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公司今年起訴網貸糾紛2800件

別以為通過手機借“小錢”沒風險

天河法院披露數據警示大眾——

新快報訊 記者麥婉詩 通訊員鍾曉丹報道 新快報記者近日從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獲悉,天河法院去年受理了三批小額網貸糾紛共1168件,其中一批200件由同一網貸公司起訴。該網貸公司在今年起訴的小額網貸糾紛已達到2800件。

●案例1

某科技公司通過APP無證放貸

某科技公司從2018年開始成為天河法院的“常客”之一,由其起訴的網貸糾紛已多達3000件。31歲的何某是被告的網貸者之一,他借了1800元,遲遲未能還款。最終,法院判決何某返還本金1623.21元。

新快報記者瞭解到,何某此前通過一款名為財滾滾的手機網貸APP借款1800元,並與某科技公司分別簽訂了《財滾滾居間服務協議》和《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8天,借款年利率為21.9%,若未能按時還款,則需支付日罰息為1.2‰的違約金。在扣取利息、助貸服務費等各種費用後,何某實際到手1623.21元。此後,何某遲遲未能還款,某科技公司於是將他告上法庭,要求何某歸還本金,並根據法定年利率24%支付利息。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某科技公司無金融許可證放貸屬於超範圍經營,借款合同無效,判決何某應返還本金1623.21元。

法官表示,雖然何某跟某科技公司簽訂了居間服務協議和借款合同,但實際上卻是某科技公司一人分飾了居間服務者與出款人兩個角色。這種做法變相將高利息分解為賬戶管理費、服務費等各種費用,何某實際要支付的利息率高達35.2%,早已遠超年利率24%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標準。且某科技公司作為網貸APP的開發管理者,自身並無金融許可證,其向不特定人群發放貸款的行為屬於超範圍經營。因此,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其要求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

以同學名義貸款41萬元被判刑

學生林某今年剛滿20歲,他在短短半年間以20多位同學的名義和身份貸款41萬餘元,欠款12萬餘元,最終被判刑。

新快報記者瞭解到,在校期間,林某找到自己同學,聲稱自己在貸款公司兼職,要刷單,希望同學能幫忙申請網上貸款。林某承諾按時還貸,還會付給同學一點感謝費。林某的同學沒多想便將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銀行賬戶信息告訴了林某。林某用同學的手機安裝了貸款軟件,以同學的名義和身份進行貸款,貸款成功後,便讓同學把貸款轉到自己的支付寶或微信賬戶。

林某用這一招騙了20多名同學,他把騙來的錢中的一部分拿來償還同學的前期貸款並用來消費。一開始,林某還能“正常週轉”,沒過多久,林某便因無法繼續償還貸款而選擇關機,最後甚至離開學校來逃債。

最終,法院判決林某已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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