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到信法的距離有多遠

法律 反腐倡廉 時政 湖南信訪 2017-05-11

網上信訪是一個更加便捷、成本相對低的信訪方式,但信訪制度的完善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可能單兵突進、一蹴而就

網上信訪是一個便捷、低成本的信訪方式

近日,國家信訪局門戶網站網上投訴全面放開,這對於便利上訪人具有明顯的積極意義。應用高科技技術拓寬信訪渠道,信訪人不需要親自來信訪機構,就可以在網上行使上訪權利,既可以減輕信訪群眾的車馬勞頓,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進京信訪量。相較於以往信函郵寄的上訪方式,網上信訪速度更快、準確性更高,而且能保障信訪機關及時收到信訪材料,便於及時處理信訪案件。從信訪人角度來說,網上信訪雖然是一個更加便捷、成本相對低的信訪方式,但關鍵是要落實“件件有迴音”的承諾,設計和落實好投訴之後的跟蹤和監督制度。

在關注網絡信訪的同時,也必須看到信訪制度的完善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可能單兵突進、一蹴而就。如果不暢通法律救濟渠道,徹底解決信訪不信法的問題,不從根本上解決以信訪數量的多少作為地方穩定的指標等根本性的制度問題,那麼網上信訪的新方式只能進一步增加信訪量,使信訪問題愈演愈烈。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除了要保證上訪人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救濟權之外,還要對信訪的體制機制和運作模式進行徹底改革,逐步弱化信訪制度,暢通法律救濟渠道,減少以人治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現象,逐步實現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的新格局。

信訪制度發展過程中出現異化現象

原來的信訪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變異的現象,由民意反映渠道演變成為解決糾紛矛盾,特別是法律糾紛的主渠道。隨著信訪逐漸成為人們解決糾紛矛盾的主要方式,一方面強化了行政方式解決糾紛矛盾的傾向,加劇社會管理中的人治色彩,損害法治的權威,另一方面,也使得越來越多的糾紛矛盾湧入信訪渠道,助長了人們靠鬧事解決問題的心理,從而將社會矛盾的解決推入維穩的困局,而且越陷越深。

第一,異化了的信訪實踐已經偏離了信訪原有的功能。信訪機關不應該發揮實質解決法律糾紛的功能,這個功能應該交給仲裁機關、司法機關,由正規的法律渠道來解決。第二,信訪如果成為解決法律糾紛的主渠道的話,必然會吸引越來越多的上訪人,通過信訪途徑尋求救濟,最終就會導致信訪不信法。第三,信訪並不能有效解決法律糾紛,只會增加新的矛盾和糾紛。

信訪制度本質上具有人治和封建色彩。溫家寶同志在2008年5月4日到中國政法大學視察的時候,曾說過這樣一段話: “所謂上訪,它所體現的不是法律的程序,還是寄託在人,寄託在領導人的批示,應該說在某種意義上還帶有人治的封建色彩。在一個現代化的國家,應該依靠法,應該依據法律來解決這些問題。”這實質上點出了這個問題的實質,信訪本身不是一個法律程序,不是解決法律糾紛的程序。如果寄希望於信訪發揮解決糾紛功能,信訪機構就會不滿足現狀,不斷地提要求,會覺得人員編制和經費不夠、地位太低,希望將信訪做強做大。這就使信訪由過去的民意表達渠道變成糾紛解決方式,從輔助渠道變成主渠道,從黨和政府瞭解民意的方式變成維穩的方式。這與信訪制度建立之初所是不相符的。

實踐證明,以信訪為主的糾紛解決機制不僅架空了訴訟等法定救濟途徑,而且使黨委政府站到社會矛盾糾紛的第一線。加之公眾在“信上不信下”心理驅使下,尋求無限向上的行政權威,糾紛就演變成了上下反覆的“馬拉松”賽,難以從根本上解決。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只能使矛盾越解決越多,社會秩序“越維越不穩”,不僅會增加行政成本,而且會強化人治思維、損害法治權威,不利於社會矛盾糾紛的預防和化解。

為此,應該儘快改革信訪制度,尤其是涉法信訪,讓黨政部門、信訪機構和司法機關各歸其位、各負其責。信訪作為黨和政府溝通民意的渠道,就不應該承擔解決糾紛矛盾的功能,更不該履行維穩職責。具體到信訪制度的改革,我認為要抓兩頭:

弱化信訪的現有功能

第一,我一直主張領導減少批示有利於減少信訪。因為領導的批示,就是溫總理所說的人治的方式。法院作出的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了,而經過領導批示,就是人治的方式改變了生效的法律裁判,這對法治權威損害極大,也會強化糾紛解決中的人治色彩。所以,領導要減少批示,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減少信訪。尤其是領導要減少有具體內容、有傾向性的批示。糾紛經常是兩方的、多方的,不能說誰上訪的次數多、鬧得凶,就應得到領導批示,就必須解決誰的問題。這對沒有上訪的守法者是一種不公平。所以,領導要減少批示。

第二,信訪功能要收縮。目前信訪類別很多,有因對制度政策不滿引發的信訪,有涉訴涉法信訪,還有投訴、控告、反腐方面的。要對信訪做梳理,比如,涉訴涉法的信訪要轉移到司法機關;控告、投訴、反腐的信訪要轉移到紀檢監察機關。現在紀檢監察機關也在各大門戶網站開通了檢舉舉報專區,就可以受理這方面的信訪。涉訴涉法的信訪轉移到法院,由法院的審監庭、立案庭去受理解決。如果地方法院受理不了,可以到上級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解決。總之,不應該再到黨政機關和信訪部門去解決。

第三,信訪部門要減員縮編。我不贊成信訪局升格,增加編制、經費,幹部高配等,這些都是不明智的選擇。信訪局最終就是要恢復到上個世紀50年代設立信訪機構的初衷,迴歸到下情上達、瞭解信息、轉交信件的最初定位,取消信訪在法律案件實體處理方面的功能,將信訪群眾引導到訴訟、複議、仲裁等法定的救濟渠道上。

樹立司法權威,暢通法律救濟渠道

信訪之所以變異成今天維穩的方式,變成一種靠鬧事解決糾紛矛盾的方式,除了我們傳統觀念中的人治思想在作祟外,更多地是我們的法律救濟渠道不暢通。本來應該由法院解決的案件,不能得到公正解決,逼著老百姓去上訪,去尋求其他渠道來解決糾紛;本來是法院應該受理的案件,法院不受理,老百姓投訴無門,也只能是選擇信訪;本來是可以通過仲裁、行政複議等多種渠道解決的問題,這些渠道要麼解決不了,要麼權威性不夠,老百姓只能選擇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最後走上信訪之路。為此,必須要暢通法律救濟渠道,樹立司法權威,把更多的糾紛矛盾吸引到法律渠道。要讓老百姓理性地選擇,把他們引導到既能夠維護法律統一,保障法律權威,又能夠比較有效地解決糾紛的法治軌道上來。

法律糾紛解決渠道是一種經過多年的發展積澱形成的高級形態的解決糾紛形式。它跟傳統的解決糾紛渠道相比,更具有穩定性、長期性、有效性。所以我們應該重視發揮法律糾紛渠道的作用。具體而言:

第一擴大法律糾紛解決渠道的範圍,降低門檻。比如,訴訟的範圍應該擴大,任何法律爭議都應該納入法院的受案範圍,不能把法律爭議拒之門外。第二提升司法公信力,降低訴訟成本,降低司法成本。第三增強透明度。現在最高法院正在搞司法公開、審判公開,只有公開透明瞭,才能贏得老百姓的信任。

信訪和法律渠道的選擇過程,必然是比較艱難的過程。因為老百姓已經習慣了找領導、找黨委政府用行政方式解決問題。如果讓百姓選擇法律渠道解決,最初可能不太適應。我們的很多官員也習慣了人治的方式,大筆一揮,批閱各種申訴材料,進行“大接訪”甚至“截訪抓人”,讓他們習慣於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解決糾紛矛盾,也需要一個適應的過程。但是從發展方向來看,最終我們還是要走法治之路。因為經過一段“信訪不信法”的亂象之後,我們看到,雖然付出的社會成本巨大,但並沒有帶來社會的長期穩定和人民幸福。現在到轉變觀念、迴歸法治的時候了。

(來源:微信號“民事審判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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