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聽庭評議被告人姚某某“零口供”販賣毒品一案

法律 政法 社會 徐州鼓樓檢察在線 徐州鼓樓檢察在線 2017-09-16

近日,由鼓樓區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姚某某販賣毒品一案在鼓樓法院開庭審理。我院指派公訴科副科長祁棟昭出庭支持公訴,並邀請了部分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20餘人參與旁聽,庭審過程全程網絡直播。

檢察機關指控:2016年7月11下午,被告人姚某某至徐州市泉山區某租住房屋內,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向給王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該案事實簡單,但因被告人拒不認罪,導致此案只能“零口供”出庭。

一、被告人拒不認罪 公訴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自案發至開庭,被告人姚某某始終拒不認罪,但其販賣毒品時有證人在場,證人證言系本案定罪的關鍵。庭前會議中,辯護人提出相關證人證言出現前後不一的情況,且充滿推測語言,沒有嚴格的排他性,在充分考慮辯護人的意見後,為更好地指控犯罪,踐行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公訴人果斷申請證人王某、陳某、魏某某出庭作證,當庭與被告人對質,法院採納了該申請。

二、充分保障人權 建議法庭採用視頻形式作證

本案直接購毒者王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羈押於彭城監獄,因監獄相關規定王建無法出庭作證,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王某在某監獄所作的證言。證人陳某出庭作證,當庭與被告人對質。證人魏某某因害怕受到打擊報復,存在思想顧慮,公訴人建議法庭採用遠程視頻的作證形式與被告人進行對質,後陳某、魏某某在公訴人和辯護人的發問下當庭指認了被告人姚某某販賣毒品的罪行。

三、證據環環相扣 當庭宣判後被告人表示不上訴

被告人姚某某始終不認罪,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出具的通話清單不能證實該電話聯繫人就是被告人,且證人證言前後存在矛盾,其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訴人從購毒前、購毒中及購毒後的證據結合出庭作證的證人陳某、魏某某的證言,予以充分的論證,環環相扣。最終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予以採納,並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姚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姚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庭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公訴機關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為保護證人採用視頻形式作證,證人當庭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給予了充分的肯定,有力地震懾了試圖通過“零口供”逃避法律追究的販毒分子,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聽庭評議被告人姚某某“零口供”販賣毒品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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