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福建一鎮黨委書記接受宴請想炫耀高檔酒誤發工作群,引查處

法律 酒店 酒店管理 社會 東南產經網 2018-12-06
「關注」福建一鎮黨委書記接受宴請想炫耀高檔酒誤發工作群,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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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福建一鎮黨委書記接受宴請想炫耀高檔酒誤發工作群,引查處

福建最新整風消息:福建一鎮黨委書記接受宴請想炫耀高檔酒誤發工作群,引來查處;泉州通報2起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典型問題。掃黑除惡消息:福鼎一輔警隊長兼職多家娛樂場所保安,通風報信當“保護傘”。一起來看——

福建一鎮黨委書記接受宴請想炫耀高檔酒誤發工作群,引來查處

“福建省惠安縣輞川鎮黨委書記鄭少龍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時,將所飲用的一瓶高檔白酒拍照想發到朋友小群裡炫耀下,結果不小心發到鎮裡工作群,其群聊內容被截圖,在當地傳得沸沸揚揚。”

最近,2018年第23期《中國紀檢監察》雜誌刊發《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都是怎麼發現的》一文披露了上述消息。最終,這張圖片引來紀檢監察機關的查處。

鄭少龍曾到寧夏同心縣掛職擔任縣長助理,返回福建擔任過輞川鎮鎮長等職,後出任輞川鎮黨委書記。

2017年9月,福建省紀委通報了當年以來查處的7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就涉及鄭少龍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一事。

當時的通報指出,2016年10月9日,鄭少龍獨自到轄區內某私營企業瞭解安全生產和經營情況。當晚,鄭少龍留在該企業食堂用餐,其間飲用了高檔白酒,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惠安縣紀委給予鄭少龍黨內警告處分。

如今,《中國紀檢監察》雜誌點評道,在自媒體時代,一張圖、幾句話,就可能在大眾的“聚光燈”下被廣泛關注、暴露出問題。群眾“圍觀”形成的輿情動態成為靈敏的“四風”定位器,緊跟輿情,就等於佈下了“口袋陣”。

泉州通報2起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典型問題

案例:南安市侖蒼鎮林業站站長林志雄等人在制止違法破壞林地過程中不作為、 亂作為問題。

問題:2017年6月間,侖蒼鎮大泳村村民王某未經審批擅自對擬申請宅基地塊進行平整,破壞林地面積12.9255畝。林志雄不作為,雖下達責令停止通知書,但未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阻止林地被破壞;時任侖蒼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陳發力不作為、亂作為,發現王某破壞林地的違法行為未依法制止,且在審核王某的宅基地申請表時,明知不符合條件仍同意報批;時任侖蒼鎮大泳村村委會主任王萬能亂作為,明知王某不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仍同意報批。

處理:2017年12月,王某被依法立案偵查。2018年10月,林志雄、陳發力、王萬能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案例:德化縣美湖鎮洋田村村委會委員林鬥河在精準扶貧工作中審核把關走過場問題。

問題:2016年1月,林鬥河對貧困戶申請對象林某進行入戶走訪調查時,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走過場,對貧困戶識別不精準,在沒有認真核實林某本人及家庭成員實際收入的情況下,就將林某列為建檔立卡扶貧對象並上報,使林某被列為市級貧困戶並獲得補助款3500元,在社會上產生了不良影響。同時,2017年12月林鬥河因違規為親屬申報貧困戶人口的違紀問題,已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根據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處理:2018年7月,林鬥河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福鼎一輔警隊長兼職多家娛樂場所保安,通風報信當“保護傘”

他是派出所一名輔警隊長,卻私下收受娛樂場所給予的工資和好處費;在KTV、足浴城、商務酒店,他是一名保安,卻利用輔警的權力充當非法交易的“保護傘”。

近日,福建省寧德福鼎市人民法院對原福鼎市桐城派出所第三警務隊輔警副隊長張某涉嫌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同時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

今年4月,福鼎市公安局查處了一起案件:大華商務酒店股東朱某峰在接手酒店管理工作後,開展賣淫等涉黃項目。福鼎市紀委監委對市公安局移交的問題線索認真分析,併成立專案組。

在排查中,專案組發現,朱某峰曾向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輔警隊長張某送上現金2000元。而在傳訊中,張某則解釋,這2000元是他在酒店兼職當保安時每月所得的工資。隨著調查的深入,張某非法兼職涉嫌犯罪的事實浮出水面。

原來,張某任輔警期間,主要協助民警開展接處警、治安巡邏檢查、特種行業和娛樂服務場所監管等。幾年前,張某向某娛樂會所提出兼職當保安的想法,稱自己不僅能夠幫忙擺平鬧事者、處理糾紛,還能在治安檢查中給予照顧。綜合考慮後,對方就答應了他。

不過,張某非法兼職、借權斂財的娛樂場所還遠不止這個。他陸續以兼職保安為名,與東某娛樂會所、金某娛樂商務會所等娛樂場所簽訂了所謂勞務合同,每月收取固定工資,利用輔警身份私下提供照顧、幫助鏟事。

每逢轄區開展治安檢查和巡邏的時候,也就成了張某大肆斂財的時刻。2014年6月至2018年3月間,張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取轄區富某足浴中心、康某足浴店、大某商務酒店、南某足浴店等(部分場所涉嫌組織賣淫活動)錢款後,多次通風報信,將桐城派出所對娛樂服務場所開展的警務行動提前通知場所股東,充當“保護傘”。

經查,在此期間,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桐城派出所轄區內娛樂會所、足浴城等被管理對象錢款共計27.82萬元。庭審中,公訴機關認為,本案屬於典型的以所謂勞務報酬的形式掩蓋行賄受賄的情形。

張某身為輔警,協助派出所民警履行治安、特行、娛樂服務場所檢查等公權力,是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張某在桐城派出所轄區內領取保安薪水,從表象上看是張某為娛樂場所提供勞務獲得的合理報酬,實質是其以合法幌子掩蓋權錢交易的非法所得。

經法庭審理,福鼎市法院以受賄罪對張某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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