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帶新”共盜電動車,“兄弟檔”雙雙落法網'

法律 蕪湖經開區法院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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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蕪務工的外地小夥林某20歲即染上盜竊惡習,先後因盜竊罪三次入獄,然而多年的牢獄生活未能使其改掉小偷小摸的惡習,刑滿出獄後不到一週即重操舊業,還拉上新夥伴王某合夥行竊,數月內連續盜竊電動車販賣獲財,兩人瘋狂的竊舉最終迎來的是冰冷的鐐銬和法律的嚴懲。2019年6月3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盜竊案,被告人林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王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現金依法發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林某、王某在各自犯罪數額範圍內退賠。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系蕪湖本地務工的外來人員,曾因盜竊犯罪先後三次入獄,2018年7月林某刑滿出獄後,其並未從之前的刑罰中吸取教訓,反而繼續無所事事,出獄後不到一週即因手頭拮据再次行竊。2018年7月初的一天,經過數天的蹲守,林某於凌晨潛入蕪湖經開區某小區,在該小區2棟一樓處竊得白色某品牌電動車一輛用於自身出行。幾天後,林某在網吧玩遊戲時結識被告人王某,並向王某吹噓過往行竊成功的經歷,因生意不順手頭緊張的王某聞之心動,遂詢問林某可否加入其中,林某欣然答應。兩人一拍即合後,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林某和王某經數日蹲守後潛入經開區某小區地下停車庫,盜得黑色電動車一輛後隨即販賣獲財,得款後兩人均分。得手後的兩人信心倍增,在隨後的一個月內,數次潛入住宅小區、公租房、酒店的地下停車庫內竊取電動車,盜竊成功後即出售獲財。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自以為得計的林某和王某最終迎來了法律的嚴懲,2018年9月底,接群眾舉報並經縝密偵查,公安機關在河南某地火車站將王某抓獲歸案,12月,經群眾舉報,公安民警在蕪湖經開區某網吧內將林某抓獲歸案。到案後,公安機關依法從被告人王某處扣押現金1500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林某單獨或夥同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關於王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林某、王某預謀共同實施盜竊,由王某負責銷贓,贓款二人均分。故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雖具體分工不同,但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量刑時將根據各被告人的實際作用予以適當區分,據此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採納。二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林某、王某多次實施盜竊,均酌情從重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蕪湖經開區法院 湯峻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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