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案」第六期 掛羊頭賣狗肉 足浴店成賣淫窩點 兩女子因容留賣淫罪 分別獲刑並處罰金

法律 政法 社會 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 2017-05-13

【案件回放】

2015年底至2016年1月,鬆滋人朱某(女)夥同咸寧人陳某(女),在伍家崗區東山大道附近經營一家足浴店。兩人將附近的兩間房改造成容留賣淫窩點。2016年1月5日晚11時許,民警當場在足浴店查獲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3男3女。

足浴店成賣淫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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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陳二人先後被警方刑拘,很快被伍家崗區檢察院批捕。該院於去年8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以容留賣淫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9各月,並處罰金3000元,陳某有期徒刑9個半月,並處罰金3000元。

【檢察官評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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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智東說,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朱、陳二人以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且系共同犯罪。朱主動投案自首,所以量刑和陳有區別,“在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容留他人賣淫的,將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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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by 沙青

圖片 by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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