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注意!學考分值、考試時間有變化!相關科目未通過“合格考”不能參加夏季高考


高中生注意!學考分值、考試時間有變化!相關科目未通過“合格考”不能參加夏季高考

高中生注意!學考分值、考試時間有變化!相關科目未通過“合格考”不能參加夏季高考


即將參加高中學考的

小夥伴們看過來~


省教育廳組織對2016年印發的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普通高中

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辦法》

進行了修訂,

其中,

思想政治、歷史、地理、

物理、化學、生物學6門

選擇性考試科目的

考試時長各75分鐘

語文、數學、英語3門

考試科目滿分值

“各150分”。

“合格性考試科目的成績認定”方面,

相關科目未通過“合格考”

不能參加夏季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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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的重點吧!


實施對象

2018年秋季入學的高中一年級學生開始實施。普通高中在校生均須參加合格性考試。

有哪些考試?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分為合格性考試選擇性考試兩種類型。合格性考試成績是是普通高校春季招收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春季高考)的依據之一;選擇性考試成績是普通高校夏季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依據之一。

考試科目

合格性考試科目覆蓋國家規定的所有學習科目,包括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藝術(或音樂、美術)、技術(含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等科目;

選擇性考試科目包括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

語文、數學、英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9門合格性考試科目,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其中,語文、數學、英語安排在第5學期末,每年1月開考1次;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每年考2次,考試成績以最好的一次作為最終考試結果。

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6門選擇性考試科目每年開考1次,安排在6月統一高考科目語文、數學和外語考試結束後開考,僅限當年廣東省夏季高考的考生參加,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

考試時長

合格性考試科目

語文 120分鐘

數學、英語 90分鐘

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 60分鐘

選擇性考試科目

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 75分鐘

考試分值

語文、數學、英語3門考試科目 各150分

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 各100分

合格性考試五個等級佔比

A等級 15%

B等級30%

C等級30%

D、E等級共25%(E等級為不合格)

考哪些內容?

以《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為依據確定考試內容和範圍。

為確保新舊教材的銜接,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做好普通高中課程教材實施工作的通知》(粵教基函〔2018〕213號),2018、2019年秋季入學的高中一年級學生的合格性考試範圍一般為《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2003版)和各學科課程標準確定的必修內容,其中物理和化學科目還分別包括限定性選修中的一個模塊內容;選擇性考試範圍為必修和限定性選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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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

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7號),根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意見》(教基二〔2014〕10號)和《廣東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9〕42 號,以下簡稱《高考改革實施方案》),結合我省普通高中學校教育教學實際,現制訂我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目的意義

我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按照《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中學校課程方案和語文等學科課程標準(2017年版)的通知》(教材〔2017〕7號,下稱《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要求,根據《高考改革實施方案》及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教學的實際,由省級或地級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主要衡量學生達到國家規定學習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普通高中教育教學質量的一項重要制度。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是學生畢業和升學的重要依據,是評價普通高中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完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製度,有利於促進普通高中學校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引導學生認真學習每門課程,避免嚴重偏科,有利於學生全面而有個性地發展;有利於高校科學選拔適合其辦學特色和培養要求的學生,促進普通高中與高校人才培養的有機銜接。

基本原則

(一)育人為本。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引導教師轉變教育觀念,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新型教學關係,推動教育教學方式方法的改革,促進學生轉變學習方式。堅持面向全體學生,讓不同興趣愛好、不同發展程度的學生都能得到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

(二)全面考核。全科開考,促進普通高中學校全面落實《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引導學生完成國家規定的普通高中各門課程的學習,準確反映學生整體學業水平,全面提高學生德智體美勞各方面的素質。

(三)自主選擇。為學生提供更多自主選擇考試的機會,促進學生髮展學科興趣與個性特長,促進學生個性化、多樣化發展,為學生健康、全面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四)統籌兼顧。積極發揮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對普通高中學校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和診斷的功能以及正確的導向作用,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和學習壓力,提升育人成效。強化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在高中學生畢業和高校招生中的應用,服務高校科學選拔人才。

三考試安排

(一)考試類型、科目和對象

1.考試類型。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分為合格性考試和選擇性考試兩種類型。合格性考試成績是學生畢業和高中同等學力認定的主要依據,是普通高校春季招收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春季高考)的依據之一;選擇性考試成績是普通高校夏季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依據之一。

2.考試科目。合格性考試科目覆蓋國家規定的所有學習科目,包括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藝術(或音樂、美術)、技術(含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等科目。選擇性考試科目包括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6門科目。

3.考試對象。從2018年秋季入學的高中一年級學生開始實施。學生按《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修完某科目的規定學時,方可取得該科目的考試資格。普通高中在校生均須參加合格性考試。2021年起,如報名參加夏季高考,須按要求參加3門選擇性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性考試科目成績合格,方可參加其對應科目的選擇性考試。

具有高中同等學力的人員報名參加春季高考,須按相關規定參加語文、數學、英語等合格性考試科目考試;報名參加夏季高考,須按要求參加3門選擇性考試科目考試。

(二)考試內容、範圍及命題要求

1.內容和範圍。以《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為依據確定考試內容和範圍。合格性考試範圍為各學科課程標準確定的必修內容。選擇性考試範圍為各學科課程標準確定的必修和選擇性必修內容。為確保新舊教材的銜接,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做好普通高中課程教材實施工作的通知》(粵教基函〔2018〕213號),2018、2019年秋季入學的高中一年級學生的合格性考試範圍一般為《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2003版)和各學科課程標準確定的必修內容,其中物理和化學科目還分別包括限定性選修中的一個模塊內容;選擇性考試範圍為必修和限定性選修內容。

2.命題要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命題以各學科《課程標準》規定的內容和學業質量水平為依據。命題要體現立德樹人根本要求,注重考查學生科學和人文素養、創新精神及實踐能力,有利於促進學生核心素養的發展。增強基礎性和綜合性,著重考核學生掌握基礎知識的寬廣度、基本技能的準確度和熟練度;增強實踐性,注重與學生生活經驗、社會實際和科學發展等的聯繫,著重考核學生在真實情境中發現問題、綜合運用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使不同生活背景學生的學業水平在考試中得到充分展現;增強創新性,逐步增加探究性和開放性試題的比例,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試題試卷的整體難度適當,減少單純記憶、機械訓練性質的內容,杜絕偏題、怪題。

藝術(或音樂、美術)科目要重視欣賞、想象、表現、創造和審美能力等的考核。技術(含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科目要突出思想方法、核心素養和動手操作能力的考核。體育與健康科目要重視體能發展、運動技能掌握和健康素養等的考核。

(三)考試時間和時長

1.考試時間。各科目考試時間依據《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的規定和“學完即考”的原則確定,一般安排在學期末(1月和6月)進行。

語文、數學、英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9門合格性考試科目,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其中,語文、數學、英語3門合格性考試科目安排在第5學期末,每年1月開考1次;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6門合格性考試科目每年考2次,安排在1月和6月開考,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參加同一科目兩次考試機會,考試成績以最好的一次作為最終考試結果。原則上,歷史、地理、化學、生物學科目合格性考試不早於第3學期末,思想政治、物理科目合格性考試不早於第4學期末。

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6門選擇性考試科目每年開考1次,安排在6月統一高考科目語文、數學和外語考試結束後開考,僅限當年我省夏季高考的考生參加,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

藝術(或音樂、美術)、技術(含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和體育與健康等合格性考試科目由各地市教育局統一組織實施。具體時間由各地市根據課程教學進度統籌安排。原則上,藝術(或音樂、美術)科目不早於第3學期、不遲於第5學期;技術(含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科目不早於第2學期、不遲於第4學期;體育與健康科目每學年進行一次《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在高三年級還須進行技能測試。

2.考試時長。語文合格性考試科目的考試時長為120分鐘,數學、英語2門合格性考試科目的考試時長各為90分鐘;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6門合格性考試科目的考試時長各為60分鐘。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6門選擇性考試科目的考試時長各75分鐘。藝術(或音樂、美術)、技術(含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科目的考試時長由各地市確定。

(四)考試方式和題型

語文、數學、英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9門科目的學業水平考試均實行閉卷考試。合格性和選擇性考試科目題型均為選擇題和非選擇題。逐步探索麵試、聽說考試、實踐考察、實驗操作動手能力測試和技能測試等多種方式。積極探索應用計算機進行考試。

藝術(或音樂、美術)、技術(含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等科目考試方式由各地市自行確定。要將過程性評價與終結性評價有機結合,重視技能的考核。其中藝術(或音樂、美術)科目要進行1-2項藝術(或音樂、美術)技能考核,體育與健康科目要選擇2項運動技能進行考核。

四成績呈現和使用

(一)成績呈現

1.合格性考試。語文、數學、英語3門考試科目滿分值各為150分,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6門考試科目滿分值各為100分;考試成績以“合格/不合格”、等級、分數呈現。藝術(或音樂、美術)、技術(含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等科目的考試成績可以“合格/不合格”或等級呈現。

2.選擇性考試。選擇性考試科目滿分值各為100分,物理、歷史以卷面分呈現並直接計入考生總成績。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以等級分呈現並計入考生總成績,計分方法見《廣東省教育廳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思想政治等4門選擇性考試科目等級賦分方法的通知》(粵教考〔2019〕14號)。

3.經批准設立的內地民族班學生成績單獨劃定等級。

(二)成績認定及有效期

1.合格性考試科目的成績認定。語文、數學、英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9門科目合格性考試成績不合格的比例不超過當次當科考生總數的2%,其他考生成績均認定為合格。合格性考試等級成績,位次由高到低分A、B、C、D、E 五個等級。各等級人數所佔比例依次為:A等級15%,B等級30%,C等級30%,D、E等級(含0分,下同)共25%。E等級為不合格。藝術(或音樂、美術)、技術(含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等科目“合格/不合格”或各等級的比例由各地市自行確定。

考生參加統一高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當次當科考生總數98%以上的成績可視為相應科目合格性考試成績合格。高考時非英語語種當次當科考生總數98%以上的成績或初級等級證書成績可視為外語科目合格性考試成績合格;高中學校組織的非英語語種外語科目考試成績是否認定為合格性考試成績合格,由各地市確定後報省備案。

2.本辦法實施前參加我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成績認定。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我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D級及以上等級成績的,可認定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相應科目合格性考試成績合格。

3.外省轉入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認定。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取得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單位出具成績證書,可轉入我省,但僅作為學生普通高中學校畢業和同等學力認定的依據,不用於高校錄取。

4.成績有效期。用作普通高中畢業和同等學力認定的合格性考試成績長期有效,計入考生春季高考錄取總成績的語文、數學、英語合格性考試成績及計入考生夏季高考錄取總成績的選擇性考試科目成績當年有效。

(三)成績使用

1.作為學生普通高中學校畢業和同等學力認定的依據之一。學生按《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修滿規定的學時獲得相應學分、合格性科目考試成績合格,作為普通高中學生畢業的必要條件和主要依據。學生在校期間因未通過合格性考試而沒有取得畢業證書的,離校後可繼續參加有關科目合格性考試,考試成績作為核發普通高中同等學力證明的依據。普通高中合格性考試成績也可作為社會人員等認定普通高中學校同等學力的主要依據,具體認定辦法由各地市確定。

2.作為普通高中學校教育教學質量評價的重要參考。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是反映普通高中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的重要指標。各地市要發揮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對中學教育教學的正確導向作用和對基礎教育健康發展的促進作用,把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作為普通高中學校課程管理、教育教學指導及質量評價的重要手段,加強督導,但不得僅以考試成績作為評價普通高中學校和教師的依據。

3.作為高校錄取的重要依據。合格性考試成績是普通高校春季高考招生錄取的依據之一。選擇性考試成績是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主要依據之一,計入考生總成績的3門選擇性考試科目,由考生根據所報考高校和招生專業的選擇性考試科目要求及自身興趣特長,在物理和歷史2門科目中自主選擇1門,再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學和生物學4門科目中自主選擇2門組成。考生的選擇性考試科目,須符合擬報考的院校專業組對應的科目要求。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管理。完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製度是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係教育公平,關乎社會穩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形成統一高效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工作運行機制。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語文、數學、英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9門科目合格性考試及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6門科目選擇性考試;同時負責對藝術(或音樂、美術)、技術(含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等科目考試的考務管理等提出規範要求,建立監督機制,統籌指導各地市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各地市負責本區域內語文、數學、英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科目合格性考試和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科目選擇性考試的具體考務實施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藝術(或音樂、美術)、技術(含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科目的考試或考核,確保本區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安全順利實施。

(二)強化條件保障。加強普通高中學校師資隊伍建設及設施設備配置等方面的條件保障,特別要加強農村和薄弱地區普通高中學校的建設,滿足正常教學需要。切實加強各級考試招生機構的基本能力建設,完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務組織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大力加強標準化考點建設,改善考試條件。積極協調財政等有關部門落實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所需經費,學校承擔部分可從生均公用經費開支。加強命題隊伍的專業化建設,建立命題人員資格審查制度和命題專家庫,強化命題人員培訓。加強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題(卷)庫建設,建立和完善命題審查和組織保障制度,提高考試命題的科學化和專業化水平。

(三)加強考試管理和研究。建立健全考試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考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教育考試的標準和要求,認真組織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提高考試工作組織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明確考點和考場職責,強化考試安全保密制度建設,構建科學、規範和嚴密的考試安全體系。加強考試隊伍建設,重視考務和監考人員培訓。嚴肅考風考紀,建立健全誠信機制,加強誠信教育和誠信檔案管理,加強考試監督和監考文化建設;對考試作弊等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及時向社會公佈考試有關信息,接受考生、學校和社會的監督。認真做好評卷工作,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評卷隊伍,加強對評卷教師的培訓和管理;採取網上閱卷,統一閱卷程序、標準和方式,確保評分公正、客觀、準確;加強對評卷工作的檢查指導、監督和評估,確保評卷質量和公信度。重視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評價的研究,完善考試數據分析指標體系和工作程序,加強對考試數據的統計分析研究,為教育教學質量管理提供信息反饋。

(四)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嚴格落實《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合理安排教學進度,開齊開足課程,滿足學生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需要。開齊開足藝術(或音樂、美術)、技術(含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和綜合實踐活動等課程,嚴格落實物理、化學、生物學實驗操作要求。各地要立足實際,因地制宜,爭取更多社會機構的支持,遴選建設一批社會實踐基地、勞動基地,為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社會實踐教育活動提供載體和支撐。普通高中學校要對學生綜合實踐活動課程完成情況進行考查,確保完成必修學分。合理編班,落實學分制和走班教學,滿足學生選科學習的需要。合理確定教學進度,嚴禁隨意增加或壓縮課程授課時間,統籌指導學生合理選擇考試科目和考試時間。加強學生髮展指導特別是生涯規劃教育指導。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能力,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學業和心理負擔。加強校長和教師培訓,轉變人才培養觀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切實實施素質教育,提升教書育人水平。各地市、各校要對學生各科考試情況進行認真、全面、客觀研究與分析,形成診斷和指導各科教學的意見,不斷改進教育教學工作,提升教育教學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根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對普通高中學校、任課教師及學生排名、表彰和獎勵。

(五)加強宣傳引導。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以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強政策宣傳和解讀,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迴應學生、家長和社會關切,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與支持,引導家長和社會更加關注學生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確保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製度改革順利進行。

六附則

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為殘疾考生考試提供必要的合理便利。殘疾考生的藝術(或音樂、美術)、技術(含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科目考試辦法,由各地市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製定。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粵教考〔2016〕11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廣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來源: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市教育局招生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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