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女子和司機發生爭執,被網約車司機拖出車外致骨折,獲賠12萬

湖南 骨折 經濟 新田縣 瀟湘晨報 2019-07-08

在網約車盛行的當下,如何保障消費者平安出行已成為人們廣泛關注的話題。近日,新田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因打網約車引發的身體權糾紛一案,判決被告柏某一次性賠償原告陳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 123 000 元。


湖南一女子和司機發生爭執,被網約車司機拖出車外致骨折,獲賠12萬


△圖片源自網絡

2017 年 11 月 21 日,陳某(女)在新田某酒店通過某網約車公司打車平臺打車,司機柏某(男)接單後駕車到達陳某定位位置,將車停放在道路中間隔離帶區域,通過手機聯繫告知陳某已到達。陳某經過一番尋找發現柏某車輛,期間耽擱了幾分鐘,雙方便為車輛停靠位置發生爭執。陳某上車後車輛行駛途中,雙方的爭執仍未停止,當車輛行駛至另一個路段時,爭執中的柏某強烈要求陳某下車並表示願意退還車費,陳某不同意,柏某便調轉車頭往來路返回,陳某見狀打開了副駕駛車門,柏某順勢將車停在路旁強行將陳某拖出車外,拖扯中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導致陳某左腳受傷。陳某報警後在新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外踝及後踝骨折,共住院 122 天,花費醫藥費 15 000 餘元,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陳某所受的損傷治療後屬拾級傷殘等級。

案件受理期間,網約車公司根據法院下發的協助查詢函的要求提供了被告柏某在網約車運營期間的行車軌跡、運營狀況和應收賬款及註冊地址和登記等信息。

法院審理認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責任。原告陳某通過網約車平臺打車,被告柏某接單後理應按陳某要求將其送至指定地點,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口角而矛盾升級引發肢體衝突導致陳某受傷致殘。被告柏某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陳某的經濟損失,但陳某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可以適當減輕柏某的責任。故綜合庭審質證和查明的事實依法判決被告柏某一次性賠償原告陳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 123 000 元。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劉芳 鄧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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