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擔任經理不足10個月 即因餐廳關門遭遇欠薪 憑一張欠條 工會幫員工討薪11萬

法律 法制 社會 勞動午報 2017-06-23

作者:王香闌 來源:

餐廳關張,幹了不到10個月的餐廳經理溫珩偉覺得自己太倒黴:不但工作沒了,還被老闆拖欠3個半月的工資。如今,他又覺得自己太幸運了:申請仲裁維權後又順利申請了工會法律援助,沒花一分錢律師費,工會法援律師胡建新不但幫他打贏官司,還多贏了8萬元,共獲得11.6萬餘元的賠償。

餐廳關門經理遭欠薪

向工會尋求幫助

2017年1月16日是個星期一,下週就是春節了,很多人都在忙著訂車票回家、購置年貨,但在北京市總工會簽約律師胡建新的辦公室裡,他正忙著跟一位勞動者談話。

“我叫溫珩偉,今年30歲,在留香回味餐飲公司做經理還不到一年,現在工作沒了,老闆還拖欠我3個半月的工資不給,所以我才到仲裁委去告他。我上有老下有小,他們都在農村老家,還指望我發了工資過日子呢。”

胡建新安慰他:“彆著急,咱慢慢說。你在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後,經審查符合受援條件,法服中心就指派我來承辦此案。你同意我擔任你的法律援助律師、代理你出庭參加本案的仲裁活動嗎?”

話音未落,溫珩偉搶著說:“太同意了!我從沒打過官司,一直擔心要是維權失敗既丟錢又丟人呢。”

“那請你辦理一下相關代理手續?”“好的。”

簽完委託代理協議,胡建新就問起案件情況。

“我2015年9月1日入職,職位是餐廳經理。”溫珩偉說,“當時說好每月工資1萬元,沒有書面約定,就是老闆張道全口頭跟我說的。他還說工資是按月發放,每月15日之前發上一個自然月的工資。”

“你的工資是現金支付還是銀行轉賬?”胡建新律師又問。

“開始兩個月發的是現金,從第三個月起就改成銀行轉賬。” 溫珩偉說。

“公司跟你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了嗎?”

溫珩偉揺揺頭。

“你現在還在職嗎?”

“2016年6月15日餐廳關張,從那天起我就離職了,而且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15日的工資,他一直拖著沒給我。我是餐廳經理,手下有5個夥計,老闆不僅欠我的錢,還同時欠他們的工資。離職後,我們幾個人經常打電話催他,他總找藉口推脫。我們幾個人一合計,約了一天當面去找老闆談,他又說手頭沒現錢,就給我們寫了一張欠條,您看看。”說著,溫珩偉掏出一張紙遞過來。

胡建新接過來一看,只見上面的文字都是手寫的。其內容是:今欠溫珩偉、周××、王××、劉××、趙××、陳××等六人2016年3月至6月的工資共計122300元整。欠條最後署名欠款人是張道全,落款時間是2016年12月26日。

“這欠條是當著你們的面寫的嗎?簽字和手印也是老闆的?”胡建新問。

“是的。我們本想那天能拿到工資,可他說沒錢,是他主動提出寫欠條的,而且當著我們大家的面寫的。他簽完名字後,我們怕他日後反悔,又讓他按了手印。”停了一下,溫珩偉接著說:“拿到欠條後我們心裡就踏實些了,心想他肯定會還錢的,可聯繫幾次後,再打電話他就不接了。沒辦法,我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了。”

“你還有其他證據材料嗎?”

溫珩偉雙手一攤:“沒有了。”

因未簽訂勞動合同

律師提議增加訴求

通過了解案情,胡建新認為此案的關鍵問題是要證明溫珩偉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他仔細看了看欠條,然後對溫珩偉說:“這個是關鍵證據,一定要收好。”

胡建新知道,溫珩偉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餐廳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繳費記錄,要證明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有很大難度。但有了這張欠條,加之工資卡銀行轉賬明細單、5個夥計可以做證人提供證言,這些可以構成證據鏈,可以有效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胡建新叮囑溫珩偉:“你到銀行把工資卡的轉賬明細單打印一下,若工資是通過公司的企業賬號轉過來的最好。不過,這種可能性不太大。就算是通過老闆張道全個人銀行賬戶轉過來的也沒關係,我們可以通過企業工商登記信息中張道全為該公司法人的身份,來證明你每月收到的錢是工資。”

胡建新是個經驗豐富的工會法律援助律師,在為職工代理案件過程中,他發現很多勞動者本來是合法權益確確實實受到侵害了,但因其沒有證據,或者提供的材料並不能有效證明其主張,使得維權過程異常艱難,有時甚至會以失敗告終。面對溫珩偉這個案件,胡建新律師心裡有了底:即使老闆張道全對此欠條矢口否認,勞動者也可向仲裁庭申請筆跡和指紋鑑定,而鑑定結果一旦證實欠條確實為張道全所寫,不但坐實了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而且鑑定費也要由單位支付。

另外,這張欠條還有一箭雙鵰的作用:既可以證明溫珩偉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又能證明單位確實欠付溫珩偉3個半月的工資。但是,問題來了:這是一張欠6個人工資的總欠條,只有一個欠付總數,至於每個人究竟被欠了多少工資並沒有具體說明。所以,要想打贏官司,必須計算出溫珩偉被欠工資的數額。

於是,胡建新拿來計算器算了起來。過了一會兒,他抬起頭說:“公司應該向你支付2016年3月1日至6月15日的工資36231元。”

溫珩偉喜出望外:“這麼多?我以為只有35000元。”胡建新解釋:“不是說一個月工資標準是1萬元,半個月就是5000元,而要看出勤多少、實際工作了多少天來計算。”

“我有個事想問問,很多人都說公司應該跟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要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賠償。我是餐廳經理,也能要求單位支付這種賠償嗎?”溫珩偉問。

“可以呀。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1條要求:根據勞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規定,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胡建新說。

胡建新接著說:“你們公司是民營企業,雖然你的崗位是餐廳經理,但是由老闆招聘來的,要接受老闆的管理和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公司應當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單位沒這麼做,按照‘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規定,你有權要求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賠償,但這個賠償金要從入職的第二個月起計算。”

溫珩偉點點頭:“聽您這一說,我長了好多知識。”

就這樣,在胡建新幫助下,溫珩偉增加了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賠償的請求事項。

公司無故不出庭

被裁賠償11萬

仲裁庭審時,胡建新與溫珩偉早早趕來,而公司過了開庭時間還未來。等了半個小時,見公司仍未有人來,仲裁員表示,仲裁委此前已向留香回味餐飲公司送達申請書、立案通知書、出庭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進行缺席審理。

溫珩偉宣讀申請書、介紹事情經過後,胡建新向仲裁庭提交了各項證據,仲裁員對相關事實進行了詢問。

在陳述階段,胡建新從該案事實出發,結合適用的法律法規,有理有據地向仲裁庭發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見。

胡建新說:“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是個關鍵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5年發佈《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對於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是否成立做了規定:(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由此來看,溫珩偉與公司之間的關係,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因而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近日,仲裁委作出裁決。裁決書指出,留香回味餐飲公司經仲裁委通知未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答辯的權利,並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根據溫珩偉提供的欠條,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以及《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仲裁委認定溫珩偉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仲裁委裁決留香回味餐飲公司向溫珩偉支付2016年3月至6月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共計116231元。

拿到裁決書時,溫珩偉非常激動:“沒花一分錢代理費,工會律師胡建新不但幫我打贏了官司,還一下多得了8萬元賠償啊!”

(本文中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