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將工資降低4000元 勞動者不從便被辭退 工會伸援手 被辭職工重回單位上班

法律 農村改革 社會 勞動午報 2017-05-16

作者: 王香闌 來源:

很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繼而申請仲裁時,其請求事項一般會寫很多內容,有時甚至一頁紙都寫不下,而在關芋菲的仲裁申請書上,其請求事項只有簡單的8個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關芋菲說:“我維權的目的不是要錢。既然公司跟我簽訂勞動合同了,現在合同還沒期滿,那麼,單位就應該依法繼續履行。”經過工會提供法律援助幫她維權,近日爭議雙方和解,關芋菲重新回單位上班了。

不同意單位降薪

項目經理被辭退

“2016年8月,我被鈤經技術公司招聘為銷售部華北地區項目經理,同年9月1日正式入職。”關芋菲介紹,上班當日,公司人事部趙經理與她簽訂了3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

關芋菲大學畢業後一直做銷售工作,有廣泛的人脈及業務關係,上班第一個月就為部門創造業績7萬元,成為公司第一個入職當月成功自行開發銷售渠道且產生利潤的員工。為此,不但部門唐經理連續幾天在晨會上表揚她,還得到公司老總的嘉獎:讓她代表公司參加行業研討會併發言。

受到領導表揚和公司重視,關芋菲更加努力工作了。經過廣泛聯繫溝通,她陸續與30多家企業進行合作洽談,並簽署了4份渠道合作協議。2016年11月至12月,她又陸續產生銷售業績5萬餘元。

“12月中旬,唐經理分別找我們銷售部的各位同事談話,稱公司效益沒有達到預期,經營出現困難,要給大家降薪。他跟我談時,說要把我的月薪從1萬元降至6000元,我當即表示不同意。公司經營不好我能理解,但我個人在入職後每個月完成的銷售額都排在前3名,而且勞動合同約定我的工資就是1萬元。”關芋菲說,勞動合同是雙方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協議,每月她該拿多少工資,這是白紙黑字寫著的,公司不能出爾反爾。

唐經理面露難色,勸她:“其他人的工資都降了,你入職時間短,要是不給你降薪我怎麼管理啊?要不你乾脆辭職吧,反正你業務能力強,月薪1萬元也不多,到哪兒你都能掙到這個數。”

關芋菲一口回絕:“不行。現在是年底不好找工作,再說我的勞動合同沒到期,憑什麼讓我辭職啊。”對方沒說話。

過了幾天唐經理沒找她,關芋菲以為降薪的事兒就過去了。沒想到在2016年12月30日,公司人事部突然給她發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你於2016年9月1日進入本公司,現擔任銷售部華北地區項目經理一職。經考核,公司認為你不符合該崗位要求,現決定於2016年12月31日起正式與你解除勞動關係。請即日起停止工作,與他人進行業務交接。

面對公司的做法,關芋菲非常憤怒:“我一直努力工作沒想到會是這個結果。儘管不同意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但我的職業操守較強,最後還是按公司要求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

回家後,關芋菲拿著與鈤經技術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沉思良久。第二天,她來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工會提供法援

免費幫職工維權

申請勞動仲裁後,關芋菲在網上查閱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覺得單位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自己應該能打贏官司。隨著仲裁開庭一天天臨近,她心裡又打鼓了:“鈤經技術公司人事部的趙經理今年40多歲,算是資深HR,要是辭退我違法他肯定不會這麼做啊?”越想越發慌,於是她向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法服中心對她的申請進行審查,因關芋菲是農村戶籍,符合受援條件,便指派工會簽約律師徐云為她代理案件。

接到指派通知書後,徐雲律師馬上聯繫關芋菲面談瞭解案情。

徐雲律師問:“你手裡有什麼證據嗎?”

關芋菲拿出兩份材料:“我這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你在職期間,是否有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情況?”關芋菲想了一下,搖搖頭。

“公司以什麼理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關芋菲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遞給徐雲律師:“通知書裡說我沒完成公司業績。公司以前有個績效考核方案,但從沒實施過,要按那上面的標準,我們整個銷售部沒有一個人完成。”

徐雲律師告訴她:“《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必須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另外,你回去再找找有什麼相關材料可以作為證據的,有充足有效的證據加以佐證,維權成功的可能性才更大。”

關芋菲突然想起來:“公司決定聘用我時曾發過一個offer,現在郵箱裡還有,那可以證明公司承諾我的工資標準。”

徐雲律師點點頭:“回去把它打印出來開庭時帶著。你還有什麼想法嗎?”

關芋菲說:“我想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徐雲律師說道:“好的,那我們爭取與單位調解,這樣與單位的關係不會搞僵,你回去上班後也便於工作。”關芋菲感激地點點頭。

爭議雙方和解

職工重回單位上班

仲裁庭審現場。

關芋菲陳述仲裁請求事項後,代表鈤經技術公司參加庭審的該公司人事部趙經理說:“我們不同意申請人的請求,因為在公司制定的績效考核方案上,有她的簽字,這表明她已確認同意按此標準對其進行考核。她在2016年12月沒有達到業績指標,所以,公司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就是關芋菲不符合崗位要求。”

在舉證質證環節,關芋菲提交了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決定正式聘用她的offer,單位對這三項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予認可。

仔細看了單位提交的績效考核制度後,徐雲律師說:“我方認可此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合法性。該制度的內容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即使按照這一績效考核方案,公司也不應與關芋菲解除勞動關係。”

趙經理反駁道:“從入職起,她就一直沒完成公司規定的業績指標,所以才辭退她。”

徐雲律師說:“公司是違法解除。單位沒有提供證據來證明申請人應完成銷售業績的標準是多少,相差多少額度。公司制定的績效考核制度規定,員工在轉正後出現三次不達標公司可解除勞動關係,而考核是按照季度進行的,即員工在轉正後連續9個月未完成公司下達的業績指標才能將其辭退。關芋菲是在2016年9月1日入職的,勞動合同規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間不考核業績也不支付績效獎金。從2016年12月1日起她才轉正,即使按公司所說她業績未達標,也只有一個月,根本沒達到考核期限,所以公司與她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解除。關芋菲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關係。”

見趙經理不說話,徐雲律師繼續說:“趙經理長期從事人力資源工作應該明白,關芋菲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沒發生過任何過錯,單位卻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當申請人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時,會得到法律支持的。”

見此情景,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仲裁員開始為他們進行調解。隨後,趙經理代表鈤經技術公司與關芋菲簽訂調解協議書,同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工會說法

降薪屬於變更勞動合同

須雙方協商同意

目前已重新回到單位上班的關芋菲說:“其實我心裡明白,公司以我不符合崗位要求為由來解除勞動合同只是個藉口,無非是我不同意降薪罷了。”用人單位因效益不好給員工降薪,在現實中也是存在的,對於這個問題,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的楊雪峰告訴記者,工資等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就是說,用人單位要想給員工降薪,必須與對方協商,雙方達成一致後採取書面形式進行更變。若員工不同意降薪,企業不能強行降低員工工資。鈤經技術公司因關芋菲不同意降薪就找其他藉口解除勞動關係,這種行為有悖法律規定,構成違法解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中明確答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一般應予以支持。所以,本案是以調解結案,雙方握手言和,即使單位不同意調解,仲裁委仍可裁決支持關芋菲的請求事項。(本文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