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出臺後不再由公安管轄的13個罪名犯罪案件,你知道嗎?

工作這一年 刑法 公務員 經濟 消防 長安武穴 2019-04-18


《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出臺後不再由公安管轄的13個罪名犯罪案件,你知道嗎?


《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中規定了國家監委管轄88個罪名,主要由單獨管轄的四大類部分管轄的兩大類組成。

其中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四類55個罪名的犯罪案件由國家監委單獨管轄;

而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和其他犯罪案件共計30個罪名,國家監委按照主體是公職人員、客觀方面是行使公權力過程中這兩個必備要件進行專門管轄,同時公職人員涉嫌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也是由國家監委專門管轄。這類似於原來的鐵路、海事和軍事等與專業部門有聯繫的犯罪案件,而監委的專門管轄是按人(公職人員)和事(行使公權力過程中)進行管轄。

這88個罪名分別如下:

一是貪汙賄賂犯罪案件(17個),包括:

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這17個罪名中,前面14個是原反貪局查辦的貪汙賄賂類犯罪案件。後邊3個是原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如果非公職人員涉嫌這3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管轄。

二是濫用職權犯罪案件(15個),包括:

濫用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食品監管瀆職罪;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報復陷害罪。

——這15個罪名中,前面9個是原反瀆局查辦的案件劃轉而來,中間5個是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最後1個報復陷害罪是由檢察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劃轉而來。

三是玩忽職守犯罪案件(11個),包括: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 、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玩忽職守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過失洩露國家祕密罪。

——這11個罪名中,前面2個是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後面9個是由原反瀆局查辦的案件劃轉而來。

四是徇私舞弊犯罪案件(15個),包括: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走私罪;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這15個罪名中,前面3個是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後面12個是由原反瀆局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

五是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案件(11個),包括:

重大責任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飛行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六是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發生的其他犯罪案件(19個),包括:

破壞選舉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詐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洩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其中的破壞選舉罪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案件之一。

從這88個罪名的劃轉來源看,14個是原反貪局查辦的貪汙賄賂類犯罪案件,30個是原反瀆局查辦瀆職類犯罪案件,1個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案件,13個是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類或普通刑事犯罪案件。30個與公安機關共同管轄的犯罪案件中,29個是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1個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案件中破壞選舉罪。

原檢察機關管轄的瀆職類犯罪案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案件,分別有30個和2個劃轉給國家監委管轄後,分別還剩下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循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7個)和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5個),共計12個罪名的案件,留給了檢察機關進行管轄。這12個罪名的案件主要是由檢察機關內設的民事行政監督部門、監所監督部門進行查辦,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

以上內容摘自《從刑事訴訟的角度看<從刑事訴訟的視角看《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一文。來源:監察理論與實務,文:赤壁市紀委監委王為君

來源:法制呂sir 僅供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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