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剛過幾天,房子就降價30萬,找開發商會退回差價?'

法律 律視微言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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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現在什麼價格最牽動人心,相信大部分人會說房價!沒錯,雖然近年來這房價趨於穩定了,但大部分地區還是穩步上漲的節奏。很多人一直在等待買房的最佳時機,怎料,這人算不如天算。這不,青島呂女士千挑萬選終於買了一套房。就在她剛辦理完貸款,房子竟然降了30萬。這事怎麼辦?

呂女士,2019年5月買了一套房,當她辦完貸款後,卻發現房價已經跌了30萬。她立刻撥打了樓盤銷售顧問的電話,對方表示,呂女士買房的時候是按六五折的價格,而現在這個小區的房子已經賣完了。現在的特價房是由於施工方急於回款,所以將開發商抵押給他們的房子以五折價格急售,所以才產生這30萬的差價。呂女士自然是不能接受,自己辛辛苦苦賺錢買的房,竟因幾天時間貶值了30萬。她多次找到售樓人員協商,結果都是不退差價,呂女士十分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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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現在什麼價格最牽動人心,相信大部分人會說房價!沒錯,雖然近年來這房價趨於穩定了,但大部分地區還是穩步上漲的節奏。很多人一直在等待買房的最佳時機,怎料,這人算不如天算。這不,青島呂女士千挑萬選終於買了一套房。就在她剛辦理完貸款,房子竟然降了30萬。這事怎麼辦?

呂女士,2019年5月買了一套房,當她辦完貸款後,卻發現房價已經跌了30萬。她立刻撥打了樓盤銷售顧問的電話,對方表示,呂女士買房的時候是按六五折的價格,而現在這個小區的房子已經賣完了。現在的特價房是由於施工方急於回款,所以將開發商抵押給他們的房子以五折價格急售,所以才產生這30萬的差價。呂女士自然是不能接受,自己辛辛苦苦賺錢買的房,竟因幾天時間貶值了30萬。她多次找到售樓人員協商,結果都是不退差價,呂女士十分氣憤。

買房剛過幾天,房子就降價30萬,找開發商會退回差價?

氣憤歸氣憤,對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價格變動,一方是否有權主張按新的價格履行合同呢?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具體到本案中,在呂女士與售樓方簽署合同時,合同已經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誠然,合同具有嚴肅性,合同一旦生效,未經雙方同意,不能隨意改變合同內容。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在合同法上被稱為“情勢變更”。所謂“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於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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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現在什麼價格最牽動人心,相信大部分人會說房價!沒錯,雖然近年來這房價趨於穩定了,但大部分地區還是穩步上漲的節奏。很多人一直在等待買房的最佳時機,怎料,這人算不如天算。這不,青島呂女士千挑萬選終於買了一套房。就在她剛辦理完貸款,房子竟然降了30萬。這事怎麼辦?

呂女士,2019年5月買了一套房,當她辦完貸款後,卻發現房價已經跌了30萬。她立刻撥打了樓盤銷售顧問的電話,對方表示,呂女士買房的時候是按六五折的價格,而現在這個小區的房子已經賣完了。現在的特價房是由於施工方急於回款,所以將開發商抵押給他們的房子以五折價格急售,所以才產生這30萬的差價。呂女士自然是不能接受,自己辛辛苦苦賺錢買的房,竟因幾天時間貶值了30萬。她多次找到售樓人員協商,結果都是不退差價,呂女士十分氣憤。

買房剛過幾天,房子就降價30萬,找開發商會退回差價?

氣憤歸氣憤,對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價格變動,一方是否有權主張按新的價格履行合同呢?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具體到本案中,在呂女士與售樓方簽署合同時,合同已經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誠然,合同具有嚴肅性,合同一旦生效,未經雙方同意,不能隨意改變合同內容。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在合同法上被稱為“情勢變更”。所謂“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於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買房剛過幾天,房子就降價30萬,找開發商會退回差價?

司法實踐中,對於情勢變更原則的運用,是非常謹慎的。必須是發生了當事人無法預見、非不可抗力,且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會使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這種情況下,對於顯失公平的當事人有權利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本原則的運用,明顯排除了商業風險。

那麼,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有什麼區別呢?

1、商業風險屬於從事商業活動所固有的風險,作為合同成立基礎的客觀情況的變化未達到異常的程度。如一般的市場供求變化、價格漲落等情況;而情勢變更則是作為合同成立基礎的環境發生了異常變動。

2、商業風險,法律推定當事人有所預見,能預見,因此造成的損失可歸責於當事人;而情勢變更,必須是當事人未預見,不能預見的情形,相應造成的損失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具體到本案中,房子的價格原本也是一天一個價。在同一天當中,也是有些地方漲價,有些地方降價。所以,房子價格的變動屬於能預見的商業風險。另外,根據售樓人員的介紹,呂女士買的房子是開發商的,而特價房是開發商抵押給施工方的。施工方為了實現抵押權,將房子儘快賣掉,其目的與開發商不一樣,不具有可對比性。呂女士簽署的合同依法有效,不具備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條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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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現在什麼價格最牽動人心,相信大部分人會說房價!沒錯,雖然近年來這房價趨於穩定了,但大部分地區還是穩步上漲的節奏。很多人一直在等待買房的最佳時機,怎料,這人算不如天算。這不,青島呂女士千挑萬選終於買了一套房。就在她剛辦理完貸款,房子竟然降了30萬。這事怎麼辦?

呂女士,2019年5月買了一套房,當她辦完貸款後,卻發現房價已經跌了30萬。她立刻撥打了樓盤銷售顧問的電話,對方表示,呂女士買房的時候是按六五折的價格,而現在這個小區的房子已經賣完了。現在的特價房是由於施工方急於回款,所以將開發商抵押給他們的房子以五折價格急售,所以才產生這30萬的差價。呂女士自然是不能接受,自己辛辛苦苦賺錢買的房,竟因幾天時間貶值了30萬。她多次找到售樓人員協商,結果都是不退差價,呂女士十分氣憤。

買房剛過幾天,房子就降價30萬,找開發商會退回差價?

氣憤歸氣憤,對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價格變動,一方是否有權主張按新的價格履行合同呢?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具體到本案中,在呂女士與售樓方簽署合同時,合同已經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誠然,合同具有嚴肅性,合同一旦生效,未經雙方同意,不能隨意改變合同內容。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在合同法上被稱為“情勢變更”。所謂“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於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買房剛過幾天,房子就降價30萬,找開發商會退回差價?

司法實踐中,對於情勢變更原則的運用,是非常謹慎的。必須是發生了當事人無法預見、非不可抗力,且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會使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這種情況下,對於顯失公平的當事人有權利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本原則的運用,明顯排除了商業風險。

那麼,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有什麼區別呢?

1、商業風險屬於從事商業活動所固有的風險,作為合同成立基礎的客觀情況的變化未達到異常的程度。如一般的市場供求變化、價格漲落等情況;而情勢變更則是作為合同成立基礎的環境發生了異常變動。

2、商業風險,法律推定當事人有所預見,能預見,因此造成的損失可歸責於當事人;而情勢變更,必須是當事人未預見,不能預見的情形,相應造成的損失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具體到本案中,房子的價格原本也是一天一個價。在同一天當中,也是有些地方漲價,有些地方降價。所以,房子價格的變動屬於能預見的商業風險。另外,根據售樓人員的介紹,呂女士買的房子是開發商的,而特價房是開發商抵押給施工方的。施工方為了實現抵押權,將房子儘快賣掉,其目的與開發商不一樣,不具有可對比性。呂女士簽署的合同依法有效,不具備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條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履行。

買房剛過幾天,房子就降價30萬,找開發商會退回差價?

通過今天的案例,我們想告訴大家,不管是投資還是居住,在您買房之前,一定要充分做好市場的調研工作,全面考慮。而一旦簽署合同,就具有法律約束力,不管是降價還是漲價,未經雙方同意,都不能改變合同已經約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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