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四大檢察“落地生根”需辯證處理三大關係'

法律 刑法 民法 憲法 落地生根 西安檢察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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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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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佈!四大檢察“落地生根”需辯證處理三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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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佈!四大檢察“落地生根”需辯證處理三大關係

最高檢發佈!四大檢察“落地生根”需辯證處理三大關係

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 王祺國

四大檢察監督職能已經得到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肯定,這標誌著中國檢察監督體系日趨成熟和定型,對中國檢察制度的科學發展有著里程碑意義。檢察監督體系是一個系統工程,既要發展完善,更要落地生根。

確立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的檢察監督體系的重要目的,就是從整體上體現和維護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地位。全面、協調、充分發展,是四大檢察監督體系的立身之基、發展之要,是正確把握和有效實施四大檢察監督體系的主線。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就是基本的訴訟規律和訴訟規則,包括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監督都應當按照相應訴訟規律和訴訟規則進行。這應當是確立和實施檢察監督體系的題中之義。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作出的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中指出:更好發揮人民檢察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各項檢察職能,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更高水平司法保障。這表明,進入新時代,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四大檢察監督職能已經得到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肯定,這標誌著中國檢察監督體系日趨成熟和定型,對中國檢察制度的科學發展有著里程碑意義。同時,檢察監督體系是一個系統工程,既要發展完善,更要落地生根。

完善檢察監督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進入新時代發展之必然。它充分展示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優越性,集中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國情特色。四大檢察監督是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這一法治大廈的四大支柱,是依法履行好憲法、法律賦予檢察監督職能的總綱,對中國檢察事業進入新時代的發展的重要意義現實而深遠。正確把握和實施四大檢察監督體系,要辯證處理好以下三個重大關係。

全面、協調、充分之間的關係

長期以來,以刑事為主線的刑事與民事、實體與程序、打擊與保護、訴訟與非訴訟之間檢察監督的不全面、不協調、不充分發展,一直是影響我國檢察整體法律監督權威的重要內在原因。確立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四大檢察監督體系的重要目的,就是從整體上體現和維護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地位。全面、協調、充分發展,是四大檢察監督體系的立身之基、發展之要,是正確把握和有效實施四大檢察監督體系的主線。全面性表明四大檢察監督體系是一個相互依存、互相關聯的檢察監督的有機統一體,是協調性和充分性的前提和基礎,而協調性、充分性是全面性的保證和提升,共同從整體上提升檢察監督的能力、水平,共同增強檢察監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更高質量、更高水平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全面性要求四大檢察監督體系都要在整體上依法全面開展,不可厚此薄彼、顧此失彼,更不能留下真空和盲區。要切實改變以往“重刑輕民”的檢察監督的機構設置、力量配置、評價機制,保證四大檢察監督領域都要有對應的、專門的業務機構、組織體系、工作機制,都能夠在全國四級檢察機關落地生根。協調性是指四大檢察監督領域既要依法履行好各自的法定職責,不可怠於職守、轉移責任;又要從共同體立場出發兼顧各方、相得益彰,以1+1大於2的功效使整體檢察監督均衡發展、效果倍增。從法律和實踐看,檢察監督職能存在很多的交叉性、關聯性,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是橫跨刑事檢察和民事檢察,而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則與民事檢察、行政檢察更是有著法律上、執行上的內在聯繫。這就要求各項檢察監督工作相互照應、互相支持。同時,因為法律授權不同、擔負任務不同,應當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抓住主要矛盾和發展規律,正確處理好四大檢察監督協調發展過程中輕重緩急、重點與一般、數量與質量、效率與效果的關係,保證四大檢察監督良性互動、循環發展。充分性既要求檢察監督整體上要充分發展,更是指四大檢察監督體系本身要充分發展。檢察監督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公益訴訟領域的不充分性是法律供給滯後性、不充分導致的內生性、結構性問題。如何解決這個不充分的問題,應當按照“做優刑事檢察、做強民事檢察、做實行政檢察、做好公益訴訟”的要求對標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檢察監督的新期待,深度挖掘檢察監督體系的各自優勢,形成有特色的差別化的可持續的充分性,併為檢察監督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充分說服力的實踐依據,從而使中國的檢察監督真正全面協調充分發展。

雙贏、多贏、共贏之間的關係

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存在神祕主義、單邊主義傾向,沒有用心去了解被監督者的感受和承受力,“一廂情願”式的監督甚至粗放型監督往往引起被監督者的反感、反制,滋生不必要的矛盾、衝突,嚴重影響法律監督的形象和效果。應當明確,檢察監督的基本價值就是為了實現公平正義,就是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在黨的領導下的執法、司法制度中,檢察機關與被監督者有著共同的法治原則、宗旨、目標、價值,是一個緊密型的法治命運共同體,都有著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神聖使命。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原則,並不意味著檢察監督只是檢察機關單方的意志和行為,是檢察機關的法治特權。其實,檢察監督本質上是一種程序啟動權、實體建議權,最終必須通過被監督者依法定程序對原生效的裁判、決定等進行重新的法律審查和判斷。從這個意義上講,任何檢察監督都是雙向互動、平等互利的過程,完全沒有理由和必要把被監督者視為檢察監督的對立面,把檢察監督變成“我高你低、我贏你輸”的零和博弈的沒有硝煙的“戰場”。確立和實施四大檢察監督體系,檢察機關必須要切實改變片面的、單向性的法律監督觀,堅持從問題、效果導向出發,堅持求同存異、和而不同,共同創造環境友好型的檢察監督氛圍,構築雙贏多贏共贏的新型和諧法律監督關係。雙贏多贏共贏呈現檢察監督效果最大化的層級遞進狀態,表明檢察監督在共同維護執法、司法的公正和權威上只做加法、乘法,而不做減法、除法,這也預示著檢察監督必須質量至上、精準監督,檢察監督應當講究策略、注重藝術。這是新時代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應該堅持的先進理念和行為準則。其中,雙贏是基點,是基本前提,離開雙贏,多贏共贏無從談起。如果說雙贏主要指檢察機關與被監督者之間通過檢察監督共同維護執法、司法權威和尊嚴;那麼,多贏共贏便是檢察監督永無止境追求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這種最佳的檢察監督效果,既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監督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又要讓國家的法律在每一個執法、司法辦案中都能不折不扣地執行,更要讓每一次檢察監督活動成為維護法制權威和尊嚴、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法治化的積極因素。

分工配合與制約之間的關係

確立四大檢察監督體系,使我們對檢察監督的原則和理念有了更高更遠的認識。根據憲法第140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檢察機關在對刑事訴訟活動開展法律監督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確保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的重大法律原則。那麼,這一原則在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中是否也應當參照執行,目前關注者甚少。我們認為,檢察監督因法治分工而生,作為法律監督的檢察監督是要受“法無授權不得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法治最基本的規則約束的,必須關進法治的籠子裡。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嚴格規定了公權力的邊界、範圍和責任,既是加強配合的前提,也是加強監督的前提。四大檢察監督分別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大訴訟領域和與三大訴訟有著內在關聯的公益訴訟領域,不論檢察機關是否一開始介入訴訟,檢察監督最終都是按照訴訟法規定的職能、程序、方式進行的,其質量、效率和效果都建立在訴訟規則和規律基礎上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就是基本的訴訟規律和訴訟規則,包括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監督都應當按照相應訴訟規律和訴訟規則進行。這應當是確立和實施四大檢察監督體系的題中之義。正確處理好分工配合制約關係,對於依法、規範、理性把握好檢察監督的範圍、邊界、底線有著重要的法律意義,能夠自覺有效地防止檢察監督職能的濫用和檢察監督實踐中的亂象。這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構建新型法律監督關係,依法平等、理性、平和、文明開展法律監督的基本法治準則之一。有了這樣的認識和實踐,正確處理雙贏多贏共贏的辯證關係、推進檢察監督全面協調充分發展就有了共同的基礎。(《人民檢察》2019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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