鋪安街事件震驚運城,法網恢恢昨日終審判

法律 刑法 交通 馬自達 運城新聞網 2017-05-14
鋪安街事件震驚運城,法網恢恢昨日終審判

庭審現場

2017年5月12日,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備受社會關注的2016年年底鹽湖區鋪安街撞死花季少女交通肇事逃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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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2016年12月19日22時10分,被告人張某偉駕駛未經審驗且燈光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晉MU0082馬自達牌小轎車,在鹽湖區鋪安街由西向東超速行駛至天泰文化苑小區門口時,將站在路中等待由東向西行駛車輛通行的16歲女生孫某彤撞倒致傷,張某偉棄車逃逸,路人發現後及時報警,孫某彤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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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此事件當晚在微信朋友圈迅速傳播,引起全社會關注,輿論一邊倒同情死者,強烈譴責肇事司機。迫於壓力,張某偉於次日到公安交警部門投案,後被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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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未經審驗且燈光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機動車,超速行駛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動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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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象

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張某偉是否有自首情節及是否逃逸展開充分辯論,法庭評議後認為被告人張某偉棄車逃離現場,未救治傷者,逃避法律追究,屬於逃逸。被告人張某偉第二天雖主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自首條件,被告人張某偉及其辯護人認為張某偉有自首情節的意見,於法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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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合議庭充分評議後,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偉在機動車雙號限行日駕駛未購買車輛保險的晉MU0082馬自達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並致未成年人孫某彤死亡,情節惡劣,綜合考慮被告人張某偉的犯罪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張某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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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法官提醒廣大駕駛人員,發生交通事故後,停車救人是駕駛人員的法定義務和最起碼的道德底線,而本案的肇事者不僅不停車查看傷者情況,亦未施救,而是棄車逃離事故現場,企圖逃避法律的制裁。須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逃逸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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