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私自承攬業務被罰 黃山市文旅局通報10起行政處罰典型案'

"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9月12日,黃山市文旅局通報了全市文化和旅遊市場整治行動行政處罰典型案件(第一批)。

案例一:某網吧接待未成年人進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案。2019年5月18日下午,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在對屯溪區某網吧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網吧有3名上網消費者未按實名登記上網。經現場詢問,該3名消費者涉嫌為未成年人,由此將該案件線索移交市文化和旅遊局。經查,5月18日下午,該網吧30、31、32號機上網消費者都為未成年人。該網吧接待未成年人進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行為屬實,市文化和旅遊局依法對該網吧作出6000元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45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某網吧接待未成年人進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案。2019年7月12日下午,市文化和旅遊局行政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後,依法對屯溪區某網吧進行檢查,在對該網吧上網人員身份證件進行核驗的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67號機上網消費者信息與網吧後臺登記上網人員信息不符。經查,該網吧67號機上網消費者為未成年人。該網吧接納未成年人進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行為屬實,市文化和旅遊局依法對該網吧作出警告並處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胡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案。2019年4月24日上午,湯口旅遊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在與黃山風景區南大門派出所、風景區交巡警支隊的聯合檢查中發現,胡某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載客從湯口前往山岔方向。經查,遊客薛某某一行2人在湯口鎮某酒店吃完早餐後,向胡某某諮詢周邊景點,胡某某向其推薦天湖景區。遊客與胡某某雙方商定由胡某某開車接送往返於天湖景區,往返車費共50元,返程後支付。後一行人在去往天湖景區的路途中被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攔截,未能成行,車費未支付。該小型轎車系非營運車輛,所有人為胡某某。胡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行為屬實,市旅遊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法對胡某某作出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某旅行社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案。2019年5月20日,市文化和旅遊局接到黃山市統一政府服務平臺轉來的劉女士對黃山市某旅行社的投訴。反映該旅行社未與其簽署協議,降低住宿標準。經查,2019年5月18日至19日,旅遊者劉女士等三人通過網絡途徑,在該旅行社報名參加宏村、黃山二日遊,費用為890元/人,共計2670元。該旅行社在組織和安排劉女士一行三人的旅遊活動時,只出具了一份黃山旅行出團通知書,將行程安排、服務標準、自費項目等相關事項進行了告知,未與劉女士一行三人簽訂旅遊合同。該旅行社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行為屬實,市文化和旅遊局依法對該旅行社作出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導遊邵某某進行導遊活動時,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案。2019年7月9日,市文化和旅遊局收到黃山區文化旅遊體育局案件移送函(黃文旅體案移〔2019〕2號),遊客張女士反映黃山市某旅行社委派的導遊邵某某在進行導遊活動中向團隊的旅遊者兜售燒餅、豆乾和芝片酥等食品。經查,2019年5月1日-5月2日,導遊邵某某接受黃山市某旅行社委派,為該旅行社“宏村、翡翠谷、黃山純玩二日遊”團隊提供導遊服務。5月1日,邵某某向團隊遊客推銷燒餅、茶幹、芝片酥等食品,兜售物品金額達700元,獲利350元。導遊邵某某進行導遊活動時,向旅遊者兜售物品行為屬實,市文化和旅遊局依法對導遊邵某某作出罰款3500元,並處沒收違法所得350元的行政處罰,對委派導遊邵某某的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導遊張某某欺騙旅遊消費者案。2019年5月,黃山風景區分局直屬旅遊管理綜合執法大隊接到遊客樑某反映其聘請的導遊張某某在帶團過程中敷衍了事、缺乏職業素養、推銷自助餐。經查,5月25日,導遊張某某接受黃山某旅行社委派,為遊客樑某一行3人提供黃山一日遊講解服務。中午用餐時,導遊張某某隱瞞餐廳“導遊帶客人就餐(自助餐)是享受免費”的規定,要求遊客樑某支付包括導遊張某某在內的4人的自助餐費用,導遊張某某實際支付給餐廳3人的自助餐費用。導遊張某某進行導遊活動時,欺騙旅遊者消費行為屬實,市旅遊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法對導遊張某某作出3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委派導遊張某某的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導遊執業過程中未佩戴導遊身份標識,未開啟導遊執業軟件案。整治行動開展以來,市文旅局(市旅遊管理綜合執法局)加大對導遊執業規範的檢查力度,共檢查導遊1000餘人次,責令導遊改正未佩戴導遊身份標識,未開啟導遊執業相關應用軟件等不規範執業行為57起,對導遊執業過程中未開啟導遊執業相關應用軟件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3起,罰款金額總計800元。

案例八:焦某某未經考試合格並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擅自從事船舶航行案。2019年5月2日,黃山區地方海事處(港航管理)執法人員在巡航檢查中,在黃山區太平湖綠地水域,對焦某某駕駛的船舶進行檢查,發現焦某某無船員適任證書。黃山區地方海事處將此案件移交黃山市旅遊管理綜合執法局處理。經查,焦某某的船員適任證書遺失,且已到期,處於無效的狀態。焦某某未經考試合格並取得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件擅自從事船舶航行的行為屬實,黃山區旅遊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法對焦某某作出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程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2019年4月25日,程某在美篇上發佈了“探訪新安江第一灣,採摘高山白花枇杷”的圖文信息,並通過個人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發佈文章鏈接對外進行宣傳。4月29日“華東地區領隊地接群”中滕某添加了程某的微信號,雙方商定了5月19日新安江採摘一日遊的行程。5月19日,程某接待了滕某帶領的蕪湖團隊一行共計69人,並聯系擺渡船過江,組織該團隊在農家樂用餐併到枇杷園採摘枇杷等。滕某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給程費用4500元后,程某分別支付了該團隊一行的班船費、餐費等,程某獲利200元。程某發佈並宣傳遊覽線路,為遊客提供了用餐、交通等業務的行為屬實,屬於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歙縣文旅體局依法對程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0元,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導遊蔣某某私自承攬導遊業務案。2019年4月14日10時左右,黟縣旅遊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聯合黟縣公路運輸管理所執法人員在塔川景區停車場附近公路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一過往車輛從宏村往湯口方向行駛,車上有1名駕駛員、1名導遊和5名乘客。經查,車上導遊蔣某某未經旅行社委派,擅自與黃山某旅行社旅遊團隊的部分遊客聯繫,私自接受遊客支付的導服費為其提供導遊服務。導遊蔣某某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導遊業務的行為屬實,黟縣旅遊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法對導遊蔣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0元,處2000元罰款,並暫扣導遊證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吳永泉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