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安局交警隊長受賄46萬獲刑2年 四創電子等列行賄名單

法律 交通 刑法 四創電子 手機和訊網 2017-06-09
合肥公安局交警隊長受賄46萬獲刑2年 四創電子等列行賄名單

安徽四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和訊網消息 6月8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公告郭某某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原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架橋大隊大隊長郭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中鐵十局三建公司、四創電子等多公司工作人員以及個人賄賂款共計46.5萬元,為其謀取利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5萬元。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於安徽省肥西縣,漢族,大學文化程度,中共黨員,原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架橋大隊大隊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6年4月15日經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當日由安徽省廬江縣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經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當日由安徽省廬江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6月12日被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7年3月20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月23日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合肥市看守所。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合高新檢刑訴(2016)3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賄罪,於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白颯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辯護人傅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郭某某在擔任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架橋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處理酒後駕駛、路面交通保障、交通秩序管理、協警招錄等事項中,非法收受中鐵十局三建公司、四創電子等公司工作人員財物摺合人民幣46.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其中,2014年7、8月份,中鐵十局三建公司郎溪路項目部衛某戊為承建的郎溪路包河大道立交工程能順利進行,請郭某某在交通管制等事項上給予關照,在該項目部辦公室送給郭某某一個裝有5萬元現金的檔案袋。

2014年春節前至7月間,安徽四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高架橋限高裝置項目負責人李某甲,為限高裝置多次被車輛撞壞、需要查找肇事車輛挽回損失一事請郭某某幫忙,在郭某某辦公室三次送給郭某某共計1.5萬元現金。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擔任合肥市交警支隊高架橋大隊大隊長的職務便利,在處理酒後駕駛、路面交通保障、交通秩序管理、協警招錄等事項中,為多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6.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追繳暫扣在案的被告人郭某某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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