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戰略:法務如何進行企業商標的註冊及管理'

法務 知識產權 法律 設計 英語 人生第一份工作 CCA公司法務聯盟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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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鍾志成

現今,無形資產越來越來成為企業價值的重要衡量標準,知識產權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商標作為知識產權中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是企業商譽與市場價值的載體,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價值自然不言而喻。

作為公司法務,該如何進行商標戰略的佈局,本文從前期的註冊申請到後期的商標管理整個大框架出發,就其中主要的幾方面問題提出一些建議:

一、選標-商標的選擇與商品/服務類別的確定

1、單獨申請or組合申請?

對於何種要素可註冊申請商標,商標法第八條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的種類進行了明確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一般來說,企業常用文字或圖形或字母作為商標進行註冊申請,下面主要對這幾種要素的選擇進行一個探討。具體該如何選擇呢,企業可考慮如下因素結合自身進行商標要素的選擇:

首先,文字作為最通用的商標使用形式,其優點在於便於呼叫,公眾可通過識別文字輕易呼叫,便於口耳相傳。但也具有一定弊端,我國常用漢字就兩千多個,而現今商標註冊總量數千萬。常用漢字組合均已被註冊,採用臆造組合文字通過機率較大。其次,圖形商標方便人識記,給人印象深刻,方便人記憶。但弊端就是不方便呼叫,公眾看到一個圖形不知該如何對其進行命名。第三,字母商標。現今國際化的趨勢下,有一個英文商標能體現企業的國家化形象。但同樣,作為中文為通用語言的環境下,英文也不便呼叫與記憶。

那麼,上述要素單獨申請還是組合申請呢?商標局商標審查遵循單獨審查的原則,也就是對組合商標的審查,只要其中文字、圖形、字母等其中一部分要素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或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即會被全部駁回。所以組合申請駁回的風險會增大。因此,建議除了商標結構緊密,圖文組合設計的以外,還是各要素單獨進行申請。且在使用上,單獨申請的商標可以組合使用,但組合申請的商標不得單獨使用。所以,採用單獨申請的方式不僅可以降低駁回風險,使用方式上也更加靈活。

2、什麼是商標近似

商標註冊申請的主要風險之一就是在先近似商標的存在,那麼如何判定商標系統中的商標與自己打算註冊的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呢,首先,我們看下關於商標近似判斷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九條 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

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現為商標法五十七條第一、二項】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同時,商標局關於商標近似的審查方面專門頒發有《商標審查標準》,具體可以參照其中規定進行一定預判。這裡主要就最常見的文字商標近似判定進行列舉說明:(1)首先,文字商標近似判定以實際文字內容為主,字體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或是簡單重疊的,會被認定近似。如:嘉倫曼尼與曼尼嘉倫,哈羅與哈羅哈羅。(2)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如,蒙爾斯特與蒙爾斯吉。但商標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則例外,如,迷爾派斯與舒爾派斯(3)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如,洛淇與洛其,但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則例外,如,幸運樹與幸運數。(4)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商標字形近似,如,花中玉與花中王。(5)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含義相同或近似。如,紅太陽與太陽。

進行商標的近似判斷要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主要原則依據,結合以上判斷規則進行綜合考量。同時,商標的近似判斷也具有極強的主觀性,不同審查員對待同一商標可能會做出不同的審查意見。作為企業方,應盡最大限度進行提前檢索與預判,盡力規避與在先商標的衝突。

商標的查詢工具與途徑方面,一般通過商標局中國商標網查詢即可,在商標查詢中的近似查詢欄按類別進行查詢即可。

3、商品、服務類似

商標專用權是按類別進行申請及保護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是劃分商品與服務類別及類似的指導文件,商標的分類有45大類,1-34大類為商品商標,35-45類為服務類項目商標,商標類似的斷定規則主要如下:首先,每一大類下具有具體的分組,如35類的3501廣告與3502工商管理輔助業,原則上3501下的項目與3502項下的項目不構成類似。同時,在每一小組下,有的小組會以“(一)”、“(二)”等劃分為不同部分,如3509中即是如此,雖然他們都在3509同一小組下,但(一)與(二)部分間的項目上不構成類似的。對於不同組中判定為類似的情況,每類商標品與服務項目下會做出特殊說明。所以查詢商標項目是否構成類似時,需結合在先商標與我們擬申請的商標所在具體小組與部分綜合判定。

4、商品服務該如何選擇

現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官方費用是300元每件,一件商標在所申請大類下可以選10個具體的小項,企業可結合自身所實際經營項目需要進行選擇,如選擇項目超出10個需另行交費,在項目選擇上建議兼顧核心項目申請與關聯小組保護的原則進行選擇。建議在主要核心項目選定後,在其他小組中進行選擇具有一定關聯的項目保護性註冊,一方面,防止他人在自己未註冊小組時行惡意搶注;另一方面,因同類別下不同項目的生產渠道、消費對象、功能用途等可能會存在重疊,關聯項目也可能成為公司日後業務拓展的方向,提前申請也為日後公司的業務拓展打好基礎。

註冊類別的選擇與企業的發展階段與規模綜合考量,對於具有較大規模與影響力的企業,可選擇全類註冊,畢竟可以防止別有用心的搶注者有可乘之機,但對於一般企業來講,不建議進行全類註冊,一是註冊成本可能較高,另一方面,企業可能永遠也不會涉及到其中註冊申請的類別,實際價值不大。

二、禁區-注意禁注禁用的禁區

商標的註冊申請的審查不僅考慮在先近似的情況,也不能違反商標中的強制性規定,避免踏進禁區,主要如下:

1、禁用商標-商標法10條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尤其上條中第(七)(八)項,是最為常見的情況,第七項中,如商標中含有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品質、功能、用途、原料、內容、重量、數量、價格、工藝、技術等特點或產地、來源的要素,一般易判定為帶有欺騙性。第八項中,如商標中含有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要素,一般易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常見的涉及本條的如:一些企業選擇帶有“國”字的商標,一般而言,如果不是具有特定國資背景或相應國家批文,含有國字商標一般不會通過申請,與此相近情況如含“軍”“習”等字的均應慎用。

2、禁注商標-缺乏顯著性

《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本條中第(三)項所規定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情況需進行特別注意,具體如:過於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過於複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單一顏色;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普通廣告宣傳用語;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商貿用語或者標誌;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僅由電話、地址、門牌號等要素構成;常用祝頌語。

三、版權-四兩撥千斤的商標保護

商標是按申請類別進行保護的,如果進行全類別註冊會成本過高,而且對於一般企業來講也沒有必要,很多類別和項目是企業現在及將來都不可能涉及到的業務,那麼,版權申請登記就是商標保護的有力盾牌,一個版權可以進行45類全類的保護,建議企業就標誌logo申請版權登記,當然標誌需滿足著作權的相關要求,一般經過設計的圖形或藝術文字都可以進行著作權登記。當然,這種保護的在後的,與商標註冊保護不同,如進行商標申請並註冊成功,日後在已申請註冊的類別下如果有他人申請註冊,商標局一般進行審查時就會駁回其申請,相當於商標局為企業商標保護進行了第一輪的壁壘保護,如果其能通過初審公告,後期企業也可以通過異議及無效宣告程序對其進行撤銷。其法律淵源為《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著作權是法定的在先權利,但商標局進行商標審查時不會對是否可能侵犯著作權情況進行審查,審查近似只依據商標庫中現有的在先商標,如果企業發現在自己未申請註冊的商標類別下有他人進行申請並通過初審公告,企業可通過可以通過啟動異議及無效宣告程序進行保護。

四、流程-申請後漫長的等待

商標的註冊申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短則一年,長則三五年,甚至有個別案件達十年以上。不過一般而言,如果企業申請的商標在沒有被商標局駁回的情況下,一年左右可以獲得註冊。如其間被駁回,企業認為商標局駁回理由不當,可以通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複審進行爭取,中間進行復審又要花費一年左右的時間,如果經過初審公告後又被提起異議的,時間又會向後延長。所以企業申請商標時要充分考慮到商標註冊的和流程,做好各個流程的處理。

具體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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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鍾志成

現今,無形資產越來越來成為企業價值的重要衡量標準,知識產權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商標作為知識產權中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是企業商譽與市場價值的載體,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價值自然不言而喻。

作為公司法務,該如何進行商標戰略的佈局,本文從前期的註冊申請到後期的商標管理整個大框架出發,就其中主要的幾方面問題提出一些建議:

一、選標-商標的選擇與商品/服務類別的確定

1、單獨申請or組合申請?

對於何種要素可註冊申請商標,商標法第八條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的種類進行了明確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一般來說,企業常用文字或圖形或字母作為商標進行註冊申請,下面主要對這幾種要素的選擇進行一個探討。具體該如何選擇呢,企業可考慮如下因素結合自身進行商標要素的選擇:

首先,文字作為最通用的商標使用形式,其優點在於便於呼叫,公眾可通過識別文字輕易呼叫,便於口耳相傳。但也具有一定弊端,我國常用漢字就兩千多個,而現今商標註冊總量數千萬。常用漢字組合均已被註冊,採用臆造組合文字通過機率較大。其次,圖形商標方便人識記,給人印象深刻,方便人記憶。但弊端就是不方便呼叫,公眾看到一個圖形不知該如何對其進行命名。第三,字母商標。現今國際化的趨勢下,有一個英文商標能體現企業的國家化形象。但同樣,作為中文為通用語言的環境下,英文也不便呼叫與記憶。

那麼,上述要素單獨申請還是組合申請呢?商標局商標審查遵循單獨審查的原則,也就是對組合商標的審查,只要其中文字、圖形、字母等其中一部分要素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或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即會被全部駁回。所以組合申請駁回的風險會增大。因此,建議除了商標結構緊密,圖文組合設計的以外,還是各要素單獨進行申請。且在使用上,單獨申請的商標可以組合使用,但組合申請的商標不得單獨使用。所以,採用單獨申請的方式不僅可以降低駁回風險,使用方式上也更加靈活。

2、什麼是商標近似

商標註冊申請的主要風險之一就是在先近似商標的存在,那麼如何判定商標系統中的商標與自己打算註冊的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呢,首先,我們看下關於商標近似判斷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九條 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

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現為商標法五十七條第一、二項】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同時,商標局關於商標近似的審查方面專門頒發有《商標審查標準》,具體可以參照其中規定進行一定預判。這裡主要就最常見的文字商標近似判定進行列舉說明:(1)首先,文字商標近似判定以實際文字內容為主,字體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或是簡單重疊的,會被認定近似。如:嘉倫曼尼與曼尼嘉倫,哈羅與哈羅哈羅。(2)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如,蒙爾斯特與蒙爾斯吉。但商標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則例外,如,迷爾派斯與舒爾派斯(3)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如,洛淇與洛其,但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則例外,如,幸運樹與幸運數。(4)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商標字形近似,如,花中玉與花中王。(5)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含義相同或近似。如,紅太陽與太陽。

進行商標的近似判斷要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主要原則依據,結合以上判斷規則進行綜合考量。同時,商標的近似判斷也具有極強的主觀性,不同審查員對待同一商標可能會做出不同的審查意見。作為企業方,應盡最大限度進行提前檢索與預判,盡力規避與在先商標的衝突。

商標的查詢工具與途徑方面,一般通過商標局中國商標網查詢即可,在商標查詢中的近似查詢欄按類別進行查詢即可。

3、商品、服務類似

商標專用權是按類別進行申請及保護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是劃分商品與服務類別及類似的指導文件,商標的分類有45大類,1-34大類為商品商標,35-45類為服務類項目商標,商標類似的斷定規則主要如下:首先,每一大類下具有具體的分組,如35類的3501廣告與3502工商管理輔助業,原則上3501下的項目與3502項下的項目不構成類似。同時,在每一小組下,有的小組會以“(一)”、“(二)”等劃分為不同部分,如3509中即是如此,雖然他們都在3509同一小組下,但(一)與(二)部分間的項目上不構成類似的。對於不同組中判定為類似的情況,每類商標品與服務項目下會做出特殊說明。所以查詢商標項目是否構成類似時,需結合在先商標與我們擬申請的商標所在具體小組與部分綜合判定。

4、商品服務該如何選擇

現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官方費用是300元每件,一件商標在所申請大類下可以選10個具體的小項,企業可結合自身所實際經營項目需要進行選擇,如選擇項目超出10個需另行交費,在項目選擇上建議兼顧核心項目申請與關聯小組保護的原則進行選擇。建議在主要核心項目選定後,在其他小組中進行選擇具有一定關聯的項目保護性註冊,一方面,防止他人在自己未註冊小組時行惡意搶注;另一方面,因同類別下不同項目的生產渠道、消費對象、功能用途等可能會存在重疊,關聯項目也可能成為公司日後業務拓展的方向,提前申請也為日後公司的業務拓展打好基礎。

註冊類別的選擇與企業的發展階段與規模綜合考量,對於具有較大規模與影響力的企業,可選擇全類註冊,畢竟可以防止別有用心的搶注者有可乘之機,但對於一般企業來講,不建議進行全類註冊,一是註冊成本可能較高,另一方面,企業可能永遠也不會涉及到其中註冊申請的類別,實際價值不大。

二、禁區-注意禁注禁用的禁區

商標的註冊申請的審查不僅考慮在先近似的情況,也不能違反商標中的強制性規定,避免踏進禁區,主要如下:

1、禁用商標-商標法10條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尤其上條中第(七)(八)項,是最為常見的情況,第七項中,如商標中含有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品質、功能、用途、原料、內容、重量、數量、價格、工藝、技術等特點或產地、來源的要素,一般易判定為帶有欺騙性。第八項中,如商標中含有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要素,一般易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常見的涉及本條的如:一些企業選擇帶有“國”字的商標,一般而言,如果不是具有特定國資背景或相應國家批文,含有國字商標一般不會通過申請,與此相近情況如含“軍”“習”等字的均應慎用。

2、禁注商標-缺乏顯著性

《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本條中第(三)項所規定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情況需進行特別注意,具體如:過於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過於複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單一顏色;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普通廣告宣傳用語;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商貿用語或者標誌;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僅由電話、地址、門牌號等要素構成;常用祝頌語。

三、版權-四兩撥千斤的商標保護

商標是按申請類別進行保護的,如果進行全類別註冊會成本過高,而且對於一般企業來講也沒有必要,很多類別和項目是企業現在及將來都不可能涉及到的業務,那麼,版權申請登記就是商標保護的有力盾牌,一個版權可以進行45類全類的保護,建議企業就標誌logo申請版權登記,當然標誌需滿足著作權的相關要求,一般經過設計的圖形或藝術文字都可以進行著作權登記。當然,這種保護的在後的,與商標註冊保護不同,如進行商標申請並註冊成功,日後在已申請註冊的類別下如果有他人申請註冊,商標局一般進行審查時就會駁回其申請,相當於商標局為企業商標保護進行了第一輪的壁壘保護,如果其能通過初審公告,後期企業也可以通過異議及無效宣告程序對其進行撤銷。其法律淵源為《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著作權是法定的在先權利,但商標局進行商標審查時不會對是否可能侵犯著作權情況進行審查,審查近似只依據商標庫中現有的在先商標,如果企業發現在自己未申請註冊的商標類別下有他人進行申請並通過初審公告,企業可通過可以通過啟動異議及無效宣告程序進行保護。

四、流程-申請後漫長的等待

商標的註冊申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短則一年,長則三五年,甚至有個別案件達十年以上。不過一般而言,如果企業申請的商標在沒有被商標局駁回的情況下,一年左右可以獲得註冊。如其間被駁回,企業認為商標局駁回理由不當,可以通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複審進行爭取,中間進行復審又要花費一年左右的時間,如果經過初審公告後又被提起異議的,時間又會向後延長。所以企業申請商標時要充分考慮到商標註冊的和流程,做好各個流程的處理。

具體流程如下:

商標戰略:法務如何進行企業商標的註冊及管理

五、使用-留下商標使用的足跡

很多企業存在這樣一種情況,自己的商標都在正常使用,卻無緣無故被別人提出撤銷,而由於企業未進行及時答辯或答辯證據不充分導致商標被撤銷。這就需要我們瞭解商標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定,即《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以實際使用才能發揮其價值,而不是作為一種資源被空置佔有。由於現今商標庫存量之大,申請註冊商標很容易因為在先有近似商標而被駁回,而啟動撤銷程序是商標註冊排除在先權利障礙的常用方法。故而出現大量撤銷案件,當然也存在其他原因而提出撤銷的情況。當企業收到商標局下發的提供使用證據通知時,應全面準備證據進行答辯,因提供使用證據的責任在於企業,稍有不慎商標就會被撤銷。

所以企業要具有商標使用過程中的證據保存意識,在使用過程中,保留商標使用的證據。相應證據形式及來源可為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各種形式。

六、監控-保護好你的奶酪

經過如上漫長的流程,終於商標順利地完成了註冊。商標註冊成功是否就已經完事大吉了呢?還沒有。也許正有人在窺視著你這份奶酪,要作好商標的監控,可以企業自己進行,也可以委託給相應中介機構,監控主要是看相應商標類別下是否有他人申請與自己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雖然商標局在進行審查時會進行是否與在先近似商標的審查,但由於審查的主觀性,可能存在與已有在先近似的商標通過初審公告的情況,如有相應申請商標,需及時關注申請商標是否通過初審公告,初審公告後在法定的3個月異議期內及時提起異議,通過異議程序申請撤銷其初審公告。如異議申請未獲得支持,可在其註冊公告後通過無效宣告程序繼續主張進行撤銷。

另一方面,企業自己已註冊的商標也要進行定期監控,主要是查看商標的流程狀態中是否有被他人提出撤銷的情況,因為商標登記中企業聯繫地址只能為工商註冊地址,有很多企業實際經營地與註冊地不一致,如未進行及時商標註冊信息的變更,會導致商標局發送文書不能收到,例如因他人提出撤銷這種申請文書,如因未及時收到文書而沒有進行答辯進而喪失商標權,著實不應該。

七、其他

商標是看似簡單但卻深值得研究的一個領域,就一些其他常見問題,現進行部分說明:

1、TM與R

我國商標實行申請註冊制度,與其他部分國家使用制度不同,在我國,只有註冊商標才能在商標上印R標誌,即代指註冊商標,至於未註冊商標或註冊過程中的商標是否必須使用“TM”標誌,並無強制性規定,有許多企業甚至代理機構都認為TM標誌,只要商標提出申請獲得受理通知就可以使用“TM”印記了,就不會構成對他人商標的侵權,以此作為自己的一把保護傘,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獲得受理通知只是說明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初步齊全,商標局形式上已收到企業的申請材料,與申請能否通過沒有任何聯繫,就是你在他人已有註冊商標的類別下申請完全一樣的商標,也會接到商標局下發的受理通知,但當然結果我們也可想而知。所以對此要有正確的意識。

2、字號與商標

字號在滿足商標法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商標進行申請及使用,但字號在申請商標時並不具有天然的優勢,不是作為企業字號就必然會通過審核取得註冊。是否有必要進行申請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考量,個人建議,為防止有他人進行惡意搶注,在企業實際經營的項目上,最好還是進行商標的註冊比較好。字號權也是一種在先權利,如果自己企業的字號被他人申請註冊商標,企業也可以提起相應異議或無效宣告程序主張撤銷,但這種情況下對企業的舉證要求比較高,需企業在所經營的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且企業成立時間上自然也要早於申請商標,這個證明標準是比較高的。所以,基於防止他人搭乘企業商譽便車的考慮,還是不要給別有用心的人留下空隙。有一點也需要提請企業注意,企業在申請商標時,應儘量避免使用同行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企業的字號,以免被其提出異議或無效宣告。

3、企業自己申請還是委託代理機構申請

排除相應經驗因素不講,一般而言建議企業委託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申請註冊,企業如自己申請商標需考慮如下幾個因素,許多企業的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而商標註冊申請時填寫的相應地址信息必需是企業執照法定住所地,如填寫地址不一致,會被商標局下文要求進行補正更改,所以企業申請商標時如存在地址不一致問題需先進行地址變更,否則不能及時接收到商標局相應的法律文書。另,商標註冊後如企業地址發生變更,也建議及時進行商標註冊信息的變更,避免因地址未變更造成如上所述被提出撤銷不能及時答辯。同時企業也應設相應專門知識產權負責的崗位以進行相應申請及案件的處理。

本文作者系資深法務

本文不代表法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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