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就得“雖遠必誅”

黑社會 法律 電信 光明網 2019-06-15

作者:歐陽晨雨 法律學者

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又出重拳。

6月7日7時許,94名冒充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臺灣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機關從西班牙押解回國。據媒體瞭解,多起性質惡劣、金額巨大、影響嚴重的案件,均出自該詐騙團伙之手,其中包括三年前備受社會關注的甘肅鄉村教師範銀貴被騙積蓄後絕望自殺案。

對於那些不法分子,其所從事的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不過是一場輕鬆攫取金錢的智商收割遊戲,而受害者則是隨意玩弄的獵物。然而,對於像範銀貴這樣的受害者來說,那些被犯罪分子所詐騙的錢財,是一輩子辛辛苦苦積蓄下來的財富,承載著一家人的幸福憧憬。當血汗錢不翼而飛,當改善生活條件的夢想隨之幻滅,自殺也就成了一些人從痛苦和絕望中解脫的最後選擇。

平心而論,對於電信網絡詐騙這種新型犯罪,我國的重視程度不可謂不高,專項立法和司法打擊的力度不可謂不大。令人印象尤其深刻的,是2016年發生在山東的徐玉玉案,這位即將進入大學之門的18歲女孩,被詐騙分子的花言巧語騙取了9900元學費,繼而鬱結於心,心臟驟停而亡。事後,進行電信詐騙的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等骨幹成員均被處10年以上重刑直至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此頂格重罰,的確算得上是雷霆重擊。

而這起案件的善後處理,更成為推進建章立制的重要轉折點。工信部重申手機實名制,金融部門限制ATM機上轉賬,要求24小時後到賬,兩高還出臺《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司法解釋。這些亡羊補牢的舉措,進一步加大了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力度,有利於保護公眾免受圍獵與荼毒。

但與此同時,狡猾的不法分子也在轉移戰場,犯罪手段在升級換代。為了規避國內監管,不少犯罪團伙開始以境外服務器作為跳板,利用法律“中空”地帶實施犯罪,客觀上增加了監管打擊的難度。

2017年以來,公安部先後18次派工作組赴斐濟、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柬埔寨等20餘個國家開展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警務合作,共成功搗毀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窩點128個,押解帶回犯罪嫌疑人1014名,破獲案件5000餘起,涉案金額3億元人民幣,這次更是我國首次從歐洲押回電信網絡詐騙分子。但從深處審視,這種聯合打擊仍停留在執行層面。從近年來的跨國打擊行動看,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的境外藏身地,主要是一些欠發達的國家或地區,缺少情報實時共享機制、執法人員國際執法合作培訓機制,讓跨境打擊行動舉步維艱。

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在運用《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網絡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條約的基礎上,繼續升級警務合作,啟動國際協商,共同簽署相關文件,在法律框架內構建合作模式。如此,既有利於精準打擊犯罪活動,也便於掌握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的資金流、信息流和人員流的信息,及早發現和通報跨境電信詐騙活動,將不法行為扼殺於萌芽之時。

跨國引渡犯罪嫌疑人,擠壓了不法分子的生存空間,提高了違法犯罪活動的成本,也釋放出“雖遠必誅”的強烈訊號,有利於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囂張氣焰。隨著法規體系的完善、國際協作的加強、打擊力度的加大,相信電信網絡詐騙將得到更有效的治理,公眾的生命財產也將得到更好維護。(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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