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生活中緩刑結束五年內再犯新罪,是否為累犯?

法律 刑法 毒品 社會 英雲律所 2018-12-02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獨立適用的附加刑,後罪雖然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不構成累犯;同樣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雖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後罪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也不構成累犯。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的具體事實和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的刑罰,而不是指該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刑法規定:生活中緩刑結束五年內再犯新罪,是否為累犯?

2.犯罪分子後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這是構成累犯時間上的要求,如果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過程中,或者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5年以後或服刑人員被赦免5年以後,都不能構成累犯,不按累犯處罰。在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的,不按累犯處罰,應當依照我國法律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個罪是過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條件。累犯不包括過失犯罪。如某犯罪分子前罪是搶劫罪,後罪是交通肇事罪,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所以該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除此之外,根據我國刑法第356條的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作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無論是什麼刑,也無論什麼時間之內,又犯刑法規定的關於毒品的犯罪的,都應從重處罰。這是刑法分則關於毒品犯罪的特殊規定。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刑法規定:生活中緩刑結束五年內再犯新罪,是否為累犯?

生活中緩刑結束五年內再犯新罪是否為累犯

不構成累犯。按照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緩刑是有條件地暫緩執行原判的刑罰,緩刑考驗期滿,犯罪分子沒有再犯新罪,實質上是沒有被執行過刑罰,這樣就缺少構成累犯的必要條件。再說,宣告緩刑是由於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且悔罪態度較好,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說明其接受了改造,故也不應認定其構成累犯。

1、關於累犯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一)前罪與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

(二)前罪與後罪必須都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

(三)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並且在五年以內。

2、從緩刑執行過程看,“緩刑期滿”不能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緩刑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拘役和有期徒刑都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除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外,必須置於監禁機構內執行。但緩刑並不把犯罪分子置於監禁機構,不剝奪其人身自由,而是由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考察,在緩刑考驗期內只要未發生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就認為緩刑執行完畢。由於緩刑並不屬於刑罰的種類,而且其執行程序和方法完全不同於拘役和有期徒刑,不能將緩刑執行完畢等同於刑罰執行完畢。

3、如果將緩刑期滿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作為累犯從重處罰,有悖於設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曾受刑罰處罰的人,在執行完刑罰以後,一定時間內又實施性質較為嚴重的犯罪行為,表明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較大,應當判處較重的刑罰,以有效地對其進行懲罰和改造,這是設立累犯制度的目的。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滿後一定的時間內又犯較重的犯罪,表明其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比初犯大,但他畢竟沒有被執行過刑罰,既沒有被剝奪人身自由,也沒有被強制勞動,這些人重新犯罪相對於那些受過刑罰處罰並實際被執行的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來說,對人身的危險性一般要小。累犯制度作為從重處罰犯罪的一項刑罰制度,只能適用於被執行過刑罰的犯罪分子。

此類問題的解決會因為判罰法官的不同會有較大的差異,所以自己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這樣就可以進行合理的處置,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由於有關的當事人在緩刑期內有著積極的態度,因此有關的法律解決會從輕處罰,有利於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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