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把錢借給別人總收不到欠款,賓館裡做犯罪的事被民警當場拿下
近日,河池的蘭先生報案稱,他的兒子因為欠別人錢,被人關在一家賓館裡好幾天了,希望警方幫忙解救。根據蘭先生提供的線索,民警立即前往這家賓館展開偵查,並確定蘭...
實務中面臨破產清償時,經常會有一個債權人有多筆債務面臨受償,而所得清償數額遠不足總債權額,因此確定每一筆債權的清償順序和範圍,關係到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尤其在債權設定保證或擔保時,這種複雜債權的計算更為細化。
我國現行合同法並未對債的清償抵充規則作明文規定,但是大陸法系的德、法、日、意等國民法均確立了債的清償抵充順序規則:約定優先,債務人指定次之,最後是法定抵充順序。
一、約定優先的適用規則。
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對債的清償抵充順序做了規定,明確約定優先,法定在後的清償抵充規則,但對於債務人指定抵充未作規定。實務中可以藉助債權人會議機制作出決議達成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約定,實現優化處理。
二、法定的抵充規則。
1,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2,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3,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4,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
5,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實務中,同一筆債權為了降低迴款風險,往往存在數個保證人,此種情形下,每筆債權各自受償額的確定就十分重要,建議積極委託律師介入,以合法有效實現最大的債權利益。
文丨李統 法律事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