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過多在公交車上動腦筋,不如用法律去較真

法律 交通 刑法 汽車用品 社會 黃河新聞網朔州頻道 2018-12-08

公交車上將司機與乘客區域完全隔離、公交公司制度要求司機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為司機頒發“委屈獎”等等,難得,大家真的用了心,遺憾的是,許多努力又用錯了方向,一個社會不爭的事實:我們習慣去約束一個弱者,而很少想辦法去面對和治理作惡者。

生活中,不論誰做司機,每遇險情都會想盡一切辦法去排除,去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不言自明,這既是本能,也是一份責任,何況是一名經常載客數十人的公交車司機,若再加上公交公司行業規範、安全操作要求等,從該角度講,安全保障度是最高的。

再看類似的社會現象,搶奪司機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在此情況下,司機還得保持情緒,冷靜處理,維護車輛行駛安全,顯然,司機是最典型的服從管理者,同時卻是直接受害方,是車上的弱者,更需要相關措施去保護。

看似加了“防護罩”,實則流於外表,不能解決實際問題,讓司機與乘客完全隔離,阻隔了司機與乘客間唯一的溝通渠道,兩者“矛盾”對立,導致問題愈發明顯。

當前類似現象頻繁曝光於網絡,但較少有緩解跡象,可見,在作惡者面前,依靠道德譴責毫無作用,最恰當的做法是拿出法律武器與其去較真,讓其承擔最應該承擔的責任和後果,同時去警告那些同類人。

放下習慣管理服從管理者的思維方式和做法,要敢於與不服從社會規則和秩序的人、作惡者較真和“動手”。我國刑法早有明確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既然如此,就不必事事去和解,更不能停留在以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量刑點,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的方式結束作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11月9日舉辦第十一期“案例大講壇”上,有法官就建議針對乘客此類行為考慮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將採用威脅、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的人身權,強行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或搶奪方向盤威脅公共安全等行為納入其中,從嚴打擊和處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待違法違規現象不再輕描淡寫,這樣既維護了法律尊嚴,又有效維護了社會安全穩定,實現標本兼治,相信,因人為問題發生在公共交通設備上的安全事故必會日益減少,文明現象才越普遍。(田雲)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