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蘇富特(08045)與中核華興建設達成和解 調解款項約2.01億元

法律 南京大學 建築 大學 智通財經 2017-06-11

南大蘇富特(08045)發佈公告,該公司、原告中核華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前稱中核華興建設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華興建設有限公司及南京鵬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進一步訂立有關新還款安排的協議。

根據調解協議支付調解款項,包括本金額人民幣1.83億元連同其應計利息的截止期限獲延長至2017年9月30日。

公告稱,鵬大將促使按原告指定將其位於中國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揚子江大道與漢中門大街交匯處名為南京涵碧樓行館的新房地產項目中所開發的39項住宅物業轉讓予華興,以根據調解物業的總價值按等額基準清償調解款項(估計為人民幣1.99億元)。上述轉讓所產生的任何稅項將完全由該公司承擔。調解物業為未竣工公寓,故尚未由開發商交付。鵬大已悉數支付調解物業的購買價。

就上述轉讓而言,華興須於還款協議日期起15日內就收購調解物業,與開發商直接訂立正式買賣協議。預期調解物業可於2017年9月30日或之前連同發出適當業權契據一併交付予華興。

倘調解物業的總價值低於調解款項總額,則該公司將按原告指定向華興作出現金付款以補足短缺金額。

假設全部調解款項將僅於2017年9月30日支付,則調解款項將為人民幣2.01億元,其中人民幣1.99億元將以向華興轉讓調解物業的方式支付,餘額人民幣253.3萬元將由該公司以現金支付。

原告將於華興與開發商就收購的調解物業籤立上述正式買賣合約日期起計3日內向法院申請暫停針對該公司的強制執行程序。於悉數支付調解款項後,原告將於下一個工作日向法院申請解封對該公司資產(包括其房地產及銀行賬戶)的查封或任何其他保全措施。

此外,該公司與鵬大亦訂立一份獨立協議,據此,訂約方協定該公司將以上文所載的方式償還鵬大實際墊付併為及代表該公司支付予原告指定人士的部分調解款項,及支付有關墊付款項按年利率12%計算的利息。協議並無規定還款時限,該公司可隨時還款。

據悉,中核華興建設於2014年9月起訴該公司,指其拖欠支付軟件城二期建築費用,而有關費用總額約為1.75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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