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穎微博秀“P圖” 被判侵權 賠償攝影師朱慶福34.5萬元

法律 林志穎 微博 攝影 北晚新視覺網 北晚新視覺網 2017-09-12

2017年9月11日訊,林志穎因微博晒“P圖”,將知名攝影師朱慶福獲獎作品中的戰士頭像換成自己的,前天被法院判決在微博首頁置頂位置連續72小時發聲明,向朱慶福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30萬元、合理開支律師費4萬元和公證費5000元,合計34.5萬元。

林志穎微博秀“P圖” 被判侵權 賠償攝影師朱慶福34.5萬元

林志穎曾在微博裡晒“P圖”,將知名攝影師朱慶福獲獎作品中的戰士頭像換成自己的。(微博截圖)

為慶祝微博粉絲達到2100萬,林志穎於2013年8月25日發佈一條圖文微博,配圖將知名攝影師朱慶福涉案獲獎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戰士的頭像換成自己的頭像,並進行裁剪,同時配上誤導性文字。該條微博被大量轉發、評論和點贊。而朱慶福於1992 年拍攝完成的該作品原本展現我國偵察兵的真實面貌,反映中華民族的氣節與民族精神,獲得第十八屆全國攝影藝術展覽金獎等多個獎項。

朱慶福認為林志穎的行為侵犯了其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起訴要求林志穎和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等110餘萬元。

林志穎稱收到訴狀後第一時間斷開鏈接,今年2月16日還在微博上主動發佈致歉聲明。林志穎在微博中使用的配圖當時已廣泛流傳,不是其修改,也並非其原發,自己只是認為有意思,將之轉載到微博中。而微博評論中也沒有使朱慶福評價降低的評論內容。另外,林志穎認為朱慶福要求的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金額都過高。

微夢公司則辯稱,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該公司沒有事前審查的法律義務。公司事後履行了合理注意義務,接到訴狀後及時採取措施,履行了事後監管義務,並未造成損害擴大,所以無需承擔責任。

海淀法院審理後認為,林志穎在個人微博中發佈涉案微博配圖,較涉案作品在四周上進行了裁剪,並將面朝鏡頭的主要人物形象面部更改為林志穎個人面部形象,之後擅自將涉案作品置於微博平臺,向不特定微博用戶傳播,進而向其他第三方媒體進一步擴散。林志穎發佈配圖時,未為朱慶福署名,其行為已構成對朱慶福涉案作品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應向朱慶福賠禮道歉。

林志穎道歉聲明態度較誠懇,但法院認為其道歉聲明中表示涉案微博配圖在其發佈涉案微博前已“廣泛流傳”,這與本案認定事實不符,林志穎應進一步賠禮道歉。而微夢公司收到訴狀後,經查證涉案微博已刪除,已履行適當法律義務,無過錯。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 林靖 文並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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