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普洱市最新老賴名單|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失信人員公告

法律 裝修 法制 社會 無線普洱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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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普洱市最新老賴名單|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失信人員公告

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第01號

為了進一步化解執行難,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維護司法公正、公開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第一條、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本院決定將下列被執行人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特此公告。

執行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

1、普洱聚冠宏礦業開發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 66828271-4)法定代表人林章利, (男,公民身份證號碼35058219711102005X) 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2016)雲08執39號裁定書確定的給付人民幣1500萬元的義務。根據本院作出(2017)雲08執恢03號決定書,現將普洱聚冠宏礦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章利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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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墨江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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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景東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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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景谷縣法院

執行法院:瀾滄縣法院

執行法院:孟連縣法院

執行法院:江城縣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失信被執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敬請社會各界人士給予監督。如知道以上失信被執行人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請給予舉報。如果發現失信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請將線索提供給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舉報電話:0879-888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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