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女士發現丈夫瞞著自己,
兩年時間,
先後給宋女士轉了 70.8 萬元!
隨後她...
丈夫轉給其他女子 70 多萬
妻子起訴要求返還
1968 年出生的葛先生是哈爾濱一家公司的銷售經理,一個偶然的機會,他認識了大連的宋女士。葛先生的妻子喬女士稱,宋女士曾騷擾她,稱其與葛先生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隨後,喬女士通過調查發現:
葛先生在 2016 年、2017 年,用自己的銀行賬戶和其母親的銀行賬戶多次給宋女士匯款,一共匯了 70.8 萬元
葛先生稱
"受到要挾才匯款"。
喬女士認為:
丈夫給付宋女士款項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對夫妻共有財產的所有權,葛先生自行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無效。同時宋女士明知葛先生有配偶,還向葛先生索要夫妻共有財產,有悖公序良俗,應予返還。
喬女士將宋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宋女士返還 70.8 萬元及佔用資金期間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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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萬元備註"還款"
一審判決宋女士返還 43.8 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就喬女士所主張的從丈夫葛先生的銀行卡轉至宋女士賬戶中的財產,不論其性質為贈與或借貸,均系喬女士與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應屬該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葛先生多次轉賬給宋女士,
合計 52.3 萬元,
其中除一筆27萬元附言備註"還款"外,
其餘轉賬都沒有說明用途,
雖然宋女士辯稱這些轉賬
都是葛先生歸還其欠款,
但並無相應證據加以證明。
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
法院認定除附言備註"還款"的 27 萬元,
其餘 25.3 萬元的性質屬於贈與。
葛先生擅自處分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宋女士的行為,未獲得妻子的同意或追認,且宋女士接受葛先生的無償贈與,並非善意取得,應屬無效,宋女士對 25.3 萬元的款項負有返還義務。
關於葛先生辯稱,附言備註"還款"的 27 萬元系宋女士脅迫其填上的,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辯稱,法院不予採信。另外,葛先生通過其母親的銀行賬戶多次轉給宋女士合計 18.5 萬元,宋女士亦應償還。
金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宋女士返還給喬女士43.8萬元及利息損失;
駁回喬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喬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喬女士認為
丈夫未經她允許擅自贈予與之具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的宋女士 70.8 萬元,一審法院僅僅依據銀行對賬單上還款字樣就認定丈夫與宋女士之間具有 27 萬元的借貸關係,從而判令宋女士返還 43.8 萬元錯誤,二審法院應該依法改判宋女士返還 70.8 萬元。丈夫已經明確表明與宋女士之間不具有借貸關係,當時是受宋女士脅迫寫的還款二字,另外宋女士沒有正經工作,沒有經濟來源,不具備出借能力。
法院審理認為:
葛先生在轉款憑證上備註是"還款",表明其與被宋女士存在借貸關係,現葛先生否認其與被宋女士存在借貸關係,主張該款系宋女士對其威脅索要的款項,但其未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半島晨報 、海力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