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榮華老人20多年前,在山上撿到遺棄女嬰。抱回家細心照養,如今孩子長大成人。女嬰父母找上門來,讓老人交出女兒,要不然就告他拐賣嬰兒。
無奈的王榮華老人,最終將自己親生兒子一家三口出車禍死亡的賠償金,十萬塊錢給了對方。
這個新聞著實讓人憤怒!而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又不得不去深思。
王榮華老人真的是拐賣嬰兒嗎?
首先要考慮兩個法律問題:
第一,對兒童的收養如何才能做到合法有效;
第二,第二,對於王榮華老人和棄嬰的親生父母行為的法律認定。
首先,根據我國《收養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從這條新聞來看,被遺棄的女嬰是可以被王華榮老人所收養的,避免女嬰成為大家口中的“黑戶”,需要讓收養合法化,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其次,新聞中提及的王華榮老人是否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問題。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或收養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那麼王華榮老人沒有相關的主觀目的和行為,是不構成拐賣兒童罪的。
再次,該女嬰的親生父母遺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遺棄罪。
並且以告王榮華老人拐賣婦女兒童為要挾索要十萬元,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話,對方已經構成了敲詐勒索罪。
文:河南廣學律師事務所 張貝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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