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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上和朋友圈傳出一則消息,
稱周村區北郊鎮黑土村發生一起滅門案!
先不要害怕,這一條信息其實是謠言!!!
和淄檢君一起來看看這個謠言的劇情
“
近日,部分市民在朋友圈看到一則消息,稱周村區北郊鎮黑土村剛剛發生滅門案,據說因為結婚兩個月後,女方回了孃家就不再回男方家,28萬元彩禮也不給退,然後男方去女方家拿刀捅了大大小小一家7口人,致3死4傷。除了朋友圈,很多微信群也在轉發,同時還配有一個血腥的小視頻。
啥?!這麼嚇人!!
然而淄檢君通過網絡搜索就能發現,“因彩禮致3死4傷滅門案”的謠言已在河北、河南兩省多地出現,僅在半月內,傳言地的警方多次闢謠。
淄博市公安局網警部門表示,已經接到網友舉報此事,經核實,淄博市並未發生類似警情,該信息為謠言,請廣大網民不要繼續傳播!
看到這,淄檢君想說
那些造謠的人,你們不怕法律的制裁麼?
散播謠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民事責任
即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最典型的是名譽侵權,它指的是文學作品、通告文字、行為語言或其他形式對當事人產生了名譽上的消極影響所構成的一種違揹人權的行為。
行政責任
即如果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
即如果散佈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淄檢君衷心提醒,
網絡社會也是法治社會,
微信、微博也都實名了,
看到類似事件最好先進行判斷不要盲目轉發,
不信謠,不傳謠!
淄檢新媒體出品
綜合:淄博大眾網