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溪一惡勢力犯罪集團10人一審均獲刑,首要分子被判20年'

貴溪 江西政法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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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溪一惡勢力犯罪集團10人一審均獲刑,首要分子被判20年

9月11日上午,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對項某明等10人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項某明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五萬元;其餘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拘役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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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溪一惡勢力犯罪集團10人一審均獲刑,首要分子被判20年

9月11日上午,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對項某明等10人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項某明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五萬元;其餘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拘役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貴溪一惡勢力犯罪集團10人一審均獲刑,首要分子被判20年

經審理查明

2013年以來,被告人項某明糾集刑釋人員及其他人員即被告人李某生、姚某黃、汪某、李某忠、鄒某平、李某德、江某有和朱某林、童某、周某輝、汪某成、董某勝(五人均在逃)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項某明為首要分子,李某生、朱某林、童某、姚某黃、汪某、周某輝、汪某成、董某勝等為骨幹成員,李某忠為積極參加者,鄒某平、李某德、江某有等為一般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集團成員聽從被告人項某明指揮,統一保管砍刀等作案工具。為逞強爭霸、樹立聲威、獲取經濟利益,被告人項某明糾集被告人李某生、姚某黃、汪某、李某忠、鄒某平、李某德、江某有等人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賭博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致當地群眾感到恐懼和不安,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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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溪一惡勢力犯罪集團10人一審均獲刑,首要分子被判20年

9月11日上午,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對項某明等10人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項某明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五萬元;其餘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拘役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貴溪一惡勢力犯罪集團10人一審均獲刑,首要分子被判20年

經審理查明

2013年以來,被告人項某明糾集刑釋人員及其他人員即被告人李某生、姚某黃、汪某、李某忠、鄒某平、李某德、江某有和朱某林、童某、周某輝、汪某成、董某勝(五人均在逃)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項某明為首要分子,李某生、朱某林、童某、姚某黃、汪某、周某輝、汪某成、董某勝等為骨幹成員,李某忠為積極參加者,鄒某平、李某德、江某有等為一般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集團成員聽從被告人項某明指揮,統一保管砍刀等作案工具。為逞強爭霸、樹立聲威、獲取經濟利益,被告人項某明糾集被告人李某生、姚某黃、汪某、李某忠、鄒某平、李某德、江某有等人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賭博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致當地群眾感到恐懼和不安,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貴溪一惡勢力犯罪集團10人一審均獲刑,首要分子被判20年

貴溪法院認為

被告人項某明、李某生、姚某黃、汪某、李某忠、鄒某平、李某德、江某有等人為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組織,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項某明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二次,數額特別巨大;夥同他人無故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夥同他人毆打併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以營利為目的,夥同他人聚眾賭博;夥同他人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退出投標和特定的經營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生在犯罪集團中起主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骨幹分子。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二次,數額特別巨大;夥同他人毆打併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姚某黃在犯罪集團中起主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骨幹分子。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數額特別巨大;夥同他人無故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夥同他人毆打併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以營利為目的,夥同他人聚眾賭博;其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三個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汪某在犯罪集團中起主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骨幹分子。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數額特別巨大;夥同他人毆打併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以營利為目的,夥同他人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被告人李某忠在犯罪集團中起次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積極參加者。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鄒某平、李某德在犯罪集團中起次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一般參加者。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江某有在犯罪集團中起次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一般參加者。其夥同他人無故毆打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何某香、黃某華提供場所協助他人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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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溪一惡勢力犯罪集團10人一審均獲刑,首要分子被判20年

9月11日上午,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對項某明等10人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項某明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五萬元;其餘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拘役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貴溪一惡勢力犯罪集團10人一審均獲刑,首要分子被判20年

經審理查明

2013年以來,被告人項某明糾集刑釋人員及其他人員即被告人李某生、姚某黃、汪某、李某忠、鄒某平、李某德、江某有和朱某林、童某、周某輝、汪某成、董某勝(五人均在逃)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項某明為首要分子,李某生、朱某林、童某、姚某黃、汪某、周某輝、汪某成、董某勝等為骨幹成員,李某忠為積極參加者,鄒某平、李某德、江某有等為一般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集團成員聽從被告人項某明指揮,統一保管砍刀等作案工具。為逞強爭霸、樹立聲威、獲取經濟利益,被告人項某明糾集被告人李某生、姚某黃、汪某、李某忠、鄒某平、李某德、江某有等人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賭博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致當地群眾感到恐懼和不安,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貴溪一惡勢力犯罪集團10人一審均獲刑,首要分子被判20年

貴溪法院認為

被告人項某明、李某生、姚某黃、汪某、李某忠、鄒某平、李某德、江某有等人為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組織,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項某明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二次,數額特別巨大;夥同他人無故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夥同他人毆打併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以營利為目的,夥同他人聚眾賭博;夥同他人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退出投標和特定的經營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生在犯罪集團中起主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骨幹分子。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二次,數額特別巨大;夥同他人毆打併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姚某黃在犯罪集團中起主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骨幹分子。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數額特別巨大;夥同他人無故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夥同他人毆打併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以營利為目的,夥同他人聚眾賭博;其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三個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汪某在犯罪集團中起主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骨幹分子。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數額特別巨大;夥同他人毆打併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以營利為目的,夥同他人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被告人李某忠在犯罪集團中起次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積極參加者。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鄒某平、李某德在犯罪集團中起次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一般參加者。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江某有在犯罪集團中起次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一般參加者。其夥同他人無故毆打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何某香、黃某華提供場所協助他人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

貴溪一惡勢力犯罪集團10人一審均獲刑,首要分子被判20年

貴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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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溪一惡勢力犯罪集團10人一審均獲刑,首要分子被判20年

9月11日上午,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對項某明等10人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項某明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五萬元;其餘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拘役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貴溪一惡勢力犯罪集團10人一審均獲刑,首要分子被判20年

經審理查明

2013年以來,被告人項某明糾集刑釋人員及其他人員即被告人李某生、姚某黃、汪某、李某忠、鄒某平、李某德、江某有和朱某林、童某、周某輝、汪某成、董某勝(五人均在逃)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項某明為首要分子,李某生、朱某林、童某、姚某黃、汪某、周某輝、汪某成、董某勝等為骨幹成員,李某忠為積極參加者,鄒某平、李某德、江某有等為一般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集團成員聽從被告人項某明指揮,統一保管砍刀等作案工具。為逞強爭霸、樹立聲威、獲取經濟利益,被告人項某明糾集被告人李某生、姚某黃、汪某、李某忠、鄒某平、李某德、江某有等人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賭博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致當地群眾感到恐懼和不安,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貴溪一惡勢力犯罪集團10人一審均獲刑,首要分子被判20年

貴溪法院認為

被告人項某明、李某生、姚某黃、汪某、李某忠、鄒某平、李某德、江某有等人為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組織,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項某明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二次,數額特別巨大;夥同他人無故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夥同他人毆打併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以營利為目的,夥同他人聚眾賭博;夥同他人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退出投標和特定的經營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生在犯罪集團中起主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骨幹分子。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二次,數額特別巨大;夥同他人毆打併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姚某黃在犯罪集團中起主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骨幹分子。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數額特別巨大;夥同他人無故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夥同他人毆打併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以營利為目的,夥同他人聚眾賭博;其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三個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汪某在犯罪集團中起主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骨幹分子。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數額特別巨大;夥同他人毆打併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以營利為目的,夥同他人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被告人李某忠在犯罪集團中起次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積極參加者。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鄒某平、李某德在犯罪集團中起次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一般參加者。其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江某有在犯罪集團中起次要作用,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一般參加者。其夥同他人無故毆打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何某香、黃某華提供場所協助他人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

貴溪一惡勢力犯罪集團10人一審均獲刑,首要分子被判20年

貴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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