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大劫案最後兩嫌犯一人被認定主犯,被核准死緩

金羊網5月7日消息,發生於23年前的廣州“番禺1500萬大劫案”中的最後兩名犯罪嫌疑人中的陳恂敏,被認定為主犯,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今天(5月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複核刑事裁定書,核准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陳恂敏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一審被判死緩後沒有上訴

陳恂敏,曾化名莫毅志,男,1969年8月出生,漢族,廣東省陽山縣人,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住雲南省瑞麗市。因本案於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被逮捕。

廣東省高院作出的複核刑事裁定書顯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恂敏、陳恩年犯搶劫罪一案,於2018年10月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其中以犯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陳恂敏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送廣東省高院複核。廣東省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審閱案卷、訊問被告人陳恂敏,對本案進行了複核。

複核認定兩宗搶劫犯罪事實

經複核查明,共認定了兩宗搶劫犯罪事實。

第一宗為發生於1991年的陽山搶劫事實:1991年10月29日晚,同案犯何偉光(已被執行死刑)為搶劫,以租乘為由誘騙被害人成某(歿年31歲)駕駛北京牌吉普車在清遠市陽山縣七拱鎮接上被告人陳恂敏和同案犯陳恩年(已判刑)、毛遠勤(已被執行死刑)。行車途中,四人持何偉光準備的鐵錘、鐵鑽、錐子等物敲打、捅刺成某1頭部、胸部,致成某當場死亡。後何偉光等人棄車逃離。次日中午,公安機關在陽山縣青山公路的一段斜坡上發現成某的屍體和該車。

第二宗為1995年廣州番禺搶劫運鈔車的事實:1995年10月,被告人陳恂敏與同案人陳恩年(已被判刑)、同案犯何偉光、何永新、袁長榮、吳兆全、何冬海(均已被執行死刑)等人共同策劃持槍搶劫銀行運鈔車,並多次到番禺市橋踩點,擬定了周密的作案計劃及逃跑線路。該團伙於當年12月22日對一輛粵AR0747號運鈔車實施搶劫,致護送解款車的經警郭某當場中槍死亡、司機許某被擊成輕傷。陳恂敏後攜帶部分贓款與陳恩年化名潛逃。陳恂敏等人共搶得現金人民幣13216021.94元、港幣2103921元、防暴槍10支、“五四”式手槍2支及各種銀行票據、印章等一批。案發後,公安機關繳回贓款人民幣12184118.7元、港幣2069855.3元及銀行帳單、公章等物,繳獲“五四”式手槍7支、防暴槍3支及雷管、導火索、手槍、子彈、火雷管、彈夾等物。

據公開資料,番禺大劫案案發後,公安機關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將除陳恂敏、陳恩年外的全部案犯抓獲,並繳回絕大部分贓款贓物,陳恂敏、陳恩年則一直在逃。直至2016年12月25日,潛逃21年後的陳恩年在雲南省瑞麗市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安機關隨後於2017年1月5日在瑞麗市團結建材市場抓獲該案最後一名嫌犯陳恂敏。2017年11月30日,陳恂敏、陳恩年在廣州番禺沙灣受審。

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責稍次判死緩

廣東省高院複核認為,被告人陳恂敏結夥以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汽車,致一人死亡;另結夥持槍和炸藥搶劫銀行解款車,搶劫數額特別巨大,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依法處罰。陳恂敏參與預謀,依分工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恂敏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判處死刑,鑑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未直接參與致死被害人郭某及在被害人成某被劫殺案中罪責稍次,故尚可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廣東省高院複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陳恂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予以核准。

(原題為《番禺大劫案最後兩嫌犯一人被認定主犯,被核准死緩》)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