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教練想幫“文盲”學員過科目一,連安檢都沒過,警報聲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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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

而在上海市青浦區檢察院辦理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中,駕校教練王某、楊某、曹某、林某竟妄圖“瞞天過海”,助“文盲”學員“智取”理論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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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

而在上海市青浦區檢察院辦理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中,駕校教練王某、楊某、曹某、林某竟妄圖“瞞天過海”,助“文盲”學員“智取”理論考試。


駕校教練想幫“文盲”學員過科目一,連安檢都沒過,警報聲大作


“文盲”學員該如何通過駕校理論考試?靠死記硬背?上海青浦某駕校教練另闢蹊徑,聘請“高手”利用作弊工具——“黑色毛衣”為學員掃清考試障礙。孰料,考試當日,兩名考生剛進安檢,警報器就嗶嗶作響,民警當場將二人查獲,並依法扣押作弊工具。

層層介紹 層層加碼

“老曹,我這裡有個學員不識字啊,他想花錢‘買出來’,你有辦法嗎?”“沒問題,包在我身上。”2019年1月,駕校教練曹某接到同事林某打來的電話。

至於曹某為何如此自信,起源於他前幾天在駕校附近看到的一張小廣告,上面寫著“理論考包過,通過再給錢”。於是,他撥通了小廣告上的電話。電話那頭的男子自稱姓王,開價3500元一人,曹某便給自己加碼了1000元的好處費,以4500元的價格報給了林某。林某遂向自己的“文盲”學員嶽某收取了4800元的“科目四包過費”。同為駕校教練的楊某聞風而動,也帶著自己的一個“文盲”學員搭上了這輛“順風車”。

提供作弊工具的王某提出,進入考場前要對先兩名學員進行“培訓”。於是,曹某與王某約定於考試當天早上7點,帶兩名學員在駕校的停車場碰頭。

黑色毛衣 暗藏玄機

到了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曹某見一名40歲左右的男子駕車前來,二人隨意寒暄了幾句便直奔主題。只見,王某從車上拿出了作弊工具——兩件藏有針孔攝像頭的黑色毛衣。這件毛衣看起來普普通通,裡面卻大有乾坤:通過幾根電線將攝像頭、耳機和一個信號裝置連接起來固定在毛衣內部。

介紹完作弊工具,王某對學員開始“培訓”。他告訴學員,開始考試後,學員需要將先耳機帶上,自己通過固定在學員胸前的針孔攝像頭看到考題,隨後把正確答案通過耳機告訴學員。如此一來,即使是大字不識一個的文盲也能順利通過考試。

“出師未捷身先死”,王某自以為能瞞天過海的作弊裝置竟連考場入口的安檢裝置都無法“騙過”。考試當天9點,兩名學員通過考場入口的安檢儀器時,突然警報聲響起,慌亂的兩名學員立刻供出了等候在考場外的王某。案發後,駕校教練曹某、林某和楊某也相繼到案。

檢察官在提訊時,對這兩名“文盲”學員如何通過駕考科目一提出質疑。根據楊某的供述,當時科目一的考場外徘徊著幾個“黃牛”,學費1500元即可包過,他便與其中一人當場達成交易。而據林某的供述,2018年上半年,他在駕校邊上一家名為“駕考理論考試培訓”的小店,把學員的手機號和身份證號報給店主,再交上1800元的“學費”,便能包過理論考。後因駕校基地拆遷,林某和店主失去了聯繫,這才找到了曹某。

雖然此節與科目一考試相關的犯罪事實有被告人的親口供述,但因時間久遠,證據不可查證,秉持程序正義,檢察機關在起訴階段作不認定處理。

國家考試 作弊入刑

承辦檢察官認定,王某等4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王某、楊某、曹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國家考試”一般是指由國家機關設立的、由國家法定機關組織實施的,為達到特定國家目的而進行的考試,比如中高考等教育考試,教師資格、法律職業資格等職業資格考試,英語四、六級等水平考試,以及公務員考試等。而駕駛員考試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屬於“國家考試”的範圍。

凡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只要存在組織考試作弊的客觀行為,無論是否在組織作弊的過程中獲利,都將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本案中,雖是學員主動提出要在考試中作弊,但教練只要參與了作弊過程,都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本案中的兩名作弊學生,雖然構不成刑事犯罪,但根據相關規定: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檢察官提醒

駕考作弊不僅破壞了考試應有的公平性和嚴肅性,更嚴重的在於其製造了“馬路殺手”危害公共安全

無論是學員還是教練,都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對他人生命安全負責的態度對待駕駛考試。

兩高聯合發佈司法解釋:明確高考等4類考試作弊屬犯罪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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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

而在上海市青浦區檢察院辦理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中,駕校教練王某、楊某、曹某、林某竟妄圖“瞞天過海”,助“文盲”學員“智取”理論考試。


駕校教練想幫“文盲”學員過科目一,連安檢都沒過,警報聲大作


“文盲”學員該如何通過駕校理論考試?靠死記硬背?上海青浦某駕校教練另闢蹊徑,聘請“高手”利用作弊工具——“黑色毛衣”為學員掃清考試障礙。孰料,考試當日,兩名考生剛進安檢,警報器就嗶嗶作響,民警當場將二人查獲,並依法扣押作弊工具。

層層介紹 層層加碼

“老曹,我這裡有個學員不識字啊,他想花錢‘買出來’,你有辦法嗎?”“沒問題,包在我身上。”2019年1月,駕校教練曹某接到同事林某打來的電話。

至於曹某為何如此自信,起源於他前幾天在駕校附近看到的一張小廣告,上面寫著“理論考包過,通過再給錢”。於是,他撥通了小廣告上的電話。電話那頭的男子自稱姓王,開價3500元一人,曹某便給自己加碼了1000元的好處費,以4500元的價格報給了林某。林某遂向自己的“文盲”學員嶽某收取了4800元的“科目四包過費”。同為駕校教練的楊某聞風而動,也帶著自己的一個“文盲”學員搭上了這輛“順風車”。

提供作弊工具的王某提出,進入考場前要對先兩名學員進行“培訓”。於是,曹某與王某約定於考試當天早上7點,帶兩名學員在駕校的停車場碰頭。

黑色毛衣 暗藏玄機

到了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曹某見一名40歲左右的男子駕車前來,二人隨意寒暄了幾句便直奔主題。只見,王某從車上拿出了作弊工具——兩件藏有針孔攝像頭的黑色毛衣。這件毛衣看起來普普通通,裡面卻大有乾坤:通過幾根電線將攝像頭、耳機和一個信號裝置連接起來固定在毛衣內部。

介紹完作弊工具,王某對學員開始“培訓”。他告訴學員,開始考試後,學員需要將先耳機帶上,自己通過固定在學員胸前的針孔攝像頭看到考題,隨後把正確答案通過耳機告訴學員。如此一來,即使是大字不識一個的文盲也能順利通過考試。

“出師未捷身先死”,王某自以為能瞞天過海的作弊裝置竟連考場入口的安檢裝置都無法“騙過”。考試當天9點,兩名學員通過考場入口的安檢儀器時,突然警報聲響起,慌亂的兩名學員立刻供出了等候在考場外的王某。案發後,駕校教練曹某、林某和楊某也相繼到案。

檢察官在提訊時,對這兩名“文盲”學員如何通過駕考科目一提出質疑。根據楊某的供述,當時科目一的考場外徘徊著幾個“黃牛”,學費1500元即可包過,他便與其中一人當場達成交易。而據林某的供述,2018年上半年,他在駕校邊上一家名為“駕考理論考試培訓”的小店,把學員的手機號和身份證號報給店主,再交上1800元的“學費”,便能包過理論考。後因駕校基地拆遷,林某和店主失去了聯繫,這才找到了曹某。

雖然此節與科目一考試相關的犯罪事實有被告人的親口供述,但因時間久遠,證據不可查證,秉持程序正義,檢察機關在起訴階段作不認定處理。

國家考試 作弊入刑

承辦檢察官認定,王某等4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王某、楊某、曹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國家考試”一般是指由國家機關設立的、由國家法定機關組織實施的,為達到特定國家目的而進行的考試,比如中高考等教育考試,教師資格、法律職業資格等職業資格考試,英語四、六級等水平考試,以及公務員考試等。而駕駛員考試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屬於“國家考試”的範圍。

凡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只要存在組織考試作弊的客觀行為,無論是否在組織作弊的過程中獲利,都將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本案中,雖是學員主動提出要在考試中作弊,但教練只要參與了作弊過程,都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本案中的兩名作弊學生,雖然構不成刑事犯罪,但根據相關規定: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檢察官提醒

駕考作弊不僅破壞了考試應有的公平性和嚴肅性,更嚴重的在於其製造了“馬路殺手”危害公共安全

無論是學員還是教練,都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對他人生命安全負責的態度對待駕駛考試。

兩高聯合發佈司法解釋:明確高考等4類考試作弊屬犯罪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


駕校教練想幫“文盲”學員過科目一,連安檢都沒過,警報聲大作


《解釋》明確了下列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2)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在此基礎上,《解釋》第一條第三款進一步規定前述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根據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今天發佈的司法解釋,還專門對“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說明:

據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在這三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定為“情節嚴重”;因作弊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也明確規定為“情節嚴重”;另外,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樣規定為“情節嚴重”。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所涉考試的不同,組織考試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幫助的違法所得數額相差較大,基於嚴厲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犯罪的考慮,將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此外,《解釋》還明確代替考試犯罪的處理規則、考試之前被查處的組織考試作弊行為屬犯罪等問題,並對“作案器材”進行了詳細解釋。

此司法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來源:央視新聞)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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