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因“搶單”不成,男子遷怒老闆被毆,索賠金額多達15萬!合理?

法律 法制 社會 東城普法 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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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的飯桌上,爭先“買單”似乎是一種常態。

因與朋友搶單不成而遷怒老闆並要求賠償15萬

這可讓小咚“大開眼界”!

究竟發生了什麼?

小咚馬上帶大家一探究竟!

以案說法|因“搶單”不成,男子遷怒老闆被毆,索賠金額多達15萬!合理?

案例回顧

2016年9月26日晚,楊某與朋友在某飯店用餐,準備結賬時,被老闆娘何某告知,其朋友已搶先買單。因為“感覺面子受損”,楊某與老闆娘何某、老闆朱某爭吵了起來。隨後,雙方發生抓扯、打鬥。打鬥中,老闆朱某將楊某鼻部、眼眶打傷。後經鑑定,楊某所受傷為輕傷二級。

事發後,朱某支付了楊某的醫療費及相關費用9000餘元,但未能就民事賠償與楊某達成一致,也未能取得楊某的諒解,被楊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小咚帶大家一起來關注整個案件的焦點——

朱某已支付了楊某的醫療費及相關費用,

朱某還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庭審中,被告人朱某對所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中被害人楊某有過錯,被告人朱某系防衛過當而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減輕被告人朱某的刑事責任。同時,他還提出被告人朱某系初犯,且已支付被害人楊某醫療費等費用,其認罪、悔罪態度好,請求從輕處罰等辯護意見。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楊某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要求被告人賠償傷殘賠償金6萬元,誤工費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共計15萬元。對此,朱某表示願意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但15萬元的賠償要求過高。

法院審理認為,朱某與楊某因口角糾紛而發生抓扯、打鬥,造成楊某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但朱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且楊某對自身受到的傷害有一定的責任、朱某用實際行動表明了願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故儘管朱某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楊某的諒解,法院決定判處朱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15萬元的賠償是否合理?

法院最終為何會作出“緩刑”這樣的裁決?

小咚帶大家深入分析一下!

以案說法|因“搶單”不成,男子遷怒老闆被毆,索賠金額多達15萬!合理?

小咚認為,對於楊某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因朱某已實際支付了楊某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楊某未能就誤工費提供證明,而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支持範圍,因此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以案說法|因“搶單”不成,男子遷怒老闆被毆,索賠金額多達15萬!合理?

同時,小咚認為之所以判處緩刑,主要是考慮到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犯罪情節較輕,且有悔罪表現。至於人們通常所理解的要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則只是考量因素之一。另外,案件中楊某被宣判緩刑,應依法接受社區矯正。

最後,

肯定是總結一下本案所涉及的法條啦!

法條依據

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累犯不適用緩刑】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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