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第62期」服務群眾沒有休止符|記“全市優秀法官”、岑溪市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主任陳金明

法律 曾毅 交通 農村 岑溪法院 2017-06-25
「17年第62期」服務群眾沒有休止符|記“全市優秀法官”、岑溪市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主任陳金明

陽光正氣而不乏威嚴,親切和藹中透露出幹練。他是同事眼裡的先進模範,群眾交口稱讚的優秀法官。他就是2016年“全市優秀法官”、岑溪市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主任——陳金明。

「17年第62期」服務群眾沒有休止符|記“全市優秀法官”、岑溪市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主任陳金明

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陳金明擔任岑溪法院交通審判庭副庭長,2016年12月,被任命為訴訟服務中心主任。無論是在交通審判庭還是訴訟服務中心工作,陳金明始終忙碌在服務群眾的第一線。他以群眾滿意為目標,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訴訟服務,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善調解 修復親情促和諧

在工作中,陳金明堅持“能調則調,調判結合”的原則。2016年,陳金明共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138件,調解撤訴105件,調撤率為80%。

2012年8月,趙家兩兄弟搭乘姑婆趙某的順風車從鄉鎮到市區上學,途中遭遇車禍,導致兩兄弟不同程度的受傷,並留下後遺症。該事故經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趙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賠償了趙家兩兄弟10.3萬元後便不願再出錢。雙方當事人的關係也從感情甚好發展成姑侄對簿公堂的僵局。趙家兩兄弟要求趙某分別賠償兩人醫療費、護理費、鑑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22萬元和29.5萬元。

陳金明接到案件後,認為雙方當事人原本是關係甚好的親戚,調解是最好的結案方式。主辦法官通過背對背調解,一方面既向被告打親情牌又向被告說法釋理,解釋清楚法律的相關賠償標準;另一方面,勸說原告體諒被告的經濟能力,適當讓步。

在陳金明的多次調解下,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趙蘭自願在已賠償10.3萬元的基礎上,再一次性分別賠償給趙家兄弟每人15萬元 ,一共賠償30萬元。

通過調解,親戚之間消除了隔閡,相互體諒,和好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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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明(左二)通過電話調解一起當事人在外地的交通事故糾紛,貴州籍的當事人送來錦旗

促履行 當事人權益及時兌現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有特殊的緊迫性,很可能關係到當事人急需的‘救命錢’,一旦進入二審或者執行程序,不僅耗費當事人很多精力,也不利於他們合法權益的及時兌現。” 陳金明說,他堅持訴前、訴中、訴後全程調解,不放過任何一個可以讓當事人及時兌現合法權益的機會。

去年10月,岑城鎮村民曾毅駕駛一輛無號牌、無保險的摩托車,與朱建坤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朱建坤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曾毅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朱建坤出院後,將曾毅訴至交通審判庭。曾毅在簽收了相關訴訟材料後,便再也聯繫不上。主辦法官陳金明依法對該案作出了缺席判決。

陳金明通過當地村委會找到了曾毅,送達了判決書,同時,向他解釋“案件標的額較小,和解對雙方都有利”的道理,並告知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後果。經過一番努力,曾毅同意和解,陳金明當場電話聯繫原告進行溝通,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

“為了讓我能儘快拿到賠償金,法官在判決後還做了那麼多工作,真是辛苦了!”朱建坤在電話裡感激地對陳金明說。

2016年,陳金明所審結的案件80%結案週期短於25天,並且有執行內容的案件90%得到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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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明(左三)在訴訟服務中心調解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守廉潔,維護公平正義

“公生明、廉生威”是陳金明的座右銘。他所處理的案件大多涉及人傷人死或財物損失案件,尤其是在處理賠償時,由於城鎮和農村的賠償標準差別較大,有些當事人會鑽空子。

在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原告樑某的兒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兒子本為農村居民,但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偽造了其兒子事故發生前在城鎮居住生活滿一年以上的事實。其代理律師還私下表示,如果能夠按城鎮標準處理,有酬謝。但陳金明不為所動,秉著“司法公正是審判工作的生命”信念,在開庭前,對原告所提供的證據逐一進行調查核實,同時走訪了證人,告知了證人做偽證的結果。最後,開庭時,原告主動變更訴訟請求,所有標準按農村標準主張,庭審結束時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賠償協議,實現了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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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明在庭審中

梧州法院新媒體團隊製作

文字:溫穎

圖片:岑溪法院提供

編輯:羅豪

審核:蕭夏

轉載自公眾號“梧州中院”

岑溪法院新媒體團隊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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