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發佈指引 公司債受託管理人須建立違約風險應急管理制度

股票 投資 財經 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2017-03-25

⊙記者 馬婧妤 ○編輯 弘文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在昨日召開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證監會已同意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發佈《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處置公司債券違約風險指引》(下稱《處置指引》),中證協於當日晚間正式發佈實施該《處置指引》。

《處置指引》分五章二十七條,對公司債受託管理人開展公司債違約風險處置工作的總體要求,以及受託管理人須制定的公司債違約風險處置應急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確規範。

鄧舸表示,發佈《處置指引》意在加強對公司債券違約風險的防範和應對,督促、引導受託管理人做好公司債券違約風險的應急處置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據介紹,《處置指引》以《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等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為制定依據,共五章二十七條。

具體來看,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受託管理人開展公司債券違約風險處置工作的總體要求;第二章“應急管理機制”規定了受託管理人應當制定公司債券違約風險處置應急管理制度,並明確相關制度和工作要求;第三章“預計違約處置”規定了發行人發生預計違約情形時受託管理人應當開展的工作;第四章“實質違約處置”規定了發行人發生實質違約時受託管理人應當開展的工作;第五章“附則”規定了檔案資料的保管及指引的發佈和解釋等。

根據《處置指引》,“公司債券違約風險”是指發行人償還公司債券本息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即“預計違約”),或發行人未能按期足額償還公司債券本息(即“實質違約”)。中證協對受託管理人開展公司債券違約風險處置工作實施自律管理。

《處置指引》要求受託管理人建立風險事件預警監測機制,公司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發生預計違約或實質違約情形的,受託管理人須及時響應,啟動應急處置工作並制定相應的受託管理人應急處置預案。

鄧舸表示,《處置指引》發佈之後,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要求,儘快建立公司債券違約風險處置應急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他介紹,下一步,證監會及中證協還將全面加強公司債券市場風險防控和應對體系建設,促進交易所債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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