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37個規定,為拆遷戶維護權益提供助力!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北京楹庭強拆維權律師 2019-04-19

文章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被修訂。這是《條例》實施11年來首次修訂,修訂後共6章56條,新增18條內容。修訂後新《條例》於2019年4月15日公佈,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一、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利於徵地拆遷等案件的辦理。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很多拆遷戶對於徵地拆遷信息缺乏瞭解。有時想要申請政府公開信息,卻不知道獲取信息的途徑。即使給相關部門打電話,也有可能被多方推諉。無法及時獲得想要知道的信息。然而訴訟時效是有期限的,如果錯過了訴訟時效,可能無法獲得合理補償。楹庭拆遷團瞭解到,2019年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新增了許多新規定,總共包含五十六條,極大地保障信息公開制度的完善,以及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

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37個規定,為拆遷戶維護權益提供助力!

二、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改和新增哪些重要內容?

1、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

2、建設法治政府

3、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5、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辦公廳(室)主管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6、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包括: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7、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8、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9、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10、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11、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12、公開的主體和範圍包括: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1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14、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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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楹庭瞭解到,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17、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19、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20、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1、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22、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23、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24、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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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並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能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26、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27、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28、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於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29、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覆、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範。

30、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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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覆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31、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3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佈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33、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2)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3)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4)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5)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公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統一格式,並適時更新。

34、楹庭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5、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6、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2)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3)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7、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制定專門的規定。前款規定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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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提示您:

1、如果您認為您的合法權益被侵犯,您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公共企事業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編輯/原創作者:楹庭拆遷律師團 朝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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