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出臺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 刑法 法制 時政 四川新聞網 2017-04-30

四川新聞網成都4月28日訊(記者 周子銘)4月28日,四川新聞網記者從省高院獲悉,為進一步規範刑事涉案財物管理,維護國家權威及當事人合法權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共六章二十三條,在總則部分,對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的範圍進行了界定。對涉案資金管理、涉案物品的移交與接收、涉案物品的存放、管理涉案物品的調用與處置、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明確。

《辦法》劃定了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範疇,刑事訴訟涉案財物是指與刑事訴訟有關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財產憑證、財產實物、證據實物等。明確了責任,立案部門、刑事案件承辦部門、執行部門、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各司其責、相互協調、相互監督。對票據、賠償款使用《四川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收取;罰金使用《四川省行政、刑事處罰罰沒票據》收取;查封、凍結、扣押的物品,開具物品清單並簽章。規範繳納,涉案髒款繳入法院訴訟費及案款專戶,罰沒款項直接繳入同級財政。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財物,必須嚴格遵守。

同時《辦法》規定了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收取涉案資金,根據辦案部門提供的案件信息和銀行回單為當事人開具收據;涉案資金的支付,參照《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案款及拍賣保證金管理的暫行規定〉》執行;刑事案件審結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辦案部門的處置意見將罰金、贓款上繳同級財政;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辦案、執行部門在司法行政綜合管理系統、刑事涉案財物管理系統中同步對涉案資金收取、支付、處置等事項進行管理。

《辦法》強化了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責任追究規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辦案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違反規定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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