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林國際違規減持廣西豐林集團股票被證監部門罰款近1500萬元

豐林集團 投資 法律 中信銀行 千龍網產經中心 2017-05-04

千龍網北京5月3日訊 據廣西證監局日前公佈,因豐林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林國際)違法減持廣西豐林木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林集團)股票的行為,即豐林國際“未按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及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行為”,廣西證監局對豐林國際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公開致歉,並處以罰款1490萬元,同時對豐林國際實際控制人劉一川予以警告、並處以罰款50萬元。

經廣西證監局查明,豐林國際與一致行動人新疆豐誠股權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豐誠)在減持豐林集團股票前,合計持有的豐林集團股份佔豐林集團已發行股份的58.16%。2014年11月4日,新疆豐誠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豐林集團股票19800000股,佔當時豐林集團已發行股份的4.223%。2015年5月11日,豐林國際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豐林集團股票23445000股,佔當時豐林集團已發行股份的4.999%。其中,在2015年5月11日減持3645600股豐林集團股票後,豐林國際與一致行動人新疆豐誠累計減持比例已達到豐林集團已發行股份的5%。在與一致行動人新疆豐誠累計減持比例達到5%後,豐林國際未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在沒有報告、公告的情況下,豐林國際於當日繼續減持豐林集團股份,累計減持豐林集團股票19799400股,佔豐林集團股份數的4.222%,金額206309748元。

據廣西證監局公佈,劉一川作為豐林國際的董事、實際控制人,知悉豐林國際與新疆豐誠的一致行動關係,主導了上述豐林國際減持豐林集團股票行為。以上事實,有豐林集團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豐林國際交易流水、當事人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據公佈,在申辯聽證環節,當事人豐林國際及劉一川提出:一是當事人已充分認識到減持行為存在違規情形;二是豐林國際減持行為系當事人未能完全理解規則情況下的無意違規行為,主觀上非故意,客觀上未對中小股東以及資本市場造成不良影響;三是當事人在資本市場表現一貫良好,並一直堅持實施現金分紅的政策回饋投資者;四是豐林國際超比例減持豐林集團股票後,劉一川通過滬港通渠道增持豐林集團股票,積極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五是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可能會影響豐林集團戰略目標的實現。

廣西證監局表示,經複核,該局認為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能成立。第一,當事人對違法減持行為的認識、在資本市場的一貫表現以及行政處罰是否對豐林集團發展產生影響等申辯理由與本案無關。第二,當事人是否有主觀故意、違法行為是否對中小股東以及資本市場造成不良影響等因素不是涉案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這些因素不影響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第三,豐林國際減持豐林集團股票後,劉一川於2015年8至9月間通過滬股通增持豐林集團股票3,400,528股,佔豐林集團股份的0.725%,佔違法減持股份數的17.175%,所增持股份相對於違法減持股份數比例較低。從實施效果來看,所採取的補救措施未能對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後果產生實質、顯著的影響。因此,廣西證監局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廣西證監局表示,豐林國際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三十八條“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和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和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所述行為。對於豐林國際上述違法行為,劉一川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並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一、責令豐林國際改正,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對超比例減持情況進行報告和公告,並就超比例減持行為公開致歉。二、對豐林國際未按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及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行為予以警告,同時對劉一川予以警告。三、對豐林國際未按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行為處以50萬元罰款,對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行為處以1440萬元罰款,合計罰款1490萬元。四、對豐林國際未按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行為,對劉一川處以25萬元罰款;對豐林國際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行為,對劉一川處以25萬元罰款,合計罰款50萬元。

廣西證監局稱,上述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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