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日股份: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公司部分募投項目延期的核查意見

廣日股份 投資 上交所 法律 金融界 2017-04-29

日期:2017-04-28附件下載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關於廣州廣日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項目延期的核查意見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聯合證券”)作為廣州廣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日股份”、“公司”)持續督導工作的保薦機構,根據《證

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海證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 年修訂)》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

廣日股份部分募投項目延期的情況進行了核查,核查情況如下:

一、 保薦機構進行的核查工作

華泰聯合證券保薦代表人通過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人員交談,

查閱了本次部分募投項目延期的相關文件、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關於本次募

集資金項目的議案文件,組織召開了有關此事項的溝通會議,對其部分募投項目

延期的合理性及有效性進行了核查。

二、 募集資金及投資項目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4]372 號《關於核准廣州廣日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增發每股面值

人民幣 1 元的人民幣普通股(A 股)71,428,571 股,每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 9.80

元,募集資金總額人民幣 699,999,995.80 元,扣除承銷費、保薦費、律師費等發

行費用人民幣 28,571,456.68 元后,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 671,428,539.12

元。該募集資金已於 2014 年 5 月 20 日到位,上述資金到位情況已經立信會計

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證,並出具信會師報字[2014]第 410235 號《驗資

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上海證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

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對募集資金採用專戶存儲,設立募集

資金專項賬戶。公司與持續督導保薦機構及募集資金存儲銀行已簽訂了募集資金

監管協議,共同對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進行監管。

三、 擬延期募投項目的相關情況

根據公司披露的《2013 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及各報告期的募集資金

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廣日電氣研發生產基地升級改造項目”計劃使

用募集資金 10,900 萬元,於 2017 年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該項目已累計投資金額 3,254 萬元,項目投入進

度 30%,相應的募集資金專戶中結餘資金 79,338,529.41 元(差額為利息收入)。

該項目未達到計劃進度,預計 2017 年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鑑於此,公司

擬將該項目延期。

四、 募集資金及投資項目延期的原因及後續計劃

該募投項目因產業化大樓的建設工程規劃的辦理進度而有所延期。目前,該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於 2017 年 3 月底獲得,建設工程可啟動建設。後續公司

將加快建設工程進度及相應的募集資金投入進度,預計於 2018 年完工,達到項

目預定可使用狀態。

五、 延長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期限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本次調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間是根據相關募投

項目的實際實施情況、實際建設需要做出的謹慎決定,僅涉及募投項目達到預定

可使用狀態時間的變化,不涉及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實施方式、投資總額的變更,

不會導致募投項目的變更。調整募投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間是為了更好的

提高募投項目建設質量和合理有效的資源配置,不會對已實施的項目造成實質性

的影響,並與現階段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相匹配。因此,公司本次對募集資金投

資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間進行延期調整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不利

影響,符合公司的長遠發展規劃與股東的長遠利益。

公司將嚴格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科學、合理決策,

加強募集資金使用的內部與外部監督,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實現公司

與全體投資者利益的最大化。

六、 公司關於延長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期限的審議程序

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延

長公司 2013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部分募投項目期限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發表了

如下明確同意意見:

“廣日電氣研發生產基地升級改造項目”延期是基於當前的項目實施進度而

做出的;且延長項目期限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沒有違反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

易所及公司關於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公司董事會在審議此事項時,

審議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同意該募投項目

延期的事宜。”

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屆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延

長公司 2013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部分募投項目期限的議案》,監事會認為:

做出的,沒有違反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公司關於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

用的有關規定,不存在改變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損害公司及

股東利益情形。公司董事會在審議此事項時,審議程序合法、有效。監事會同意

該募投項目延期的事宜。

七、 保薦機構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廣日電氣研發生產基地升級改造項目”延期事項已

經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發表了明確同意的意見,履行了必要

的審批程序。公司延長該募投項目期限基於當前的項目實施進度而做出的,沒有

違反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公司關於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

不存在改變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本保薦機構對“廣日電氣研發生產基地升級改造項目”延期事項無異議。

(本頁無正文,為《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廣州廣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募投項目延期的核查意見》之簽字蓋章頁)

保薦代表人(簽字):

晉海博 呂瑜剛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公章)

2017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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