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臺被判賠償墜亡者3萬元,平臺要對用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嗎

法律 花椒 極限挑戰 不完美媽媽 長沙 律視微言 2019-05-25

如今,隨著抖音、快手、花椒等新媒體直播平臺的興起使得社交式的互動網站更加多元化和豐富化。“低成本、高流量”給人們帶來更多娛樂的同時也給平臺商和直播者帶來更多的價值,但與之而來的也是問題的發生。

還記得2017年的那個“極限第一人”吳某麼?1994年出生的他,頻繁在重慶、武漢、張家界等城市和知名景區的地標性高樓、橋樑挑戰驚險動作,藉助手機直播平臺的視頻推廣,吸引“粉絲”超過百萬人。“國內無任何保護,極限挑戰第一人”的稱號成為他的最大標籤。然而就在2017年11月8日下午1時,長沙市華遠·華中心,吳某失手摔了下去。墜落地點位於長沙市的繁華地帶,隔著一條湘江大道,便是著名景點橘子洲頭,在263米高的樓頂,吳某俯視過這一切。

直播平臺被判賠償墜亡者3萬元,平臺要對用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嗎

花椒直播被判賠償墜亡吳某母親3萬

在吳某墜亡後,其母親認為“花椒直播”平臺,對於用戶發佈的高度危險性視頻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和監管義務,致其子吳某攀爬高樓墜亡,遂將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並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萬元。2019年5月21日一審法院做出判決: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對該案進行宣判,法院認定花椒直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網絡侵權責任,判決其賠償何某各項損失3萬元。

針對本案有三個需要解決的爭議點: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需要對網絡用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二、被告密境和風公司是否構成侵權?三、在侵權成立的情況下,被告密境和風公司承擔具體責任如何認定?

首先,對於被告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網絡空間本身就具有開放、互聯、互通、共享的特點。因此網絡空間實際上也存在公共空間或群眾性活動,其中不僅存在著對智力財產、人格的侵害危險,也存在對人身及有形財產侵害的可能性。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網絡空間的管理者、經營者、組織者,在一定情況下,其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亦對網絡用戶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故網絡服務提供者有可能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產生網絡侵權的責任,但內容有別於傳統實體空間下的安全保障義務內容,應僅包含審核、告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

直播平臺被判賠償墜亡者3萬元,平臺要對用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嗎

本案中“花椒直播”平臺作為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所屬的花椒直播平臺是公共場所在網絡空間的具體表現形態,具有公共場所的社會屬性,且該平臺具有盈利性,與吳某共同分享了打賞收益,理應對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其次,花椒平臺為吳某上傳危險視頻提供通道,花椒平臺為藉助吳某的知名度進行宣傳,還曾請其拍攝相關視頻作推廣活動並支付了其酬勞,故被告平臺對其持續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應認為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導致吳某墜亡的誘導性因素,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最後,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實體控制吳的危險活動,並不會直接導致吳某的死亡,其只是一個誘導性因素,吳某墜亡也並非必然發生的事件。吳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預見拍攝危險視頻的風險,仍進行冒險,為其墜亡主因。那麼被告承擔責任的程度——次要且輕微,被告應當賠償一定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費用。

直播平臺被判賠償墜亡者3萬元,平臺要對用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嗎

​高度危險性視頻誰之過?吳某的事件也為行業敲響了警鐘,媒體平臺雖然只需盡內容審核義務,但對於涉及人生安全巨大隱患的直播內容,相關負責人不應只坐享迅猛的流量紅利,而對生命安全坐視不理。這紙判決絕不是結束,而是一個新的開始。對所有具有工具價值的媒體平臺敲警鐘,除了道德譴責的風險外,法律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律視微言,聽律師講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