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龍華區海墾路81號的張宗宏,法院喊你來還錢(115)'

海口 體育 信用記錄關愛日 海南 寧德 福建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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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拒不履行,大家快來圍觀!

一、被執行人張宗宏因未履行生效裁決確定的支付黃少場貨款本息2419200元義務,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張宗宏住所地為海口市龍華區海墾路81號八一新村B703房。歡迎社會公眾向執行法院提供其財產線索,並對有高消費、轉移或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等行為的,進行舉報。聯繫舉報電話:0898-66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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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拒不履行,大家快來圍觀!

一、被執行人張宗宏因未履行生效裁決確定的支付黃少場貨款本息2419200元義務,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張宗宏住所地為海口市龍華區海墾路81號八一新村B703房。歡迎社會公眾向執行法院提供其財產線索,並對有高消費、轉移或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等行為的,進行舉報。聯繫舉報電話:0898-66706231。

海口市龍華區海墾路81號的張宗宏,法院喊你來還錢(115)

執行案號:(2019)瓊01執2號

立案時間:2019年1月7日

失信被執行人:張宗宏

身份證號碼:460036196906274518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海墾路81號八一新村B703房

執行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7)海仲字第219號裁決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幣1344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案件來源:黃少場與張宗宏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海南仲裁委員會作出(2017)海仲字第219號裁決書,裁決張宗宏向黃少場支付貨款1344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裁決生效後,張宗宏未能按期履行法律義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聯繫舉報電話:0898-66706231

聯繫人:詹法官

二、被執行人王永秋因未履行生效裁決確定的償還黃愛鳳借款180000元及利息的義務,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王永秋住所地為海南省海口市迎賓大道西側丁村石材市場S-3號和福建省寧德市體育中心對面天湖路君裕東湖小區1號樓1105室。歡迎社會公眾向執行法院提供其財產線索,並對有高消費、轉移或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等行為的,進行舉報。聯繫舉報電話:0898-66706231。

欠錢不還,拒不履行,大家快來圍觀!

一、被執行人張宗宏因未履行生效裁決確定的支付黃少場貨款本息2419200元義務,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張宗宏住所地為海口市龍華區海墾路81號八一新村B703房。歡迎社會公眾向執行法院提供其財產線索,並對有高消費、轉移或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等行為的,進行舉報。聯繫舉報電話:0898-66706231。

執行案號:(2019)瓊01執2號

立案時間:2019年1月7日

失信被執行人:張宗宏

身份證號碼:460036196906274518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海墾路81號八一新村B703房

執行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7)海仲字第219號裁決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幣1344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案件來源:黃少場與張宗宏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海南仲裁委員會作出(2017)海仲字第219號裁決書,裁決張宗宏向黃少場支付貨款1344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裁決生效後,張宗宏未能按期履行法律義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聯繫舉報電話:0898-66706231

聯繫人:詹法官

二、被執行人王永秋因未履行生效裁決確定的償還黃愛鳳借款180000元及利息的義務,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王永秋住所地為海南省海口市迎賓大道西側丁村石材市場S-3號和福建省寧德市體育中心對面天湖路君裕東湖小區1號樓1105室。歡迎社會公眾向執行法院提供其財產線索,並對有高消費、轉移或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等行為的,進行舉報。聯繫舉報電話:0898-66706231。

執行案號:(2019)瓊01執186號

立案時間:2019年2月27日

失信被執行人:王永秋

香港身份證號碼:R249051(9)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迎賓大道西側丁村石材市場S-3號和福建省寧德市體育中心對面天湖路君裕東湖小區1號樓1105室

執行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7)瓊01民初492號民事判決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幣18000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案件來源:王永秋與黃愛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17)瓊01民初492號民事判決,判決王永秋向黃愛鳳償還借款18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判決生效後,王永秋未能按期履行法律義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聯繫舉報電話:0898-66706231

聯繫人:詹法官

執行案號:(2019)瓊01執186號

立案時間:2019年2月27日

失信被執行人:王永秋

香港身份證號碼:R249051(9)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迎賓大道西側丁村石材市場S-3號和福建省寧德市體育中心對面天湖路君裕東湖小區1號樓1105室

執行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7)瓊01民初492號民事判決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幣18000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案件來源:王永秋與黃愛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17)瓊01民初492號民事判決,判決王永秋向黃愛鳳償還借款18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判決生效後,王永秋未能按期履行法律義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聯繫舉報電話:0898-66706231

聯繫人: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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