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288元買了一臺手機
拿到的發票上售價竟為4999元
咋辦?
瀋陽的秦女士
就因為商場未按約定數額向秦女士開具發票
獲得了差價的三倍賠償
花5288元買手機發票開4999元
顧客起訴商場索三倍賠償
(網絡配圖)
去年6月,瀋陽市民秦女士以5,288元的價格,在瀋陽一家商場購買了一部三星S7edge手機。
三天後,秦女士索取發票時,發現商場提供的發票上,該手機的售價為4,999元。
秦女士稱,當時店裡該款手機的售價為5,988元,她與三星促銷人員議價後,實賣價為人民幣5,288元。她當場交款後拿走了手機,但被告知兩天後才能取購機發票。她三天後取回發票時,發現發票金額是人民幣4,999元,與實際購機金額人民幣5,288元不符。
秦女士認為,商場涉嫌價格欺詐,將商場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差價款289元,並進行三倍賠償,賠償15,864元。
商場稱三張發票共5288元
顧客只拿走其中一張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商場承認,秦女士確實購買了一臺三星S7edge手機,但去取發票的並非秦女士本人,而且因時間倉促只拿走了一張發票。
秦女士購買三星S7edge手機時,共計消費5,288元,其中三星手機G9350鉑光金價格為4,999元;聖奇仕移動電源SQS-386,價格為49元;Macoox小依休智能親情卡灰,價格為240元,共有三張發票為證。
門店開具的發票為同一天的連號發票,而且與顧客共計消費5,288元相符,與秦女士認為手機發票金額4,999元與實際購機5,288元不一致,造成價格欺詐的行為完全不符。
但對於商場提供的發票,因在法定期限內未能提供原件,法院不予確認。
一審認定商場價格欺詐
判返還差價賠償手機款三倍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合法的買賣關係受法律保護,商場承認秦女士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秦女士和商場以5,288元的價格完成交易是在自願的基礎之上,商場為秦女士出具4,999元的發票低於該產品出售的價格。商場向秦女士出售的手機價格為5,288元,卻為秦女士開具4,999元的發票,構成價格欺詐,所以對秦女士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院一審判商場一次性返還秦女士所購手機差價289元;並一次性賠償秦女士15,864元。
宣判後,商場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認定商場違約
判返還差價賠償差價三倍
法院二審此案時,商場提交了發票第二聯,即存根聯三張,金額為4,999元、49元、240元,發票第一聯即發票聯照片兩張,證明用戶購買商品,發票一次性開具。
秦女士認為,商場沒有提供金額為49元、240元的發票原件,當時也沒有給這兩張發票,發票上記載的物品沒有購買。
法院二審此案認為,秦女士在商場購買手機,雙方經議價後以5,288元價格成交,雙方間的買賣關係依法成立。
秦女士作為買受人向商場支付了手機價款5,288元,商場作為出賣人雖按約定交付手機,但未按約定數額向秦女士開具發票,商場存在違約行為,對此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雙方對違約損失並無約定,商場自願返還交付價款與發票金額的差額即289元,並賠償867元,予以准許。
關於秦女士主張商場在銷售手機過程中存在價格欺詐問題,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誘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秦女士自述購買手機當天也去了別的店,看了這部手機的價格比在該商場貴,決定到該商場購買手機,與商場銷售人員協商價格是5,288元,此價格是在雙方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商場採取了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誘騙、誘導秦女士與其進行交易,原審認定構成價格欺詐不當,應予糾正。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二審結果,判商場一次性返還秦女士所購手機差價289元;並一次性賠償秦女士8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