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媳爭房上公堂,最終法院判定,兒媳獲27萬房產款!

法律 婚姻 法制 房產 為民說法365天 2018-12-05

文|為民說法365天,全文794字,閱讀全文約1分鐘45秒。

2006年,公公閔建勇以75778 元的優惠價購買了工作單位提供的一套住房。這套住房總建築面積是97.95 平方米。閔建勇和兒子閔小勇、兒媳朱芳芳都入住在這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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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閔建勇因為和兒媳產生矛盾,便搬回了老宅居住。2012 年4月,這套房屋以閔建勇為唯一權利人進行了房地產產權登記。

2014 年9月,小夫妻因為一些生活瑣事鬧上法庭離婚。兒子閔小勇陳述這套房屋以父親的名義購買的,妻子朱芳芳為此曾向他人借款6萬餘元,認為父親和其一家三口對這套房屋均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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閔小勇於2014 年10月撤訴後,朱芳芳又起訴要求與閔小勇離婚,但是後來也於2014 年12月撤訴。在2015 年5月,朱芳芳訴至法院,要求對這套房屋析產分割。

在審理中,法院依法通知閔小勇為本案共同原告參加訴訟,並委託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這套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是2006年6月的市場售價為108000 元,2015 年6月的市場價格為39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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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朱芳芳認為自己和丈夫是出資人,所以請求法院對這套房屋析產分割。而兒子閔小勇和公公閔建勇都認為,這套房屋由閔建勇購買,產權屬其所有。父子雙方之間屬借款法律關係,而不屬析產法律關係。因此不同意兒媳朱芳芳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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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法院審理後認定,朱芳芳、閔小勇夫婦基於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而對這套爭議房屋也擁有所有權。由於該房屋2006年6月時的市場價格是108000 元,而實際購買價格是75778 元,所以閔建勇當時享有的福利性質的購房優惠對該房屋資產的形成具有近30%的貢獻,朱芳芳、閔小勇夫婦的現金出資則佔當時爭房屋資產價值的70%許,所以三人應按份共有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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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這套房屋登記在閔建勇名下,朱芳芳、閔小勇夫婦的戶籍不在這套房屋處,且入住前另有住處,所以對這套房屋的析產不應宜實物分割,而應歸閔建勇所有,由閔建勇按這套房屋當前市場價格的70%支付朱芳芳、閔小勇夫婦價款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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