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約定放棄的效力如何界定?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

法律 民法 銀行 建築 自媒體 讀書 天津二中院 2019-04-05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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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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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約定放棄作出了規定

本期法信乾貨小哥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約定放棄問題

摘編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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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最高法觀點

1.承包人允諾放棄或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後對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的效力

《合同法》第286條賦予建設工程價款債權就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效力。這條規定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不僅對發包人的利益有影響,對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和建設工程的抵押權人的利益也有較大影響。就對建設工程的處分而言,這一制度賦予了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以對抗發包人、發包人的債權人以及建設工程的抵押權人的效力。

因此,承包人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不再是普通的對人權,而取得了一定對世權的特性。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的這一特性不僅使其在清償順序中居於有利地位,還使承包人獲得了對抗發包人、發包人的債權人以及建設工程抵押權人的權利。如果發包人要處分建設工程,承包人有權提出異議,因為這會損害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如果發包人的債權人或者建設工程的抵押權人,起訴發包人清償債務勝訴後,申請對建設工程強制執行的,承包人有權根據其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提出執行異議或者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果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將建設工程轉讓給第三人,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也不應因此受到損害。《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批覆》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鑑於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具有優先於抵押權的效力,該優先受償權也應當具有物上追及力。

司法實踐中,這一觀點存在爭議。另有觀點認為,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承包人只能向發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司法實踐對這一問題也持肯定意見。因此,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能夠對抗受讓建設工程的第三人。如果承包人允諾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其建設工程價款債權則失去上述效力,不能對抗發包人、發包人的債權人、建設工程的抵押權人和受讓人。如果承包人允諾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則其建設工程價款債權在其允諾的範圍內失去上述效力。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2.要注意區分承包人與發包人是約定放棄還是約定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如果承包人與發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則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與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相同,排在設有抵押的債權之後。如果承包人與發包人約定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則需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具體約定來確定發包人各債權人之債權的清償順序。對於該約定,建設工程的抵押權人、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均可據以對抗承包人。如承包人與發包人約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時間和條件,則需要約定的時間屆至或者約定的條件成就後,承包人才能行使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通常情況下,承包人與發包人約定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為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該特定第三人一般也是合同當事人。例如,發包人為了向商業銀行貸款,商業銀行為了確保自己的貸款債權的實現,會要求與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約定,約定承包人在商業銀行的抵押權實現之後或者商業銀行的貸款債權全部實現之後,才能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的優先受償權。這類約定主要為保護髮包人特定債權人的利益,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或者建設工程的其他抵押權人不能以此類約定對抗承包人。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3.對承包人惡意拖欠工資、濫用本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解釋的行為,不予支持

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否損害建築工人利益,應當從承包人整體的資產負債狀況、現金流情況等作出判斷,而不能以是否欠某一建築工人的工資為判斷標準。

人民法院應當積極維護建築市場的誠信。建築市場上,有些不誠信的建築施工企業,在投標時或者在協商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盡力降低報價,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或者結算建設工程價款時,又儘量否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有關約定,盡力提高結算工程價款的數額。對於這類不誠信行為,人民法院不應支持。理解和適用本條解釋(同上)的關鍵和難點在於判斷髮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否損害建築工人利益。如果僅以承包人存在個別的欠薪行為,就認定其與發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了建築工人利益,進而認定該約定無效,則可能會對承包人產生負面激勵,使其惡意拖欠建築工人工資,以達到繼續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目的。

因此,對承包人惡意拖欠工資、濫用本條解釋(同上)的行為,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法信 · 裁判規則

1.建築施工企業自願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為有效——甲公司訴乙公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建築施工企業放棄優先受償權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符合意思自治原則,其放棄優先受償權之後又主張放棄無效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此外,優先受償權並沒有絕對的排他性,且建築施工企業放棄的僅僅是針對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並未放棄自身的債權。因而,建築施工企業自願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為有效。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4年7月2日第7版

2.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法定的、具有擔保性質的民事財產權利,可以約定放棄——A公司與B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權利,屬於具有擔保性質的民事財產權利。作為民事財產權利,權利人當然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行使,當然也應當允許其通過約定放棄。

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2108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判參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3.承包人預先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損害工人工資等第三人利益應認定無效——菏澤市永安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山東通德錦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的創立目的不僅在於保護施工企業的權益,更在於解決工程建設中拖欠的工程款問題,從而有效保障工人工資及施工人材料款。承包人放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犧牲了材料款權利和工人的工資權利,侵害了第三人利益,故其預先放棄無效。

來源:法信精選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預先放棄以無效為原則,特定條件下為例外——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訴南通潤通置業有限公司、江蘇南通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預先放棄以無效為原則,特定條件下為例外。

如果承包人預先放棄優先權的同時,已經有一定的擔保措施確保承包人工程款的有效實現,或者與另一個更值得保護的權利或者秩序相比,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重要性處於劣勢,則該預先放棄的行為可以被認定為有效。

案號:(2013)通中民初字第46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5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法信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9、承包人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並未禁止承包人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承包人自願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只涉及承包人自身利益的,該放棄行為有效。但該放棄行為損害實際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對該第三人不產生效力。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十五、承包人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債權依法轉讓,債權受讓方主張其對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可予支持。承包人在轉讓工程款債權前與發包人約定排除優先受償權的,該約定對承包人以外的實際施工人不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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