姻變故的風險;黃姨則莫名奇妙成為“小三”。

離婚官司經過一審和6個月後的二審,近日最終判決維持老馬的婚姻關係,而黃姨又恢復了獨居生活。一段黃昏戀,最終慘淡收場。楊律師認為,不幸中的萬幸是,離婚官司以及同居關係解除沒有再牽扯到財產問題。

律師:最妥當的方式是正式結婚

在同居期間,老馬隱瞞了自己的婚姻,他與黃姨實際上構成了非法同居。

楊曉波表示:“獨居老年人在選擇‘黃昏戀’對象時,首先要確定對方的婚姻狀況,避免出現非法同居的情況。”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這種行為已違反《婚姻法》。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應依法受到《刑法》的處罰。

在現實中,完全單身的兩位老人如果選擇“非婚同居”,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楊曉波表示:“‘非婚同居’的老人,多數是因為來自子女的壓力,沒有走到婚姻這一步。子女們出於財產、贍養等問題反對老人再婚,但實際上,如果沒有婚姻關係,老年人的‘非婚同居’會遭遇更多法律問題。”“非婚同居”期間的收入、出資、繼承等細節,因為沒有《婚姻法》保護,很容易造成糾紛。

楊曉波建議,老人共同居住生活前,應該首先對財產作一個明確的約定,“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存在欺詐、脅迫、損害第三人利益,真實意思表示的約定,是受法律保護的。約定大於法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契約執行”。

具體的約定內容如:1,同居期間誰取得的歸誰所有;2,因個人人身關係取得的,比如各自繼承、贈與、保險、轉業費等與人身密切相關的歸各自所有;3,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比如房子、車、傢俱家電等,可以選擇登記是誰的名字歸誰所有,最好明確約定共有,這樣一旦出現財產分割時,獲得財產一方給另一方平均同等價值的經濟補償;4,明確財產清單,個人所有或共有權屬不明的原則上推定為共有財產,均分;5,鑑於老人非婚同居的特殊性,可特別約定,承擔較多家事勞動,對老伴日常照顧比較多的,生病期間、身體不適期間在照顧和護理等方面付出較多的,對雙方家庭付出較多的可以在財產分割時多分,給予關照;6,從感情、人道、法律原則,照顧困難方上,如果一旦解除同居關係,可給予困難方一定的補償或幫助請求便利。

而在繼承問題上,楊曉波建議生前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協議中約定附條件,在條件成就時贈與財產,來實現雙方之間的財產轉移、獲取。

“也就是說,在‘非婚同居’開始前,雙方老人及子女,最好坐下來一起擬定相關協議,保護合法權益。但這一切,其實比領結婚證複雜得多。”

法官:同居關係很可能造成糾紛

懷柔區人民法院張傑法官在接受北京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非婚同居”過程中,無論是買房、建房、購車等都需要考慮清楚,否則解除同居關係時,很可能造成糾紛。

在城區,“非婚同居”期間購置的房產,在解除同居關係時需要分割。而在農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分割起來更為麻煩。“獨居老人與喪偶、離異老人同居,在宅基地上翻新、新建房屋,會涉及到離異方之前配偶的宅基地使用權,或者喪偶方子女的宅基地繼承權。”張傑告訴記者,這種情況出資建房一定要慎重,即便有約定,也有可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此外,“非婚同居”期間購車也需謹慎。“北京有小客車指標調控規定,如果有婚姻關係,離婚時可以根據實際出資情況,合法分割車輛。但如果同居期間利用指標購車,在解除同居關係時,車輛會判給車輛登記方,出資方只能得到折價補償。”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 孫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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