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召開緝槍治爆和打擊黃賭毒違法犯罪行動部署會

法律 毒品 政法 社會 青城公安 2017-04-18

4月16日上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召開緝槍治爆和打擊“黃賭毒”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動員部署會。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李志斌出席會議並講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宋小青作工作部署。市公安局黨委班子成員、市公安消防支隊、各旗縣區公安(分)局主要負責人及市局駐樓各單位班子成員在主會場參加會議,各旗縣區公安(分)局、交管支隊、監管支隊、特警一支隊、興安北路辦公區班子成員和股所隊長在各分會場參加會議。會議由市紀委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組組長、市公安局黨委委員韓寶珍主持。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召開緝槍治爆和打擊黃賭毒違法犯罪行動部署會

李志斌副市長指出,打好緝槍治爆和打擊“黃賭毒”這場人民戰爭,是自治區黨委政府審時度勢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以奮發有為的精神、創新的辦法和嚴格的責任落實,把緝槍治爆和打擊“黃賭毒”各項工作往嚴裡抓、往實裡幹、往細裡做,努力在全區當尖兵、站排頭、爭第一。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召開緝槍治爆和打擊黃賭毒違法犯罪行動部署會

李志斌副市長強調,要以強烈的政治意識組織發動,站在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以最高標準、最嚴要求、最實舉措,迅速在全市公安機關掀起緝槍治爆和打擊“黃賭毒”嚴打整治強大攻勢,確保取得突出戰果和重大成效。要以強烈的問題意識攻堅排查,要動員一切力量,採取一切手段,全面開展涉槍涉爆和“黃賭毒”的“大排查”“大清查”工作,牢牢把握工作主動權。要以強烈的底線意識高壓打防,堅持不放過每一條違法犯罪線索,不放過每一起違法犯罪案件,不放過每一個違法犯罪嫌疑人,以高壓態勢“端窩點、摧組織、打團夥、破網絡、抓逃犯”,確保打出聲勢、打出聲威、打出戰果、打出成效。要以強烈的風險意識齊抓共治,積極協調綜治成員單位、責任部門,建立溝通聯繫、協作配合、信息共享、整體聯動的常態長效工作機制,著力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整治的整體工作格局。要以強烈的責任意識推進落實,將各項工作任務量化分解,掛圖作戰、倒排時日、限期交驗,全力推進工作落實,切實做好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堅決打好打贏緝槍治爆和打擊“黃賭毒”違法犯罪人民戰爭。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召開緝槍治爆和打擊黃賭毒違法犯罪行動部署會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群眾舉報涉槍涉爆涉刀違法犯罪獎勵辦法》、《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舉報“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試行)》、《呼和浩特市公民舉報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線索獎勵辦法》具體內容: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群眾舉報涉槍涉爆涉刀違法犯罪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廣大群眾同涉槍涉爆涉刀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群眾可通過電話、信件、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向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0471-110;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信件郵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敕勒川大街1號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701室。

第三條舉報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後,將及時兌現獎勵。獎勵範圍及標準如下:

(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破獲非法持有、走私、製造、私藏、寄遞槍支及零部件案件,收繳軍用槍、獵槍、小口徑槍、火藥槍、仿製槍、自制槍、改制槍1支或者氣槍2支以上的,軍用子彈10發、民用子彈50發以上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獎勵。

(二)根據群眾舉報線索,破獲製造、私藏、私存、寄遞爆炸物品案件,收繳炸藥500克或者黑火藥、煙火劑1000克,雷管10枚,導火索、導爆索20米或者手榴彈、地雷1枚以上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獎勵。

(三)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查破涉槍涉爆涉刀重大案件或取締非法制販、銷售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攤(窩)點的,給予舉報有功人員以下獎勵:

1.破獲持槍傷害、殺人、搶劫、綁架、強姦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視情給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獎勵。

2.查破非法走私、製造、買賣、儲存、運輸、寄遞等涉槍涉爆重大案件的,視情給予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獎勵。

3.取締非法制販改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窩點的,視情給予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獎勵。

4.破獲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繳炸藥、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雷管、導火索、導爆索、手榴彈、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視情給予2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獎勵。

5.查禁、取締非法制販、銷售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槍攤(窩)點的,視情給予500元至10000元以下獎勵。

6.收繳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的,視情給予200元至50000元以下獎勵。

對特別重大的查實案件,根據本地區涉槍涉爆涉刀危害問題程度,可不受獎勵上限的限制。

第四條舉報情況涉及第三條所列兩項以上情形的,按其中獎勵金額高的標準執行,不重複獎勵。

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情況的,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獎勵金;協商不成的,由負責獎勵的公安機關決定。

獎勵程序:1.根據舉報查獲案件或物品;2.核實舉報情況並報批;3.相應公安機關兌現獎勵。

第五條公安機關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將予以嚴厲查處。

第六條舉報人員可向受理公安機關查詢查證核實情況,受理公安機關在不影響案件偵查的情況下應告知舉報人。

第七條對經查證屬實的,舉報人按照受理公安機關通知,到負責獎勵的公安機關或其委託的公安機關,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金。委託他人代領的應憑舉報人有效身份證明、委託證明和代領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自接到領取獎勵金通知之日起,超過6個月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的線索,公安機關已核實或正在偵查的;

(二)舉報人為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務人員,以及其他在公務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線索的工作人員,或舉報線索是由上述人員提供的;

(三)同案犯檢舉的;

(四)其他不予以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舉報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獎勵舉報“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有功人員,嚴厲打擊各類影響社會治安和妨害社會風化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發生在我市的“黃賭毒”違法犯罪活動,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並由此破獲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舉報電話:110。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信件郵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敕勒川大街1號呼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102室。

第三條 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在受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審查、質詢人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舉報下列違法犯罪活動屬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涉黃違法犯罪活動:

1、介紹、容留、引誘、強迫、組織他人賣淫活動;

2、從事賣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場所招嫖活動;

3、淫褻活動;

4、傳播、制販淫穢和色情物品活動;

5、淫穢、色情表演活動;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形式的妨害風化活動。

(二)涉賭違法犯罪活動:

1、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等組織賭博活動;

2、協助組織賭博及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賭款和其他便利條件活動;

3、暴力護賭、追討賭債活動;

4、參與賭博活動;

(三)涉毒違法犯罪活動: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活動;

2、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活動;

3、走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活動;

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及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未經滅活的籽)、幼苗活動;

5、引誘、教唆、欺騙、強迫、容留他人吸毒活動;

6、吸食、注射毒品活動。

第五條 舉報信息應具備有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時間、地點、人員、事件、物品三個以上要素,不能提供違法犯罪活動三要素,僅為懷疑、推測性舉報不適用本獎勵辦法。

第六條 對符合上述獎勵範圍的舉報有功人員,根據舉報提供信息要素的詳實準確程度和查獲案件的性質、情節及影響程度,分別給予以下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一)涉黃違法犯罪活動:

屬一般治安案件,給予100至500元獎勵;屬一般刑事案件,給予500至3000元獎勵;屬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獲違法犯罪人員30人以上或繳獲淫穢物品5000件以上,給予3000元至10000元獎勵;屬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獲違法犯罪人員50人以上或繳獲淫穢物品1萬件以上,給予5000元至20000元獎勵。

(二)涉賭違法犯罪活動:

屬一般治安案件,給予100至500元獎勵;屬一般刑事案件,給予500至3000元獎勵;屬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獲違法犯罪人員50人以上或當場繳獲賭款現金20萬元以上,給予3000元至10000元獎勵;屬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獲違法犯罪人員100人以上或現場繳獲賭款現金50萬元以上,給予5000元至20000元獎勵。

(三)涉毒違法犯罪活動:

舉報涉毒違法犯罪活動,並經查實的:屬一般治安案件,給予200元獎勵;屬一般刑事案件,給予500元獎勵;強制隔離涉毒人員1名,給予獎勵300元;抓獲公安部上網逃犯,給予500元至2000元獎勵;屬公安廳督辦案件的,給予2000元獎勵;屬公安部督辦案件的,給予5000元獎勵;偵破製造製毒原料、製造毒品案件,給予2000元至5000元獎勵。

(四)舉報人有特殊重大貢獻或所舉報的案件被列為全國大案要案的,經市公安局研究批准,可不受上述獎勵限額的限制,但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七條 同一案件被不同舉報人多次舉報的,主要獎勵對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員。同等作用的,主要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該舉報的時間先後為準。

對同一案件舉報人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複獎勵。

第八條 舉報獎勵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公安機關辦理“黃賭毒”案件罰沒款必須按規定全額上繳財政部門。

市、旗縣區各級財政要按照分級保障的原則,根據公安機關實際工作的需要,安排舉報獎勵專項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各級公安機關對舉報獎勵經費要實行專戶存儲、專帳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九條 獎勵舉報實行實名制度。

第十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實施獎勵要由專人負責,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公安機關要建立舉報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姓名、身份及居住地,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有功人員打擊報復,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洩露舉報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職造成其他洩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黃賭毒”案件過程中,必須嚴格依法辦案,不得以罰代刑,降格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 本辦法以人民幣為貨幣結算單位。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呼和浩特市公民舉報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線索獎勵辦法

為充分調動、發揮公民在反恐怖鬥爭中的積極作用,本著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防範為主、懲防結合和先發制敵、保持主動的原則,嚴密防範和嚴厲打擊各類暴力恐怖違法犯罪活動,鼓勵公民舉報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線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呼和浩特市區域內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協助、參與防範打擊和處置暴力恐怖犯罪活動,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條本辦法獎勵內容主要包括舉報以下情形線索:

(一)舉報組織、領導、參加暴力恐怖組織,策劃、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行動性、內幕性線索;

(二)舉報為暴力恐怖活動提供資金、作案工具、場所、交通工具等便利條件,包庇、窩藏涉恐涉暴人員線索;

(三)舉報為暴恐活動製造、經營、運輸、郵寄、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管制刀具等物品線索;

(四)舉報為實施暴恐活動教授、傳播制槍制爆技術和暴力恐怖襲擊方法線索;

(五)舉報製作、經營、傳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宣傳品線索(包括書刊、傳單、電子出版物、音視頻以及其他含有宣揚暴力恐怖、宗教極端內容的物品);

(六)舉報組織、運送、協助涉恐涉暴人員偷越國(邊)境線索;

(七)舉報涉恐逃犯或有重大涉恐嫌疑人員活動線索;

(八)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違法犯罪活動線索。

第三條市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公民舉報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線索獎勵經費,對公民舉報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線索的行為進行獎勵,並實行一報一獎制度。

第四條群眾發現或知悉暴力恐怖違法犯罪線索,可通過以下途徑舉報:

(一)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

(二)登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官方網站舉報;

(三)前往呼和浩特市各級公安機關或政府部門舉報;

(四)直接向執勤民警當面舉報;

(五)通過郵遞信件、發送短信、微博留言、微信參與等形式舉報,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郵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敕勒川大街1號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隊;

(六)通過其他有效途徑或方式舉報。

第五條 對舉報下列案事件線索的,分別予以獎勵:

(一)對正在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分子進行阻止、制服、扭送公安機關,避免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根據其發揮的作用,給予10萬-50萬元人民幣獎勵;

(二)對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線索,且能根據線索直接破獲或預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發生的,根據舉報線索價值,給予10萬-50萬元人民幣獎勵;

(三)對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線索,為破獲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獲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發揮一定作用的,根據舉報線索價值,給予5萬-20萬元人民幣獎勵;

(四)對參與協助公安機關封堵、攔截、圍捕、抓獲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的,根據其表現和發揮作用,給予1萬-20萬元人民幣獎勵;

(五)對提供包庇、窩藏、幫助涉恐涉暴人員線索的;為實施暴恐犯罪活動非法制造、經營、運輸、郵寄、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管制刀具;非法教授、傳播制槍制爆技術和暴力恐怖襲擊方法線索的;組織、運送、協助涉恐涉暴人員偷越國(邊)境等線索,根據舉報線索價值,給予1萬-10萬元獎勵;

(六)對提供為組織實施暴恐活動進行製作、經營、傳播、和藏匿非法宗教活動、非法宗教宣傳品、網上非法傳播煽動暴恐活動等線索的,根據舉報線索價值,給予1000元-5萬元人民幣獎勵。

(七)對提供直接線索,抓獲涉恐逃犯的,給予1-5萬元人民幣獎勵。

第六條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的認定方法及程序:

(一)對舉報的線索由具體查證舉報線索或偵辦涉恐涉暴案件的公安機關負責確定應受獎勵人,並根據應受獎勵人發揮的作用和舉報線索的價值確定獎勵金額上報市反恐辦審核,由市反恐辦進行審核、認定併發放獎金;

(二)對舉報線索一經查證,三日內予以獎勵。

第七條 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獎金的領取方式:

(一)對符合獎勵標準的,由認定單位通知受獎勵人領取獎金;

(二)受獎勵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當面領取獎金,也可以要求通過銀行轉賬等形式領取獎金;

(三)受獎勵人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委託他人代領的,憑舉報人和代領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委託手續領取。

第八條 舉報線索的受理、偵辦單位及獎勵審核、認定機關要加強對舉報信息和受獎勵人及其親屬身份信息的保護,確定專人管理。嚴格為舉報人和受獎勵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情況和受獎勵人及其親屬的身份信息公開或洩露,違者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對提供的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查證、偵辦,對不積極查證、偵辦的,按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第十條 對在舉報中捏造事實和誣告陷害他人或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謊報警情的,一律依法嚴厲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反恐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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