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文反映扶風縣郭某華故意傷害案偵查辦理過程的情況說明

法律 法制 社會 華商網 2017-06-07

近日,有網文反映我縣公安局、檢察院在郭某華故意傷害案辦理中存在問題,看到網絡反映後,我辦立即轉往相關部門核查,經查,此案正在上訴審理期間,網文內容脫離事實。現將案件偵查及辦理情況說明如下:

2016年3月16日下午課間休息時,扶風縣太白初中學學生郭某華在教室因灑水之事與同學顏某恆發生爭吵和打架,被害人顏某程等人來拉架時,郭某與顏某程發生爭吵。當晚放學後,顏某恆、顏某程等四人在放學路上堵住郭某華理論。郭某華稱次日再說,先行離開。

3月17日晚19時許放學後,顏某恆、顏某程又將郭某華叫至街道戲院內,欲再次和郭某華理論。郭某華進戲院後,從書包中拿出私藏的斧頭朝眾人揮砍,致顏某程頭部受傷倒地。後經同學、家人送往扶風縣人民醫院、四醫大學西京醫院救治,經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右側頂枕部、左側顳部頭皮裂傷,右側頂枕葉挫裂傷,右側頂骨部分缺如,左側顳骨骨折。後經寶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顏某程屬重傷二級。

3月18日上午8時許,郭某華在其母蘇某琴的陪同下到扶風縣公安局杏林派出所投案。經訊問,其如實供述了持斧傷人的事實。

該案由扶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郭某華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6年6月27日向扶風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期間,犯罪嫌疑人郭某華母親提出郭某華年齡有誤,8月4日扶風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出補充偵查意見,交由扶風縣公安局補充偵查,經縣公安局重新核實郭某華戶籍信息,提取扶風縣人民醫院婦產科郭某華母親的原始分娩記錄,詢問蘇某琴筆錄等,證實郭某華戶籍登記有誤,其實際出生於2000年7月12日,而非2000年1月11日,案發時系未成年人。後此證據被扶風縣人民檢察院、扶風縣人民法院採納。

2016年9月23日,該案審查終結,扶風縣檢察院以被告人郭某華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提起公訴。扶風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15日開庭審理。2016年12月9日,扶風縣人民法院以郭某華犯故意傷害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郭某某(郭某父親)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顏鵬程經濟損失81630元。

同年12月12日,被害人顏某程及其父顏某學請求縣檢察院對被告人郭某華犯故意傷害罪一案的一審判決提出抗訴。經扶風縣檢察院審查認為,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規定,於2016年12月16日作出不抗訴決定,並依法答覆顏紅某。2016年12月12日,被害人顏某程之父顏紅某對該案民事部分上訴到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之中。

經反覆核查,縣公安局、檢察院在辦理郭某華故意傷害案中,辦案人員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認真審查案件材料,全面核實案件細節和證據,確保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公、檢兩單位分管領導尊重案件事實,對案件嚴格把關審核,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等行為。

扶風縣委外宣辦

2017年5月26日

編輯:徐鋒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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