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脅迫老鄉、未成年人賣淫……海口端掉13人犯罪集團,首犯判12年'

海口 法律 光明網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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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李某、廖某葆、劉某、邢某詳、肖某、鄭某玲、範某華、楊某浩、楊某勇、李某君、溫某菘、黃某淇、陳某等13人涉嫌組織賣淫案,對1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至12年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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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李某、廖某葆、劉某、邢某詳、肖某、鄭某玲、範某華、楊某浩、楊某勇、李某君、溫某菘、黃某淇、陳某等13人涉嫌組織賣淫案,對1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至12年不等的刑罰。

誘騙脅迫老鄉、未成年人賣淫……海口端掉13人犯罪集團,首犯判12年

龍華區法院供圖

法院審理查明

2016年底至2018年4月4日期間,李某、廖某葆、劉某、邢某詳、肖某、鄭某玲、範某華、楊某浩、楊某勇、李某君、溫某菘、黃某淇、陳某等13人在海口市龍華區義龍路龍昆上村一帶、海口市萬國大都會酒店先後通過誘騙、脅迫、恐嚇等方式利用同鄉或所謂的“女友”甚至是未成年人組織賣淫活動。

該犯罪集團組織嚴密,分工明確,李某建立專門的微信群(群內賣淫人員28名)組織操控一系列的賣淫活動,餘下人員分別對各自招攬管理的賣淫女進行安排,並從嫖資中抽取幾十至上百元不等的提成。

為“保護”賣淫女,被告人李某曾糾集溫某菘等10多名男子對與賣淫女發生糾紛、拒付嫖資的客人進行毆打、勒索、威脅。

判決結果

龍華區法院認為,以被告人李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廖某葆、劉某、邢某詳、肖某為骨幹,被告人鄭某玲、範某華、楊某浩、楊某勇、李某君、溫某菘、黃某淇、陳某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無視國家法律規定,結夥組織多人賣淫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龍華區法院依法判決:李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萬元;廖某葆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8萬元;劉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6萬元;邢某詳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萬元;肖某、鄭某玲犯組織賣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萬元;範某華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楊某浩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溫某菘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楊某勇、李某君、黃某淇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萬元;陳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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